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金、黄某云等妨害公务案
主办:王思鲁 律师
公安局调查小组介入调查
公路稽查队员被围殴●追踪
□早报记者陆成钢
昨日,记者再次采访“冲关车”车主、惠安县人大代表、某村党支部书记郑某。他向早报记者表示,对于没有交的公路通行费,他将马上补交。另外他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该罚多少就罚交多少。但在公安部门没有对围殴事件作出调查结论,进行责任认定之前,受伤人员所花的医疗费,他不会支付。
另外,他还向记者表示,泉州市公路局稽查人员此前扣留了他的闽C73744马自达轿车,但出具的处罚通知书,属于无效罚单。
补交钱后再认罚
郑某表示,他没有交车辆通行费是不对的。他表示今天将把没交纳的通行费全部补交齐,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该罚多少就交多少。但在公安部门没有对围殴事件作出调查结论,进行责任认定之前,他不会支付医疗费。
对此说法,泉州市公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路局完全有能力自己支付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公路局方面现在关键是要讨回公道,净化车辆不缴通行费、强行冲关的行为。
欲提起行政诉讼?
郑某还向早报记者透露,由于此前公路稽查人员扣车后出具的罚单无效,他将对公路局提起行政诉讼。
他认为,公路稽查人员在3月9日扣留他的马自达车闽C73744时,在出具的处罚通知书上,虽然盖有单位公章,但没有按照规定签上执法人员姓名,而只是写了稽查人员的执法编号,因此他认为处罚单属无效罚单。
另外他还说,根据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公路稽征机关对拖欠公路规费的车辆可以暂扣公路规费收讫标志,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逃缴、拒缴、抗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收回公路规费收讫标志;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公路稽征机关可以暂扣车辆。”他的闽C7507X沃尔沃轿车有“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不属于可以扣车的范围,而且他也没有收到责令缴纳的通知。
“扣车行为有法可依”
就郑某所称“公路稽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一事,泉州市公路局相关负责人提出两点意见。
在扣闽C73744时,按照规定应当签署执法人员姓名,但稽查人员写的是执法证件号,只能属于不规范行为。二、郑称自己的闽C7507X有“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不属于可扣车辆之列,其实是对“公路规费”定义的误解。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二款规定,公路规费是指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的其他费用。
该车的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只是交纳养路费后的收讫标志。养路费与通行费是两种概念,也是两种费用。前者用于养路,后者用于建路。没有交纳“通行费”,也就是无法出示通行费已缴的证明,属于“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因此“扣车行为有法可依”。
调查小组开始调查
据有关人士透露,惠安县公安局已经成立以治安大队一负责人为首的调查小组。昨日,该调查小组已对公路局当时在场的稽查人员作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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