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僧: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方都市报法律专栏特邀学者
众所周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可疑物是最关键的物证。
然而是毒品可疑物是何而来的呢?
通常情况下,办案民警是通过搜查、检查、现场勘验的方式收集的。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案民警在搜查、检查、现场勘验过程中,要么有见证人,要么全程录像。
发现毒品可疑物后,办案民警就要进行扣押、称量、取样,然后封装样品,送检、鉴定。在扣押、称量、取样过程中,也是要么有见证人,要么全程录像。
司法实务中,办案民警在审讯、抓捕时,才喜欢上录音录像;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通过都是请见证人见证。
问题来了。有时候,未必能及时找到适格的见证人,或者找见证人比较麻烦的,有的办案民警就耍小聪明了。
见证人嘛,派出所门口不是有保安、清洁员、联防员、合同编民警吗?
刚好用得上。
如果一个案件中,同一个人见证人在多处出现,可以考虑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去核实见证人身份。
说不定,你有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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