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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轩被指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辩护词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4-23

刘轩被指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辩护词

——关于(2011)穗越法刑初字第980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轩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经过两次阅卷、八次会见,结合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现根据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3款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该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轩不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告人刘轩无罪。

本罪属于身份犯、过失犯、结果犯。首先,被告人刘轩不具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不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不是本罪适格主体,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主编王尚新(刑法室主任)、副主编黄太云(刑法室副主任)]、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第三版)第456—457页中对此有明确论述。对于不具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刘轩,不能以所谓项目经理而类推其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第二,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刘轩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嫌疑人刘轩既没有应当预见的法定注意义务,也没有预见能力。被告人在被安排收集资料、按领导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审核意见起草稿件时,无法预见其稿件经过层层审核,最后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权威评估机构签字盖章出具的评估报告还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三,客观方面,其一,犯罪嫌疑人刘轩没有实施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刘轩起草的报告稿、工作底稿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是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刘轩仅仅被安排进行了资料收集、按领导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审核意见起草了稿件,进行了一些辅助性、文秘性工作,稿件没有反映犯罪嫌疑人刘轩意志,草稿也不一定成为正式评估报告,草稿没有任何证明效力,草稿不是证明文件,不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最终如何定稿,犯罪嫌疑人刘轩无法控制;其二,被告人刘轩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相反,附卷证据中鉴定结论(应当指出,作为本案中控方出示的证据——专家认证意见这一鉴定结论,解决了案涉有关专门性问题)——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月17日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回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资产评估事项提供协助的函》(中评协函[2011]2号)中专家认证意见,以及广东省财政厅于2010年8月13日致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关于咨询资产评估方面问题的复函》(粤财工函[2010]175号)——均证实被告人刘轩工作认真负责;其三,该鉴定结论和广东省财政厅复函意见还证明——案涉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程序基本符合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方法基本适当”“不能据此判断评估报告存在少评的问题”“土地使用权未显示评估价值,是会计准则核算体系不同原因所致,该项没有显示评估价值,不表明存在对土地价值漏评”“未见评估机构执行本项评估业务违反评估程序准则的要求”“评估报告在基于上述情况下,得出相应的评估结果,未发现违反评估规范的事项,但存在披露不够充分的问题”,亦即案涉资产评估报告不存在重大失实;其四,案涉目标公司美原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其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没有任何改变,土地权属没有任何变动,增资扩股协议书没有履行,因为无效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其五,案涉资产评估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本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不具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刘轩是否为本罪的适格主体;

二、刘轩起草的评估报告稿是否属于证明文件,刘轩有无出具证明文件;

三、刘轩在资料收集、报告稿起草中是否严重不负责任;

四、案涉资产评估报告是否严重失实;

五、严重后果是否存在,若有严重后果,该严重后果与案涉资产评估报告中刘轩的起草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罪构成要件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取得国家认可执业资格,承担出具证明文件职责的人员及/或单位;主观方面为过失,对于证明文件内容真实性具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结果犯,因此,若非严重不负责任,即使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此外,即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构成本罪。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人刘轩无论在主体方面、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轩不具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不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不是本罪适格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权威读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三版,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中的“人员”是指在这些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见该著作第456页至457页)。“北大法宝”关于本罪主体的解释也和上述体制内权威专家结论(可谓准司法解释)一致。

本罪为身份犯、特殊主体,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评估行业施行资格准入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是特许执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中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和非评估师之分,只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才承担资产评估职责,刘轩不具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不承担资产评估职责,不是本罪适格主体(鉴于本案复杂性以及辩护人没有指控职责,因此对于主体方面存在的选择性追诉问题,不发表意见)。

