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联厅级干部谢某某被控贪污罪一案
主办:王思鲁律师;协办:陈琦 实习律师
关于谢**被控贪污罪一案
询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质证意见
一、 总的质证意见
我们在2015年3月2日的庭审时指出公诉人将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时没有当庭出示和播放,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合议庭决定将相关录音录像复制给我们辩方,听取我们对这组证据的意见。随后,我们一共从贵院处得到十四张光盘,其中文件名为201403051947和201403051352的两张光盘无法读取内容,其余十二张光盘有八张对应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周**的笔录,有一张对应陈**的笔录的,有一张对应朱均财的笔录,有一张对应朱泽深的笔录。现就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有几个总的质证意见。
第一,谢**2014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结合谢**对这份笔录违法性的陈述,以及该份笔录没有记录询问起止时间、内容也与其他口供出入较大等情况,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得到证实。
第二,办案人员在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3日询问谢**的过程中诱供情况明显,办案人员在询问谢**了解基本案情时,手中已经有现成的稿件,并以此为基础引导谢**陈述,谢**在回答问题时绝大多数时候就像是在背书,区别不大的两个词却会让谢**反复斟酌,经办案人员提示后就知道要怎么说。另外,谢**不时会说自己想不清楚了,希望能够看一看,谢**多次强调笔录内容最好不要和纪委那里陈述的有太大差别,最好是“合一合”(核对一下)。
第三,谢**的笔录中有多处内容为办案人员自行添加,谢**并没有陈述相应的内容。
第四,办案人员没有如实记录谢**的回答和辩解,多处笔录内容其实是办案人员自己对谢**回答内容的理解。
第五,谢**对行为、心态的辩解大多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第六,周**共有7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13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七,朱均财共有3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30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第八,陈**共有2次讯问,但只有2014年3月4日的笔录有同步录音录像。
二、谢**2014年3月7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录音录像在0:27:30~0:30:00时,谢**说到“同时我又,包括我和我的同事对当地征地价格和海珠大学城的征地价格做了了解,基本情况是海珠大学城的价格比较贵,大概是50万元/亩,钟落潭那边就是28万元左右,我们原来了解的情况就是这样。朱均财他提出27万,说一定要按这个价格征,不然就不要征,第一份合同签的就是这个价格”,上述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上述内容证明谢**主观上认为钟落潭镇的土地价格就是28万元左右,定价为30万元并不存在虚高
(二)在录音录像中谢**没有说过询问笔录卷3P17页末至18页初的内容“每亩征地价格是先与湴湖村村委委托的广州市白云区华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商谈,后分别报村委和省残联同意后确定的。具体是先由我与华昌公司总经理陈**、以及我同意的广州市盈玮潼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玮潼公司)老板周**商谈,听取意见后再由陈**找湴湖村村委,我报省残联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就实施了”,上述内容为办案人员自己加上的,而这个事实细节影响了谢**行为的定性。
