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
余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之
情况反映函
尊敬的万某某院长阁下:
我是余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被告人余某某的辩护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指派刑庭的贾某法官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及承办人,现该案已经庭审完毕,正处于合议庭评议阶段。
辩护人此前在庭审时已向合议庭提交长达五十一页的辩护词,对余某某不存在以低价购房的形式收受贿赂的问题作了全面的论述,辩护人认为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在现有证据材料已经充分反映出余某某以75折的优惠折扣购买房屋并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仍然指控余某某以低价购房的形式收受贿赂,显然有强行入罪的嫌疑。为了使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能够正确审理该案,保障被告人余某某的合法权利,现就该案存在的主要问题致函阁下,建议阁下关注此案,督促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对余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涉嫌受贿罪的指控不成立:
第一,现有证据材料《认购书》已经显示某公司在销售房屋时给予李某优等人以55折的优惠折扣,控方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优等人是特定人的情况下拒绝将55折的优惠折扣作为认定涉案房屋市场价格的标准,明显有强行入余某某受贿罪的嫌疑;
第二,控方只调取了该小区不到20%的房屋交易价格作为认定余某某购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证据,在超过80%的房屋成交价格折扣情况未明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有“不特定人”以75折以下的优惠价格购买某公司某某明珠花园房产的合理怀疑;
第三,控方认定为不特定人的购房者中存在以76折的优惠折扣购房的情况,而余某某75折的购房优惠折扣与之相差仅为1%,根本无法理解为“明显低于针对不特定人的市场价格”;
第四,控方为了能够入余某某受贿罪,隐匿了能够证明余某某整个购房过程不涉及钱权交易的讯问笔录,直至第二次庭审时才在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审判长的要求下出示该份无罪证据。
辩护人指出的上述情况,均以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为依据,在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中均有反映,相关详细论述请阁下参见附件2《余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之一审补充辩护词》。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辩护人恳请阁下在考虑辩护人针对该案提出的辩护意见后,督促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根据证据和法律判决控方对余某某以低价购房的形式收受贿赂的指控不成立。
此致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5年11月29日
附:
1. 深盐检公诉刑诉[20**]第**号《起诉书》。
2.《余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之一审补充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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