应当指出,被告人刘轩所谓项目经理,在资产评估行业中并非法律概念,该项目经理和建设工程领域的项目经理完全不同,众所周知,建设工程领域的项目经理需取得国家认可资格(以前称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现在称建造师资格证书) 。被告人刘轩所谓项目经理,实质上是文秘性、业务助理人员,不承担审核职责,也不对资产评估报告最终质量负责——实质上不承担资产评估职责。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二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被告人刘轩作为辅助性的业务助理人员,即便存在工作过失,作为助理人员,也不承担最终责任。评估行业协会,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也不会对一个助理人员究责,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一个连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甚至评估行业惩戒责任都不需要承担,都不是该等责任适格主体的的业务助理人员,根据“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之法哲理、法逻辑,怎么可能去承担最为严苛的刑事法律责任呢?!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财评协字〔1999〕6号)第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资产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审核就是纠错,审核就应当控制质量,资产评估报告体现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核人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态度,反映了审核人员的主观意志。资产评估机构中有评估报告质量控制体系,有承担质量控制的审核人员,承担审核职责人员不审核或审核中疏于注意,即为严重不负责任。涉案正式报告,无疑经过了相关人员审核,因此,审核人员、签章人员才应当对评估报告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二、被告人刘轩工作认真负责,不存在过失,报告草稿即使存在瑕疵,客观上受其能力、水平限制。不能凭刘轩无法控制、他人出具的正式报告存在一些瑕疵,而客观归罪于刘轩。

1、被告人刘轩工作认真,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附卷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1年1月17日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回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资产评估事项提供协助的函》(中评协函[2011]2号)中专家认证意见,以及广东省财政厅于2010年8月13日致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关于咨询资产评估方面问题的复函》(粤财工函[2010]175号)——均证实被告人刘轩工作认真负责,遵循了行业规范和准则。

1)见附卷证据:2011年1月1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函[2011]2号文——《关于回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资产评估事项提供协助的函》,在专家认证意见中专家组认为:“不能据此判断评估报告存在少评的问题”(见第2页第1段)“不表明存在对土地价值漏评”(见第3页第1段)“未见评估机构执行本项评估业务违反评估程序准则的要求”(见第4页倒数第2行)“未发现违反评估规范的事项”(见第5页倒数第2段)

2)广东省财政厅于2010年8月13日致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关于咨询资产评估方面问题的复函》(粤财工函[2010]175号)认为:“评估程序基本符合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方法基本适当”。

应当指出,作为本案中控方出示的证据,专家认证意见这一鉴定结论,解决了案涉有关专门性问题。如同医疗事故争议中的医学鉴定,法官无法对此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专家做出评判。毋庸置疑,评估行业施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资产评估涉及专业性技术问题,而资产评估报告是否严重失实,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对此做出评判,其专业性无疑更强、更为复杂,已经超出侦查人员、司法人员和辩护人的认知能力、水平范围,因此,侦查机关对案涉评估报告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了鉴定。对于鉴定结论,法官需要审查的是鉴定结论的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委托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3)2011年3月10日,被告人刘轩被逮捕之前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被告人刘轩所谓项目经理,只能唯领导和审核人员是从,实质上只是项目秘书、项目书记员、业务助理人员而已,同时,也证明被告人刘轩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存在马虎草率问题。

问:你去那里收集资料,收集什么资料,与谁去?(第3页第15行)

答:……回来后在傅某东的办公室向他当面汇报,他没发表什么意见只是叫我继续跟下去(第4页第8至9行)……收到这些资料回来后,我就去找傅某东汇报收集资料的情况。然后,就把土地这类的资料交给罗某去审核(第4页第13至14行)

问:你说一下这份评估报告书经谁审核过?(第5页倒数第2行)

答:这份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是我制作好后通过163的邮箱发给傅某东审核,而土地这块我也肯定给过罗某审核过,但不记得是通过公司的邮箱还是QQ邮箱发过给他,也当面沟通过,我也和蒋某沟通……傅某东审核时曾在初稿上修改过,我的163邮箱有记录,傅某东审核完后就通过163邮箱发回给我,我按照傅某东修改过的东西改正后发回给傅某东,再由傅某东发给总公司审核,总公司审核时曾有修改意见的,是总公司的刘某斌将意见通过163邮箱发给我……我再次改正后发给傅某东,由傅某东发给总公司后就可以出具了。(第6页第1至12行)

