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被控集资诈骗罪案
辩方新证据举证清单
被告人:李某
案由:集资诈骗
证据材料来源: 由李某亲属提供
一
【名称】
李某妻子李某某的《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
2014年3月30日,李某某被李某的相关债权人“挟持”的情况经过。
【证明对象与事实】
证明在案发前,李某及其家属已收到严重的人身安全威胁,在佛山已无法就还款问题进行磋商,故李某才前往广州继续就还款事宜进行处理,其前往广州的行为并非潜逃。
二
【名称】
李某尾号为0557信用社账号2014年2月至4月的银行流水
【主要内容】
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期间,李某向各个债权人还款的流水情况,上述期间共偿还款项900余万元。
【证明对象与事实】
证明在案发前,李某一直坚持向相关债权人进行还款,不存在一审判决所述的“携款潜逃”、“躲避债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况。
三
【名词】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主要内容】
李某委托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就某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事宜进行处理的合同。
【证明对象与事实】
证明案发当月,李某前往广州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就公司破产事宜进行处理,其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且对于所欠款项,一直持有积极解决、面对问题的态度。
关于证据材料的特别说明:
上述流水材料由李某家属前往银行查询、复印获得,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规定,只有本人或持办案部门公函查询,才会对相关流水资料加盖业务章,故辩护人提交的流水材料中并未有银行公章。
提交人:
接收人:
接收时间: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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