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
关于黄某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接受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对黄某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进行专家法律论证。鉴于此案不仅涉及刑法问题,而且也与行政法问题密切相关,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分别邀请了两个领域的教授、专家组成专家组。到会参加此次论证会的专家名单如下:
刑法教授、专家:
赵秉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曹子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欧阳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行政法教授、专家:
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专家们认真地审阅了委托方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司法文书、经庭审质证的证据等材料,在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研讨和论证基础上,一致形成以下意见:
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黄某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
具体论证意见如下:
一、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中,黄某金等全部涉案人员是否成立妨害公务罪的核心是其针对的泉州市公路局是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如果是依法执行公务,则黄某金等全部涉案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则黄某金等全部涉案人员无罪。
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公路法》等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相关行政法规中,都没有规定在当事人欠缴通行费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车辆采取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依据是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虽然《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中有与拖欠公路规费有关的暂扣车辆强制措施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对欠缴通行费并没有适用力,且该规定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嫌疑。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公路稽征机关对拖欠公路规费的车辆可以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从本条的规定看,采取暂扣车辆这一强制措施的前提必须是所扣车辆“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但综合分析该条例的内容和内在逻辑,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仅应指养路费,不包括通行费。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车辆注册后,缴费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及‘两金’;公路稽征机关应发给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和相应的缴费凭证。”第11条第2款规定:“经核准停驶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应收回规费收讫标志,停征车辆停驶期间的公路养路费及‘两金’。” 第13条规定:“缴费人应将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放置在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下角,没有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从这些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仅适用于公路养路费。而该条例第14、15条也明确规定通行费不采用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形式,而采用收费票据形式。该条例第14条规定:“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悬挂省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时,应当确保收费车道安全畅通,并出具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第15条规定:“车辆通过车辆通行费收费站时,应主动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出示有效凭证,禁止强行通过。”
同时,在《公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相关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扣押车辆这一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却授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扣押车辆的权力,扩大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与上位法相抵触而无效。
因此,本案中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
二、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
从泉州市交通局授权泉州市公路局执法委托书内容看,委托的内容限于行政处罚权,而并不包括实施扣车等行政强制措施。泉州市公路局在执法时所采取的扣车强制措施,超越了受委托的权限范围,构成违法。
另,因任何交通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即使委托书包括扣车权限,此委托书亦无法支持扣车的合法性。
另外,专家已经注意到辩护律师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闯关”、泉州市公路局开出的NO 0008933《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违法、涉案人员没有妨害公务故意及其在案中的打人行为实际上是对违法行政的抵制抗争等辩护观点,但均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泉州市公路局没有扣车权的情况下强行开车、强行扣车,明显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黄某金等全部涉案人员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专家签名:
欧阳涛 陈兴良
曹子丹 赵秉志
马怀德 杨伟东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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