问: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评字[2007]第746号这份报告是怎么出具的?(第7页第2至3行)

答:这份报告书应该是由北京直接出具的(注:由此可见,被告人刘轩清楚谁是资产评估正式报告的出具者,清楚草稿起草行为和正式报告出具行为的不同),我记得当时好像说北京要急着用这份报告,经三审合格后,就要求我们将工作底稿通过邮寄的方法寄给北京,没有寄评估报告书,由北京直接盖章出具。(第7 页第4至7行)

///

问:你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你在编制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时,怎么知道要运用成本法里面的资产基础法来评估?(第8页倒数1至3行)

答:这是与傅某东和罗某沟通过才知道要运用这个方法。(第9页第1行)

问:没有运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是你的主意?(第9页第7行)

答:主要是与傅某东及罗某进行沟通时,他们提出的意见认为由于美洲公司名下的土地没有取得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而且没有可比较的案例进行比较,无法运用其他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验证。(第9页第8至11行)

问: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评字[2007]第746号这份报告蒋某有否参与?(第9页第16行至17行)

答:蒋某没有具体参与,但他会过问这个项目的进度,有时我也会向他汇报、咨询及沟通这个项目的情况及问题。(第9页第18行至19行)

问: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评字[2007]第746号这份报告有谁参加过审核?(第10页倒数第4至5行)

答:傅某东、蒋某和罗某应该都有参加。(第10页倒数第3行)

问:证据?

答:傅某东肯定有,因为整个过程都是他审核,有邮件证明,罗某是土地估价师,这个项目有土地项目,所以也会给他审核及沟通,还有蒋某,他的工作职责是审核评估报告书,我也应该会给他审核过。(第10页倒数第1行至第11页第3行)

问:你是如何编制的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评字[2007]第746号?(第11页第8至9行)

答:这份报告里面的意见基本都是傅某东和罗某的意见,包括运用的评估方法、依据的审计报告、披露的土地存在的问题。(第11页第10至11行)

问:评估报告书应该是由谁编制的?

答:应该都是由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评估师编制,但这份报告由于是傅某东叫我编制,我也没办法。

4)被告人蒋某2011年4月14日的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4行至第5页第2行)证明:被告人刘轩不承担评估职责。

问:既然刘轩不是资产评估师,为什么他有资格去参与资产评估工作?

答:刘轩虽然不是资产评估师,他作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按公司安排有资格去现场勘察、收集资料、调查有关情况以及起初稿(除了下结论),但他没有资格下结论、审核,他也还可以根据资产评估师审核修改的内容进行改正。

综上,被告人刘轩被顶头上司傅某东错误安排收集资料、编制、起草报告稿,但在资料收集和起草报告稿的过程中,被告人无法亦无资格秉持独立的原则,事实上刘轩也没有擅作主张,而是及时向领导和审核人员报告、汇报情况,按照领导工作指示和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工作,在评估公司业务内控机制控制下开展工作——这足以证明被告人刘轩所谓项目经理,实质上只是项目秘书、项目书记员而已;此外,也足以证明被告人刘轩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存在马虎草率问题。

2、被告人刘轩对自己起草的没有反映自己意志的报告稿和他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没有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不存在过失。被告人刘轩工作认真,工作中没有擅作主张,而是根据领导和有关注册评估师的工作指示、审核意见处理报告稿,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存在过失。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产生严重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证明文件的重大失实并发生了严重后果。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本罪为过失犯,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没有注意义务、没有注意能力的人不构成本罪。

评估行业的质量内控体系中为什么设置审核岗位?为什么需要三审、四审才能定稿?就是因为初始工作、草稿可能出错,也允许草稿出错,否则,审核就是多此一举,浪费社会资源。刘轩所学专业乃计算机,没有受过系统的评估业务培训,能把计算机专业技术学好就算不错了,其原工作部门是行政后勤性质的综合部,不可能具有评估专业人员才可能具有的专业注意能力,故指控刘轩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实乃刘轩无法承受之重。