(三)录音录像在0:33:33时显示,谢**思考了好久之后,指着旁边说:“要看看那个东西,想不大起来了”,办案人员张争年就说:“你先按着你的记忆讲,你说他(周**)有讲过(要给好处你)是吧”,谢**马上回答说:“有讲过。”这说明谢**是按着先前在纪委所作出的那份笔录来陈述案情的,并不是真正自己的记忆。
(四)录音录像0:34:24时显示,办案人员张争年说:“因为你在纪委调查阶段也作了一些陈述……”谢**说:“我现在说的这些话,因为这几天比较乱,最终还是核一核(与纪委笔录)”。
(五)录音录像0:35:40显示,谢**说:“征地价格就不是我和他们谈的了。”上述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证明谢**没参与地价讨论,陈**的口供的真实性存疑。
(六)录音录像中,谢**并没有说过卷3P19询问笔录中间的内容“待我和周**聊了几分钟后,陈**也到达了。周**向陈**介绍说我是‘谢理’,是省残联负责‘广东省残疾人教育基地’项目征地的领导,并向我介绍陈**是经湴湖村授权委托洽谈征地事项的代表。我当时对陈**说,周**是协助省残联办理征地的,以后你们要多多商量,陈**表示明白。我还对周和陈说,你们的合作可以用你们各自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来固定双方关系,约定各自分工,共同办好征地工作嘛,征地完成后会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将所征用土地的三通一平等工程业务给华昌公司做。周和陈**均表示会好好商量的”,这是办案人员根据先前的笔录模板加上去的。
(七)录音录像在0:43:30时显示,办案人员在问完谢**对2万元/亩的态度后,谢**说:“不过我在这里插一句啊,他说一亩给2万元我,我其实到了这里之后我都记不清的,就是反反复复之后我才形成这种说法……”张争年说:“肯定是要反反复复,结合外围的调查,这个好不好”,谢**说:“好,就这样了,我就默认了这个事了”。张争年说:“就等于默认”,谢**上述辩解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笔录中只显示为“等于是默认了”(卷3P20),证明谢**是在按纪委调查时所作的笔录内容陈述案情的。
(八)录音录像0:45:20时显示,谢**表示与周**没再商谈什么事后,张争年引导说:“周有个细节要做的,跟你说”,谢**说:“哦哦哦,周还跟我说一个事,他说陈**不可信,他们要开一个三方银行账号。”张争年继续引导说:“周和陈之间是不是签了什么协议,还是口头?”谢说:“签了协议!他说他和陈**之间有协议关系,不过这个协议我没接触过,他也没给我看。”谢**后来并没有说到询问笔录卷3P20页末“二是关于华昌公司与盈玮潼公司的关系,建议两家公司签订委托顾问服务合同,由陈**委托周**,从而以合同的形式确定由盈玮潼公司从华昌公司方面获得每亩6.5万元的补偿费”的内容。
(九)录音录像0:48:35时显示,张争年问谢**“对分给他的钱如何表态”,谢**想不起来,就问张争年说:“我能不能看一看啊,我想不起来了”,张争年说:“看什么看啊,还有什么好看的啊”,而此时张争年手中是有一份稿件的,证明办案人员是按现成稿件的顺序来询问,而谢**也是回忆先前在纪委时所作笔录的内容来作答的。
(十)录音录像0:54:46的问话,对应询问笔录卷3P21中间内容,张争年问“为什么周**的盈玮潼公司会参与到省残联的这次征地项目中”,谢**的回答并没有提到卷3P21中间“再说事先周还承诺过给我好处,这是我选择周参与到该次征地项目的主要原因”,这是办案人员自己加上的内容。
(十一)谢**没有说过这些询问笔录卷3P22页初的内容“另外,我现在与湴湖村谈好的价格是最终征地款,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增加,是全包价,不会有额外增加的费用了,但是没有具体说明征地款和青苗等补偿款以及周**收取费用的事情。我还说越往后去,地价会越来越贵,我们最好尽快同意并启动向湴湖村征地。我在省残联党组讨论时进行了解释,因党组同志们对我的信任,省残联同意了我提出的每亩30万元的征地总价”。
