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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之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2-09-28

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

黄某金、黄某云等涉嫌妨害公务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电话:13802736027

请求事项:

因黄某金、黄某云等涉嫌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存在关键事实认定不清,核心证据不足情况,依法郑重申请贵院二审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二审法院基于工作量过大等因素的考虑,对上诉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这一由来已久的惯例,我们认为:尽管不合理,不利于司法公正,一般情况下都表示理解。但黄某金、黄某云等涉嫌妨害公务一案有特殊性,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从政治,从情理,从法院形象和社会影响角度考虑,均有以下充分的理由而应该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一审判决存在黄某金、黄某云、黄某波、黄某丰在刑事上诉状中所述的诸多错误。待二审阅卷后,进入二审的实质性辩护阶段时,我们会提出更多的一审判决错误,但在此不谈,仅指出与二审开庭审理有关部分。

一、一审判决关键事实认定不清,核心证据不足。主要反映在:

其一、黄某波被执法人员打伤是客观事实,而一审判决作了自相矛盾的认定,一方面,采信郑某山证言,证实“2004年3月17日上午,他的闽C/75075小轿车由驾驶员黄某金驾驶,在距某派出所约300米所,被泉州公路局稽征办的人员查扣,黄某金有和他们拉扯,对打,当时黄某波有在现场并受伤。……”(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另一方面,又认定“被告人黄某金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照片及有关照片复印件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辩护理由的成立,不予采信”(注:其中二张照片反映黄某波被打伤及住院),显属自相矛盾。事实上,黄某波被打伤不仅有证人证言、照片、被告人供述相印证,控方在一审庭审中亦无任何异议。

其二,一审违法采纳未经质证据。

一审判决采信的“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一审判决书原文为“有关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实林某彬、刘某伟等人职务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情况”。见一审判决书第8页)及蔡华杰、曾瑞坚等证人的证言未经质证。在一审庭审中,控方根本就没有出示上述证据,但一审却作为定案依据。况且,即使这些证据可采,亦无法支撑指控(详见四被告的刑事上诉状)。

其三,一审错误理解证据证明力。

根据质证证据,本案的事实真相是:

黄某金等涉案人员仅有欠缴通行费事实(具体多少还未查清),闯关无法证明;林某彬等执法人员执法证照不全,开着非法上路车(车尾无牌、无机动车辆行驶证),在无开出暂扣凭证情况下“强行扣车,强行开车”;本案中的一些涉案人员打了执法人员的证据不足,很可能是侦查部门基于冲突事实及一些执法人员受伤事实的存在而凭主观判断,在群众中拉人凑数。一审判决主要是错误理解“惠安锦厝收费站开出的车辆违章冲关统计表”、“委托书”、“泉州市公路局涉案车辆照片”、“福建省交通稽查暂扣凭证(0008933)”、“闽路办[2001]30号文件”等证据的证明力(注:因篇幅问题,不展开,详见四被告的刑事上诉状,二审辩论时,辩方亦会充分说明)。

二、一审判决前未能考虑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研究中心于2004年7月29日就黄某金等涉案人员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专家论证意见》。

在2004年7月15日一审开庭后,我们考虑到审理此案的一审法院面临的地方行政干预及地方检察院施压(有法官面告我们),我们就此案委托专家论证(注:后附《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刑法、行政法领域权威专家对黄某金等妨害公务一案论证的几点说明》及《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们在2004年7月29日提出论证结论,在2004年8月3日下午交到审理黄某金等妨害公务案的一审法院的,而在2004年7月29日,也就是提出专家论证意见结论的同一天,惠安县人民法院已打印出一审判决书,并于2004年8月5日开庭宣判。

因此,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未能考虑专家论证意见。

我们手中有《专家论证意见》原件,我们特此申请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出具质证。

四、关于此案二审应该开庭审理的政治、社会因素。

四名被告均在2004年8月5日宣判时当庭表示不服,旁听群众群情激荡,差点引发骚乱(在辩护律师力劝下群众才迟迟散去)。四名被告在2004年8月12日呈交贵院的刑事上诉状上中均明确请求二审开庭审理。据了解,惠安县某等镇村民基于对锦厝收费站不合理收费,对有关执法人员由来已久的乱罚款、乱扣车现象和本案一审判决的不满,已有数以千计的村民手捧上访信到省政府上访。如本案不公正处理(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极有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

有关媒体已高度关注此案,曾有媒体称之为“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一审庭审有二部以上的录像机全程录下了一审庭审情况。二审是否开庭,涉及到法制宣传及舆论监督问题。特别是,若真如有关方面所言,此案一审判决除受到地方行政干预外,一审法院还请示过贵院后才下判,则显属违背二审终审制,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贵院二审开庭审理,亦是消除各方忧虑,彰显法院公正审理形象的最佳处理方式。

最后,我们除再次郑重请求贵院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外,并请书面答复;还同时表示,如贵院需要,我们可以提供一审庭审录像录音。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王思鲁 卢愿光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

1、黄某金委托王思鲁律师参与二审的“刑事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2、黄某云委托卢愿光律师参与二审的“刑事授权委托书”原件壹份;

3、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确认上述王思鲁、卢愿光两律师受托人身份的“律师事务所函”原件贰份;

4、王思鲁律师、卢愿光律师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执业证复印件各壹份。

5、《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专家论证意见书》复印件壹份(壹份原件已提供给一审法院,其已答复移交贵院;我们手中还有原件,二审开庭时将出示);

6、《关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邀请刑法、行政法领域权威专家对黄某金等妨害公务一案论证的几点说明》原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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