三、客观方面,被告人刘轩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目标公司美原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其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没有任何改变,土地权属没有任何变动,增资扩股协议书没有履行,因为无效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被告人刘轩没有出具证明文件(报告稿、工作底稿对外不发生效力,不是证明文件),案涉资产评估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要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工作认真负责,完全因受蒙蔽无法发现或确因水平、能力的限制而没有发现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既可以表现为该为而根本不为、也可以表现为马马虎虎草率应付,不认真而为。

其一,被告人刘轩工作认真,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附卷证据中“国字号”权威专家组认证意见恰恰证明被告人刘轩遵循了行业规范和准则,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刘轩对相关工作认真负责。报告草稿若有瑕疵,客观上受能力、水平限制。不能凭他人出具的正式报告存在一些瑕疵,而客观归罪于刘轩。

见附卷证据:2011年1月1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评协函[2011]2号文——《关于回复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就资产评估事项提供协助的函》,专家组认证意见中,专家组认为:“不能据此判断评估报告存在少评的问题”(第2页第1段)“不表明存在对土地价值漏评”(第3页第1段)“未见评估机构执行本项评估业务违反评估程序准则的要求”(第4页倒数第2行)“未发现违反评估规范的事项”(见第5页倒数第2段)

其二,本案中不存在损失,评估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评估报告和存疑的所谓重大损失之间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谁受损失?损失多少?目标公司美原的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没有任何改变,土地权属没有任何变动,损失在哪里?即便将黄金评估成黄铜价,在黄金未易手、也不可能易手的情况下,何来损失?

1)目标公司(即美原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资金至今没有任何改变(见附卷证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萝岗分局,穗工商萝分函[2010]54号《关于协助调查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的复函》)。

2)涉案土地权属未发生转移(见附卷证据:2010年7月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开发区分局穗开国房函[2010]218号《关于协助调查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权属的复函》)。

3)增资扩股协议书没有履行,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事实和法律基础,因涉及国有股权处置,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订立合同,且应当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案涉增资扩股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另,案涉增资扩股协议书订立时间存疑,该增资扩股协议书不能证明增资扩股交易中使用了案涉正式评估报告。该协议书主文第一句显示该协议书订立于2007年12月30日,但该协议书没有落款签订时间,鉴于交易中不乏合同倒签、后签现象,因此,不排除该增资扩股协议书实际签订时间早于正式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即2007年12月8日,若然,则该增资扩股协议书的订立和正式评估报告无关(尽管其中开编部分“鉴于”事项中第3条将案涉正式评估报告作为附件一),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尤其是,侦查机关本可向合同订立各方调查收集该增资扩股协议书实际订立时间),该增资扩股协议书不能证明增资扩股交易中使用了案涉正式评估报告。

///

此外,案涉评估报告书未成立,不能正式使用——案涉评估报告书第十三条“评估报告法律效力”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本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广东美原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之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鉴于控方未能提交案涉评估报告已经得到有关部门(依法应当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文件,因此,辩护人有理由认为案涉评估报告书未成立,不能正式使用。

综上,增资扩股协议书是否使用了案涉评估报告存疑,即使目标公司实际使用了案涉评估报告,鉴于评估报告书明确规定了评估报告书成立条件和正式使用条件,而案涉评估报告至今不具备成立和正式使用的两个条件,因此委托人擅自使用不成立、不能正式使用的案涉评估报告书,纵然存在损失,也应当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而与正式评估报告书无关。

其三,报告草稿与正式报告,无论从形式、内容到法律效果均绝然不同,报告草稿可以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是错误,都是在所难免、允许的,草稿不能起任何证明作用,但正式文件则不同,签字盖章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刘轩起草的没有反映其意志、也不能反映其意志的草稿能否成为最终的正式报告,刘轩完全无法控制,无权决定。应当指出,不认清草稿与正式报告二者性质的迥异,就无法准确处理本案。

