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
关于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将一起典型的“暴力执法、违法行政案”的受害农民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黄某丰等被告错误入罪妨害公务重判的情况反映函(此案现正在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常务副院长:您好!真的要打搅您了!
我受黄某金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黄某金等妨害公务案中为其担任辩护人。由于此案在泉州地方行政干预下,地方法院作出不公判决,特向曹院长反映,万望曹院长百忙抽空关注,以促地方法院排除非正常干预,公正司法:
2004年3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林某彬等六人(一审庭审表明,三人属无证人员,有证人员手续也不齐备)驾驶着一部证照不齐“执法车”(一审庭审表明,此车没有行使证,没有挂牌)上路“执法”,经过福建省惠安县某村附近时见到闽C7507X小车,他们认为这部车在惠安县某镇杏秀路锦厝收费站屡计存在“多次闯关”(一审庭审表明,根本没有闯关),要强行扣车、强行开车。具体情况是:驾驶员黄某金主动停车路边,电告车主郑某山稽查人员要扣车,车主回答“按他们的要求把车开到其指定地点”。后来,因稽查人员林某彬在没有明示其有驾驶证情况下强抢车匙,损坏小车空调出风口,要自己开,不让驾驶员黄某金开,而黄某金因车昂贵,怕其对车性能不熟而不同意由其开而引发冲突。冲突导致双方均有 “轻微伤”。发生冲突后,公安局以妨害公务为由抓了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和黄某丰四农民,网上追逃郑某山和黄某福。
2004年7月15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后,律师找法官提交辩护词时,法官说:“辩护意见有道理,但是检察院压力太大,希望有专家论证意见,这样他们也好交待。”这种情况下,律师委托了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对此案进行论证。2004年7月29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了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五单位的六名刑法专家、行政法专家(赵秉志、陈兴良、马怀德、曹子丹、欧阳涛和杨伟东)对此案进行论证。这六位专家对本案作了详尽、全面、明确的论证,并一致得出如下结论:泉州市公路局的扣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泉州市公路局的执法超越了泉州市交通局的委托权限范围……。在任何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欠缴通行费车辆均无扣押权情况下,泉州市公路局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而引发冲突,黄某金等涉案人员的行为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职务”,因而,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应属无罪(详见附件1《专家论证意见》)。
可是,刚刚在专家提出论证结论这一天,惠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惠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入罪黄某金等农民妨害公务,并予重判[详见附件2《(2004)惠刑初字第217号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黄某金等农民全部不服,已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正在二审审理。
黄某金等农民确属无辜,相反,泉州市公路局有关执法人员在违法行政,这是很容易查明的。但是,由于存在地方行政干预,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我们特向曹院长反映情况,希望曹院长百忙抽空关注,督促有关部门公正司法,还民一个公道!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二00四年九月一日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关于黄某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2、《(2004)惠刑初字第217号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注:两附件均经核对,与原件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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