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梁栩境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层
申请事项:请求延期审理李某被控集资诈骗罪一案
在贵院受理的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我们受李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二审程序的辩护人。在查阅卷宗材料以及与上诉人(被告人)李某就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沟通后,发现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我们现根据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拟收集、核实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收集上诉人于案发前对其旗下资产、物业进行资产重组的相关材料、文书
以证明李某并无逃避债务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
二、收集、核实佛山市某区J加油站有限公司相关成品油购销合同等营业资料
证明上诉人旗下产业具备相当盈利能力,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无力偿还相关款项存在偏颇之处。
据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恳请贵院延期审理本案,以便我们有足够的时间收集、核实以及向贵院提供本案相关事实的线索。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 律师
梁栩境 律师
2016年6月29日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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