其四,刘轩没有实施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刘轩起草的报告稿不是证明文件。谁签字、谁盖章,谁负责,所谓文责自负。报告稿、评估报告的作者,也不是刘轩。正式评估报告对外出具,工作底稿不对外,留存于评估单位,作为业务档案以备查核,工作底稿对外不具法律效力,性质上有别于对外出具的证明文件[北大法宝、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案例——张昌祥等被控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宣告无罪案,一审案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00)启刑初字第91号,二审案号(注:公诉机关抗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通中刑二终字第37号,该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证明文件。]。刘轩在评估活动中,作为业务助理人员,仅被安排做了一些文秘性、辅助性的工作,报告草稿需要经过层层审核,评估报告(哪怕是报告稿)没有反映、也不可能反映其意志。报告草稿,在经过层层审核、走完评估单位的质量内控流程之后,需要签字盖章,方出具成为正式报告。由于涉及国有资产,还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程序,才可作为证明文件使用。

其五,关于被告人刘轩所起草稿中引用没有文号、没有签章的审计报告问题,以及土地闲置处理问题。

1)报告草稿中之所以引用没有文号、没有签章的审计报告,是因为审计工作和评估工作在同步进行,草稿暂时引用瑕疵审计资料并非不负责任。正式报告不得引用瑕疵审计资料,并不等于草稿不能暂时引用。草稿存在问题也并不意味着经过层层审核的正式报告必然存在问题。

2)土地闲置属于案涉土地的客观事实状态。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认定土地闲置,涉及行政作为和不作为。即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土地闲置,也存在被法院裁判行政违法的可能,亦即,土地闲置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行政视角与中介专业视角存在差异,不存在孰对孰错问题。

四、关于自首,鉴于本案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轩的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刘轩不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刘轩不存在自首问题。

五、程序方面,被告人刘轩“被在逃”,退侦没有补充侦查到任何证据,退侦后径行起诉,明显缺乏证据。

首先,被告人刘轩“被在逃”。让我们回到被告人刘轩涉案的起点,刘轩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经拘留,直接逮捕。案发前被告人刘轩在一家银行担任中层管理人员,正常上下班,可2011年3月14日《提请批准逮捕书》(见A卷)指称刘轩在逃,但我们看不到被告人刘轩“被在逃”之前侦查机关采取了什么措施,案犯既然在逃,应该追逃吧?既然在逃,应该有抓捕经过吧?但我们看不到追逃经过,也看不到抓捕经过。如此“被在逃”,难道不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吗?只能说明,本案中被告人刘轩“被在劫难逃”。至于选择性追诉的问题,不再赘述。

其次,之所以补充侦查,无非案情有疑点,事实不清,证据欠缺。本案中,补充侦查后,有无查清相关事实,补足相关证据?答案是否定的。如此补充侦查后径行起诉,这一夹生饭硬咽下去是要伤肠胃的。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刘轩被捕至今已7个多月,刘轩所在金融机构爱才惜才,一直虚位以待,希望并相信刘轩清白无辜!刘轩妻子以泪洗面、默默坚守,一家老小翘首企盼刘轩清白、平安归来!刘轩被捕后,原与刘轩一家一起生活,原本瘦弱的刘轩岳母半年时间掉了十斤多,因担忧身患严重心脏病的刘轩母亲经受不了打击,刘轩母亲至今还不知道其儿子身陷囹圄,刘轩母亲和儿子总是念叨刘轩这次出差怎么这么久,什么时候回来?

世事有更迭,人事有变迁,但愿人民法官凭籍智慧的法眼,廓清本案迷雾,本着法律至上和对法律的无限忠诚,让本案判决能够经得起良知和历史的拷问!康德说过,有两样东西令人敬畏,那就是心中的道德法则和头顶上的星空!正道是,人在做,天在看。

正义也许不在当下,但必将实现!天理昭昭,刘轩当有沉冤昭雪的一天!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采纳。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刘轩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启环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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