(十二)录音录像01:00:00时对应的问话是询问笔录中卷3P22末的内容,其中“问:没有,此后我们就再没有谈过其他价格了,待陈**回复说湴湖村同意后,我也从未向湴湖村讨价还价,就按30万元每亩价格上报省残联了”,这的确就是审讯人员自己说的话。录音录像01:00:18时显示,谢说:“我跟朱均财说,地的价格能不能再降下来,朱就说最好不要征我们的地了。所以就觉得不好沟通,只能让陈**沟通,后来村里说30万元/亩的价格,也觉得是在合理的范围。”这段话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十三)录音录像在01:02:00时显示,张争年引导性地提问谢**“征地款按什么标准划付的”(对应卷3P23的内容),谢**回答的内容并没有说“尽管相关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约定华昌公司支付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是多少,但省残联给华昌公司支付青苗补偿费实际上就是按我、陈**、周**约定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来划付的,也就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来支付青苗补偿费的”,这些内容是办案人员自行加上的。在03:45:00,办案人员要求谢**签字确认时,谢**跟办案人员说这段话不是他说的,不是这个意思,但办案人员坚持称谢**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十四)录音录像在01:19:20时显示,张争年问为什么会提前支付4200万给湴湖村(对应询问笔录卷3P25中段)。谢**说:“由于征地的时间缺少征地规模,在我们这边就没办法进展,时间拖得很长,怕时间长会变,村里面也提出一个意见,说你们能给到90%的钱就把地圈起来,什么时候手续办好了什么时候用,所以这个事我也向理事会汇报,后来就同意说给到80~90%的钱。”张争年说:“你就是说要加快征地,还有没有其他想法”。谢**说:“有希望能够在退休前做完,但实际上我是知道这个征地的时间是很漫长的。”上述辩解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笔录中只显示“每次请款时我就给省残联领导说付款是想让湴湖村和华昌公司忙帮助加快项目进行,当时还有私心就是想在2013年自己退休前把征地项目办好”。另根据前后谢**在录音录音中的陈述,谢**所谓希望能够在退休前完成征地的私心,事实是因为他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工作负责任的心理,希望自己的工作能够在自己任内完成,不涉及为贪污而加快支付的问题,而且提前支付4200万元补偿款的事情是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谢**只是依组织决定执行具体事项。
(十五)录音录像01:20:10对应的是询问笔录卷3P25中段内容,谢**在回答征地的工作进展如何时,并没有提到“我承认在我推动作用下”,这是办案人员自己加上的。
(十六)录音录像01:24:00对应的是询问笔录卷3P25末的内容,办案人员问:你实事求是地说,周**做了什么工作,谢**回答的是“没有发挥作用,从目前今天来看,周**不影响征地工作”,办案人员省略了“从目前今天来看”,从而使笔录的内容变成谢**从一开始就知道周**不起实际作用,反映出谢**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事实上谢**是从结局倒推才得出周**不发挥作用的结论的。
(十七)录音录像01:26:00对应的是询问笔录卷3P26初的内容,谢**回答的内容并不包括“二是我作为分管该征地项目的领导,是我决定把事先与陈**、周**谈妥的30万元价格上报给省残联党组;有了我在省残联党组的极力推动,省残联和上级部门才会最终同意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征地,三是有了我的配合作用,湴湖村和华昌公司才能顺利申请到相关征地款和补偿款,周**才能分得780万元”,这些内容都是办案人员的陈述。
(十八)录音录像01:42:00对应的是询问笔录卷3P27初的内容,张争年问谢**“为什么不拿周**给的钱”,谢**回答说说:“开始他跟我说给点好处,我没回应,到后来他跟我说30万里面有你2万,都是他说,都是他安排好告诉我,让我拿去,我就是心里面有点贪念,但我也没有说很强烈,具体行动来要求他怎么样,就是一种被动的态度来对待这个事。”01:45:43谢**又说:“这个事从一开始我就是被动去对待,不是说我要马上拿多少钱去使用。”01:46:30,谢**又说:“一开始没有考虑到这个事情不顺利,就是觉得他们答应的事情都能做,一开始为什么不答应就是觉得这个钱不行,不能拿。”但上述辩解均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谢**在最后签笔录时(03:54:00~03:56:00)还一直强调笔录中“不用(意思是现在不用)”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谢**想表达的意思是不敢用,觉得不能拿。这些情况都证明笔录对谢**的辩解是有选择性的记录的。
