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被告人李东卫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通讯地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5-18层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应李东卫的要求,对被告人李东卫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李东卫及其妻子张梅的委托和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人李东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被告人李东卫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5日,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院提起公诉;贵院定于2012年1月16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李东卫的合法权益,现我们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了解到的事实,依法为李东卫申请取保候审,请求贵院予以批准。
一、被告人李东卫并没有组织或参与本次冲突事件;事后积极对本次冲突事件造成的损失予以完全赔偿,努力消除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李东卫也没有犯罪前科。
李东卫系广东龙宇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次冲突事件发生时其在外地出差,并不在现场。李东卫并没有组织或参与本次冲突事件,详见我们向贵院提交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冲突事件发生之后,李东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赔偿了受伤人员的全部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小了该事件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人李东卫无犯罪前科。李东卫一直诚信经营,特别是在租赁龙宇水泥厂后,大胆创新,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于2007年和2008年先后投资兴建了阳江地区最先进的两条粉磨生产线。李东卫代表的龙宇水泥公司,过去每年上缴税收一千余万元,为六百多名工人提供了就业机会,是阳江市的优秀企业。
二、被告人李东卫虽涉嫌犯罪,但无继续犯罪和妨碍刑事侦查的可能性,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贵院即将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的相关事实已较清晰,相关证据材料也已固定。贵院对被告人李东卫取保候审的决定不会导致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情况的发生,也不会出现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况。我们认为,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三、龙宇水泥公司停产后留下的大量债务偿还问题、欠款催收问题、后续工作及其它工作,急需李东卫亲自协调处理。
第一,龙宇水泥公司与龙宇水泥厂还有一些后续交接事项,急需李东卫出面协调;
第二,龙宇水泥公司与原先客户之间的大量三角债务急需处理。有些债权人已经上门讨债,甚至围攻公司工作人员及李东卫家属,急需李东卫出面协调;
第三,阳春市政府已通知龙宇水泥公司于2011年11月20日全面停产,退出生产领域,这将涉及几百人的失业以及该公司的清算问题。如果上述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其他的社会矛盾及冲突很有可能立刻发生,并会愈演愈烈。及时化解矛盾,处理纠纷,急需李东卫出面协调。
四、被告人李东卫患有严重的疾病,血压偏高,需要服药治疗,对其取保候审,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
被告人李东卫患有严重的疾病,血压长期偏高,需要服药治疗。李东卫本人也保证,如果能够取保候审,他一定处理好这两个企业的后续工作和职工安置问题,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稳定。
李东卫的父亲已经90多岁,体弱多病,一直在服药治疗,随时有不测发生,也需要李东卫的照料。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6条以及第96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李东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特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李东卫的妻子张梅愿意为其担任保证人。烦请贵院给予批准及书面答复。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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