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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律师意见书[致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9-13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关于高要市公安局正在呈捕的“敏感案件”犯罪嫌疑人区某生涉

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律师意见书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本律师受区某生的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就区某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高要市公安局蛟塘派出所于2012年8月3日刑事拘留一案为犯罪嫌疑人区某生提供法律帮助。经了解,此案已向贵院呈捕,为免贵院错误批捕以卷入“敏感案件”,我们善意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经会见区某生了解案情以及到案发现场调查、走访村民并查阅相关《补偿协议》等材料,本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及案件事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审查批捕时参考:

本律师认为,本案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区某生的行为根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没有任何其他违法性质。高要市公安局将“普通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处理与法相悖,提请贵院根据法律及事实,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其正常生活为考虑,对区某生等人作不批捕处理。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高要市蛟某镇迳某村的公路是十几年前按人口筹集资金和政府补助兴建的,该路连贯迳某村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的5个自然村。公路修成后,为维护公路、桥梁和房屋的安全,保障出行人安全,该村级公路途经的多个自然村都标明对超重、超载的货车限行,而迳某村在其乡道上一直标示“限载5吨违者重罚”的大牌。

2009年以来,本案“受害人”林木运输商黄某五长期严重超载运输桉木途经此地,导致该村级公路多处地方损坏、下沉,毗邻该公路的区某生、区某文、区某生、区某九、区某金等村民的民宅出现多处裂开、地基下沉,围墙倒塌,共有6间民宅已开裂下陷,2间已成危房,其中包括区某生的砖木结构房屋墙体呈十几公分裂缝已无法住人,周边房屋及乡道路况出现险情。

在此之后的数日内,房屋受损的五户村民与黄某五就补偿费用事宜于、协商了两次,村民要求总共补偿6万元给五户村民用于修复加固受损民宅,黄某五并未明确答复,但却多次表态,即使协商不成,也要强行超载运输。

,黄某五在双方未协商谈妥的情况下就擅自运输载重高达15吨以上的8大车木材经过迳某村,强行运木,村民只好要求其停车并与其理论,协商解决经济赔偿、履行了协议后才能运木。

而黄某五的数辆车刚停车,蛟某镇政府领导、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多人就赶到现场,并抓捕村民,当天即以区某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拘留。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1.本案本质上是民事纠纷。

首先,本案由所谓“受害人”黄某五的运输车辆严重超载导致公路旁民宅受损而引发。因黄某五违反迳某村的乡村道路限载5吨的规定,长期频繁超载运输木材,已造成地基下沉、道路毁损、房屋震裂等严重后果。在蛟某镇党委领导、派出所领导的主持下,欧先林、区某生、欧汝文等村民已与黄某五达成《补偿协议》,由黄某五暂交壹万元的房屋维修费,并约定“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此协议是欧先林、区某生、欧汝文等村民与黄某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签订,是合法有效的。从该协议的签订看,区某生等人并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想法,反而是希望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决纠纷问题。

其次,黄某五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又强行超载运输8辆大车木材,区某文、区某生等村民根据协议规定,叫黄某五把车停在路边,先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他才能运走木材,这是区某生等村民要求黄某五停止侵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是其与黄某五之间民事侵权纠纷的继续,区某生等村民无丝毫犯意,本案本质上就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

2.区某生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区某生等村民与黄某五的交涉、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蛟某镇政府领导和蛟塘派出所民警不仅知情,而且亲自出面,代表政府主持调解。该协议约定,由黄某五暂交壹万元的房屋维修费,并约定“从,必须经双方商议同意后才能继续运木”。随后,在黄某五强行违背协议超载运木,区某生等村民之所以叫黄某五把车停在路边,先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运走木材,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双方所签《补偿协议》,防止因超载造成地基下沉、道路毁损、房屋震裂等侵权后果的发生,这是区某生等村民为解决其与黄某五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要求黄某五停止侵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体现,明显具有合法性,根本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

在客观方面,区某生等村民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行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既没有以恶害相通告“威胁”黄某五,也没有抓住黄某五的某些把柄“要挟”他,只是要求其“履行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放行”,并没有向对方提出任何交付财物要求,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更没有“强索财物”, 显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更何况黄某五在本案中根本就不是“被害人”,而是侵权行为人。

综上可见,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区某生均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实际上,本案的事发,明显是事出有因,高要市公安局将普通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对区某生等村民上纲上线,显然是与法相悖。

三、对本案的处理,应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及事态后续影响。

首先,黄某五超载运输林木造成民宅损坏是客观事实。区某生等村民对其房屋受损问题向黄某五提出合理的协商赔偿要求,是维护其本身合法权益的合法维权行为。黄某五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捏造村民对他敲诈勒索事实,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误导蛟某镇林副书记和派出所戴某明所长带一批民警到场,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名,对区某生等村民予以刑事拘留。

其次,本案的发生背景是:被刑事拘留的区某生等村民所在的迳某村因500亩山林纠纷问题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高要市政府行政不作为。,法院判决高要市政府败诉,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本案不排除有关人员对上述 “民告官”案耿耿于怀,借机报复迳某村的可能性。而本案事发后,区某生等村民被刑事拘留一事,迳某村众村民表示难以理解和接受,结合不久前高要市政府关于迳某村500亩林权纠纷处理态度的大背景,村民已群情激愤,新闻媒体静观其变,案件走势,与一方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最近,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某国在充分肯定粤东四市和梅州市“三打”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时指出,当前“三打”工作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打击出现简单化、扩大化倾向,群众反映执法犯法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法办案。

因此,如为迎合情势需要或基于其它案外因素考虑,强行纳入刑事程序追诉区某生等人,高要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将大打折扣,高要司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将受到损害,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及其一贯倡导的“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理念将受到质疑。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及其它不良后果的发生,希望贵院依法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四、区某生的身体状况和家庭实情不适合被羁押。

区某生患有鼻咽癌,经治疗后,其颈椎、咽喉等留有严重的后遗症,而且,腹部有肿瘤,经常腹痛,现在看守所时需要经常服用止痛药抑制疾病带来的痛苦,区某生的健康状况已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此外,区某生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支柱,家庭贫困,生活拮据,其有两个小孩,一个读小学,一个读初一,都是在离家一、二十公里远的镇政府中心区的学校上课,现在学校又开学了,除了两个小孩的生活学习无人照顾外,小孩新学期的学费、生活费等花费也将面临巨大问题。现在,区某生被羁押将近一个月,对其整个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综上所述,高要市公安局认定区某生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法律、案件背景及区某生的个人情况,对区某生作出不批捕处理。

此致

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周峰剑律师

相关链接: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律师意见书[致高要市公安局]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律师意见书[致高要市公安局邱某光局长]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情况反映函[致高要市人民政府梁某靖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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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致高要市人民检察院黎某生检察长暨侦查监督科]

区某文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之律师意见书[致高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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