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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出庭作证申请书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4-19

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

方卫辩护人:金晓晖、王思鲁律师;王晖辩护人:毛立新、朱明勇律师;律师团秘书:苗春健律师

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二审阶段

申请人:王思鲁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一审判决后我们接受该案被告人之一方卫的委托,受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该案二审阶段被告人方卫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为了查明熊军死亡的真实原因,在熊军尸体已经火化,无法重新鉴定的客观情况下,我们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申请贵院依法通知刘良作为有专门法医学知识的人出庭,就本案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以助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真正维护被告人方卫的合法权益。

刘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1961年出生,主要研究方向:法医病理学及法医病毒学。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中国法医学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医学会副会长。

在提交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征得刘良教授的同意,其同意依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素养出庭,对本案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专业的意见。

事实及理由:

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罪(致死)一案,一审判决采纳的皖检技鉴(2011)2号鉴定意见,系控方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擅自委托系统内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此关于熊军死亡原因的法医学意见对被告人的“罪”与“非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对其所涉及的法律科学之外医学问题的科学性、合理性存在重大异议。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不但因为鉴定人违法拒绝出庭而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判决依据,且与皖检技鉴(2011)2号鉴定意见存在冲突。

在目前熊军尸体已被火化,无法进行重新鉴定的客观情况下,贵院作为该案二审法院,应遵循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庭审质证意见的基础上,通知具有法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对案涉鉴定意见提出专业意见,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根据法医学专业知识依法查明熊军死亡的真实原因。

综上,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作出同意有专门法医学知识的人出庭提出专业意见的决定,以助于贵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尊请参考,并望贵院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律 师:王思鲁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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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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