金牙大状律师网(本网)负责人王思鲁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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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动中央的前三水市委副秘书长陈仲文巨额贪污案之
二审补充辩护意见(一)
尊敬的省高院合议庭法官:
关于陈仲文涉嫌贪污一案,我已提交了较为详尽的辩护词,但今天到贵院认真、全面地阅卷后,深感还须补充以下四点意见:
一、 “90.0432万元利息款”属既遂还是未遂?阅卷前,我一直感到很纳闷: 90.0432万元利息款陆永辉根本没有提走,为何一审认定这笔利息款属犯罪既遂?难道真的是一审法官水平低下?经阅卷后才明白,缘于本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多,法官公务繁忙、时间仓促,作此认定,在情理上可以理解,尽管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一审认定此笔利息款为既遂明显与律师的辩护不力有关,一审庭审笔录中有如下内容“公诉人:一系列书证证明利息90多万元,已经给陆永辉。陈仲文:拿走90多万元利息,我不知道。辩2:书证中有何忠良证明。”可见,一审律师未提及这笔钱的未遂问题,而是表述模糊,难免一审法官有如此心态:连律师都没有提到的问题,当然不能认定,否则,如果站得住脚的话,律师肯定会据理力争。
二、陈仲文与陆永辉是否“共谋”骗取公款?本案案情表明,陈仲文显属从犯,甚至是胁从犯,阅卷前,我对一审认定陈仲文为主犯亦感到纳闷;阅卷后才明白:连一审律师也认可陈仲文与陆永辉合谋,如一审庭审笔录中有辩护人发言的如下记载:“辩2:在这种结算单上,有何忠良的签名,何忠良也是一块合谋,何忠良是房产开发公司的经理。”难免一审法官有如此心态:连一审律师都认为陈仲文与陆永辉“合谋”,陈仲文不是主犯是什么?
三、本案应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一审时,陈仲文的两个律师竟然意见不一、观点相左,这在刑辩史上恐怕闻所未闻,一审律师的自相矛盾难免给法官留下如此印象:律师在此案的定性上左右摇摆,定贪污说得过去。
四、关于陈仲文的认罪态度。一审时,公诉人特别强调指出:陈仲文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一审的错判一定程度上缘于律师的辩护不力,我接手二审,辩护意见与一审辩护律师明显不同,提请法官给予关注!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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