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从轻处罚)
经办律师:康 乐
办案心得
该案案发时正值广州“三打两建”期间,结合社会的客观形势,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本律师认为若做无罪辩护对其不利,因此,采取罪名辩及量刑辩的辩护方案,能令其尽早获得人身自由。
办理本案过程中,本律师有两点体会。第一,大面积的“清理运动”在中国是常态也是典型,因此,若在运动期间发生类似的刑事案件,律师对辩护方案的选择,应谨慎注意,一昧地坚持做无罪辩护,反而令当事人利益受损。例如本案当事人赵某某,若做无罪辩护,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仅审限加长,若辩护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还令当事人损失了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第二,侦查机关为了提高破案率工作会相对草率,因此,在会见被告人或阅卷后,辩护律师应仔细研读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想当然的依照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进行辩护,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与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以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出,公诉机关对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还是会比较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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