(十九)录音录像02:06:00对应的是笔录中卷3P27末的内容,谢**在回答为什么特色周**参与时,并没有提到 “周**也主动联系我,跟我说他对征地这个工作比较熟悉,他还暗示给我好处,所以我觉得这个人能用,于是就让他来参与征地这个事”,这个内容是张争年的表述。
(二十)录音录像02:08:20,谢**说:“我考虑的是一个大方向,30万/亩是一个核心,超了多了不符合实际会造成款项大太,就是不行,至于村拿多少,华昌公司拿多少,都是他们想好的,盈玮潼他拿6.5万,他在其中做什么事,我都不是很清楚,这些事情都是村里安排的,我不了解的。我不是负责专门做征地的,我想的就是大的方向不要错,具体工作要落实,我在这个过程中是有一个不太负责的心态,华昌公司和村、盈玮潼怎么谈是他们内部自己协议的。我只有一个想法,省残联和村签一个总包价格30万元/亩,其他不管。对我重要的就是不要超这个钱,这个总额是有一个客观现实的,我跟省残联理事会说的也是一个总额控制。”上述辩解没有记录在笔录中,这些辩解证明了谢**没有虚高征地价格的主观故意。
(二十一)录音录像02:48:15时对应询问笔录卷3P28中间的内容,谢**说:“为什么不敢拿呢,那是我发现这个事不能做,是犯罪的,那不敢去做。”张争年问:“这么多年放周**那里你放心吗?”谢**说:“其实我不是放心,其实我心里面想我都不会要这些钱的。”上述辩解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这些辩解证明谢**没有贪污的故意。
(二十二)03:39:15谢**说:“这里有一句呢,我想表达的内容不要跟他们自己的太多区别……”说明谢**表述的内容是按某一模板来陈述案情的。
三、谢**2014年3月11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录音录像0:05:53显示,张争年问征用湴湖村405亩土地时与周**、陈**有什么交往。谢**说:“那里面是怎么表达的,我跟你们一致……”张争年说:“你就照说嘛”。证明谢**是按纪委已经作的模板说的,并非按自己意思陈述。
(二)录音录像0:08:20显示,谢**说:“是不是还要加一句说,陈**表示他是受湴湖村委派的谈判代表。”这证明谢**是按纪委已经作的模板说的,并非按自己意思陈述。
(三)录音录像0:10:38对应笔录卷3P32中间的内容,谢**说:“让他们签好合同就是为了避免他们的利益关系影响省残联的征地工作进展。”上述内容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这个内容显示谢**让周、陈沟通合作主要还是为了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录音录像0:12:45显示,张争年问:“405亩土地的价格是多少?”谢**回答说:“这个不是在白云宾馆说的。”这个内容证明谢**与周**、陈**在白云宾馆会面时并没有谈价格的问题,陈**的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五)录音录像0:13:20显示,张争年问:“土地价格你是否知道啊?”谢**说:“那我就按那个……”张争年:“你就如实回答嘛”。这证明谢**在思考是否要按纪委模板回答。
(六)录音录像0:36:05对应询问笔录卷3P34初的内容,张争年问:“基于什么考虑将4200万拨到村委”,谢**回答说:“我们觉得跟村里签合同,拨到华昌公司的钱数额大,心里有点不踏实,所以就明确表示以后的钱都拨到湴湖村账上。”这里谢**的回答与笔录的不一致,一是谢**所说的是省残联集体觉得不踏实,决定要拨到湴湖村账上的,并非谢**个人心里不踏实,二是谢**并没有提到“跟周**说一次拨款要拨到村委账户”的内容。
(七)录音录像0:38:21对应询问笔录卷3P34中间的内容,张争年问谢**如何向党组汇报征地价格的事。谢**问:“这里有没有写叶丽容啊?”这证明谢**在照稿回忆陈述。
(八)录音录像0:56:20对应询问笔录卷3P36中间的内容张争年问:“(你拒绝罗晓平时考虑了)周**承诺你什么?”谢说:“那时候可能还没到2万那阶段”,这证明罗晓平联系谢**时还没有得知周**要给自己2万元/亩,这与笔录不一致,这也证明周**与谢**一开始沟通时并没有提到要分2万元/亩给谢**。
