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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取保候审申请书(三)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7-03-01

谭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三)

申请人:黄坚明律师、梁栩境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申请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应谭某某儿子谭某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我们依法接受谭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谭某某、谭活某、谭四某件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中担任谭某某的辩护人。谭某某因涉嫌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N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经贵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山市N区看守所。

我们依法会见了谭某某,第三次到贵院进行了阅卷,查阅了全案卷宗,对涉案的TB村村委会、TB幼儿园、“TB市场东面土地”商业地块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案件进行适当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

我们认为:本案所有在案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实本案系“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系“村委违法、村民坐牢”的冤假错案,而谭某某、谭活良、谭四件三人的涉案行为根本就不构成任何犯罪;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佛山市N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2013)49号】,可充分证实涉案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转租协议》是彻彻底底的违法产物,是彻彻底底的“坑农”协议。因此,本案真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是邓某、谭炳某、谭敏某、李某、梁某、范某等涉案村委委员、经联社成员代表,而非谭某某、谭活良、谭四件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65条、66条的规定,我们依法为谭某某第三次申请取保候审,并建议贵院予以批准和书面答复,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致

佛山市N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黄坚明律师

梁栩境律师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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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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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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