四、谢**2014年3月13日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录音录像0:05:50时显示,谢**说:“周**没有告诉我他们收了多少钱这个具体数字。我是按刚才那个比例推算出来的。”上述内容没有记录在笔录中,这证明谢**并不是真实地知道案情,而是靠其它信息推测出来的。
(二)录音录像0:12:40对应询问笔录卷3P39中间的内容,张争年问:“你不怕周**把你的钱拿走然后消失了?”谢**回答说:“我基本对这个钱是一种放弃的心态,就是说没有考虑要拿来我个人使用,就是基本是这个心态。”上述辩解并没有如实地记录在笔录中,这个辩解内容证明谢**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
(三)录音录像0:39:45显示,谢**说:“以上我说的都是属实,有一部分内容是我推算出来的。”这说明谢**对其所陈述的部分事实并不知情。
(四)录音录像0:36:40显示,谢**说:“处长,我刚才我说的有些内容是按照我自己去写检讨里面的内容,因为很多事究竟当时的印象就模糊了,反而是自己写的印象就深了,我反而把我自己写的那些印象深的留下了记忆。”这说明谢**说的内容并如完全按自己的记忆去陈述的,而是按其在纪委调查的检讨材料来陈述的。
五、谢**2014年3月21日上午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本次讯问未在看守所进行,而是在招待所进行。
(一)谢**一开始接受讯问时就表示这几天心脏疼,不舒服,精神不佳,这也是为什么谢**在当天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被刑事追诉,没有纠正其之前笔录中不实内容的主要原因。
(二)录音录像0:19:18显示,谢**说:“其实我跟处长写过一些材料……”张争年说:“我知道,但你还是在这里说一下。”这说明谢**是按先前写过的检讨材料来陈述案情的。
(三)录音录像0:27:30显示,谢**说:“现在我动作大一点就会头晕、痛,我昨天在床上和凳子上有22个小时,要么躺要么坐,一边手脚麻,就怕摔倒,一摔倒就怕出事。”说明讯问当天谢**的精神状况并不好。
(四)录音录像0:50:00时显示,谢**说:“我印象中不是很清楚,往下一步在党组研究的时候,我对15万/亩这个印象一点都不深,所以我就感觉对这个感觉是很浅的”然后就被张争年打断了。上述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这个辩解的内容证明谢**在向党组汇报时并不清楚“虚高”的15万元是如何分配的。
(五)录音录像01:40:00对应讯问笔录卷3P74中间的内容,张争年问:“不拿钱的压力来自于哪里?”谢**说:“来自于自己几十年工作,受到的那个教育,就觉得这个钱不能要。”这个辩解没有如实记录,这说明谢**从一开始就没有想要钱,没有贪污的故意。
(六)录音录像01:41:15显示,张争年说:“你这个观望是想怎么使用这个钱?”谢**:“就是想着怎么把这个钱用回征地上面去。”张争年说:“这是别人给你的好处,你说要用回到征地上面去,你这样解释得通吗?”谢**说:“因为征地很多事很多变化……”张争年打断。谢**一直在解释这个“观望心态”是不敢用的,心里面真的是不敢用、不能用。上述内容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这些辩解表明谢**没有贪污的故意。
(七)录音录像01:50:07显示,谢**说:“我的确也不敢讲一些大家都觉得不符合逻辑的事,我觉得这个事情就是我想出来的,那也没必要增加别人的这样一个感觉,那太简单的就不讲了。”谢**此时一直在强调自己主观上一直没有要拿钱。张争年说:“你要讲一些不符合逻辑,要伪造的话,你一定要记的话我也可以记下来。”这说明谢**一直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但基于压力而没有坚持写在笔录中。
(八)录音录像02:29:50显示,谢**:“这里一直不是说‘安排’,是说‘拿出’,就是拿出两万块钱,原来是这么写,就按那样口径写,不要变化太大”(卷3P69页改动处)。证明谢**的陈述一直是按一个既定的模板来表达的。
六、谢**2014年3月21日下午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谢**于2014年3月21日下午被执行拘留,离讯问时间不足两小时,但办案人员问谢**是什么时候被拘留的,谢**都无法回忆起来,结合之前所说谢**在当天上午自述身体极不舒服、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可以说明谢**的精神状态不佳,也正因此面对送看守所后的第一次讯问,没有进行太多的解释。
(二)谢**在讯问过程中多次想对之前的口供内容进行辩解,但均被办案人员打断,办案人员说我问你什么你就回答是不是就可以了,其他的之前都已经记录过了。
七、谢**2014年4月2日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录音录像00:45:55显示,谢**说:“不过我说实话,当时里面组成部分,当时就是不是很准……”说明谢**在汇报时的确不知道30万元/亩的分配方案,但这个内容并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
(二)录音录像00:56:30显示,谢**说:“这个数字我现在算起来,我曾经写过的是100万,但是这个数算起来可能也有问题,他给600万的时候,应该是40亩,应该是80万,应该不是100万,他没有很准确地说给我多少钱,这个数也是我算出来的。”这证明谢**对周**给钱的印象的确很模糊。
(三)录音录像00:57:20显示,谢**说:“其实第一次第二次这个数字呢,都是我自己算出来的,第一次100万,第二次200万,都是我自己算出来的,他都说得很含糊。” 这证明谢**对周**给钱的印象的确很模糊。
(四)录音录像1:10:03显示,谢**说:“补充的我只能说,上面有的数字是我推出来,我就怕真的问到我,我就答不出来。就是上面写的那些数字啊,我是按照里面的坦白材料的内容算出来的,所以我就请你们以银行到账、合同的为准。”这说明谢**一直有强调自己所说的内容并不完全属实,自己心里也不清楚相关的内容。
八、谢**2014年5月20日的口供、2014年8月29日的口供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谢**在2014年5月20日的讯问进行了五个半小时,谢**在审讯中一直里对自己过去口供的一些内容进行纠正,但办案人员称他在掩饰,多数辩解内容没有如实记录在笔录中。办案人员说今天和你的谈话很不好,你所说的东西大多都不符合逻辑,谢**说自己是想把记忆中真实的东西说出来,没想到却变成了这样。
2014年8月29日的口供,谢**对其先前口供中不实的内容进行了解释。
九、周**2014年3月13日的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笔录内容的顺序与录音录像的问答顺序并不相同。
(二)录音录像01:20:25时,周**说自己知道30万元/亩的价格是2011年10月底,后来是在检察官要求下才改为2011年10月份,证明周**知道30万元/亩的时间应该在征地合同签订后。
(三)录音录像01:44:50显示,办案人员问:“谈15万的事是不是在白云宾馆?”周**说:“不是,是在紫缘轩,只有陈**和我两个人。”办案人员翻看核对陈**的口供,然后问周**:“你是不是记错了”。周**说:“不是不是不是,谈价格就是在紫缘轩,绝对不会错。”办案人员说:“要你给老谢2万元的事”。周**说:“紫缘轩,绝对不会错。”办案人员会:“你会不会是记忆模糊了,记错了。”周**随后还详细描述了紫缘轩的所在位置。办案人员说:“你就这么肯定?”周**说:“没有,我没有记错。上次你们那个同事过来问我的时候,我又把这个事情回想了一遍,绝对不会错。只有我和陈**两个人谈,在紫缘轩。”周**强调的这个内容证明周**得知30万元如何分配的情况就是在合同签订后,从而证明谢**在征地合同签订前没有虚高地价的故意。
十、陈**2014年3月4日的证言与同步录音录像比对的情况
(一)陈**面对讯问人员对事实细节的追问,经常解释不清,长时间无法作答,更通过向办案人员索要香烟的方式拖延时间。
(二)办案人员没有如实全部记录陈**对案情的陈述,如录音录像03:07:40时 陈**说:“钱到账之后我问朱均财书记如何开展工作,朱书记说钱这么少,开展什么工作,先放那里吧。”这说明陈**、周**等人没有开展具体工作的原因并不是想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客观条件不允许。
(三)陈**口供的真实性在之前的庭审质证中已经说明,不再展开。
十一、对朱均财、朱泽深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
对二人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在之前的庭审质证中已经说明,这里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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