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解读套路贷意见:高利贷、砍头息、职业放贷是不是犯罪?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4-10

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导语: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砍头息和714高炮算不算套路贷?一旦定性套路贷,哪些人会成为共犯?

正文: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司法定义。

意义重大。

该意见的提出,对于司法实践中(特别是今年315曝光714高炮之后),公检法机关如何定义套路贷,如何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作一个明确的区分,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判断标准,其意义不亚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套路贷与高利贷是一回事吗?

套路贷与高利贷从来就不是一回事。

套路贷是刑事犯罪,本质是套路,是骗

套路贷,根据4月9日两高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司法意见,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很多诈骗性的套路贷,必须是一种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比如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等行为,让借款人无端受骗,在不知不觉中让借款人承担不应该负责的本金和利息,即存在行骗-受骗的行为过程,这种可能构成诈骗性套路贷,涉嫌的罪名就是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虚增债务,借款人明知到自己利益受损但不敢反抗,则出借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涉嫌的罪名就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甚至是抢劫罪。

如果出借人使用销毁、隐匿还款证据,借助诉讼手段非法侵占借款人财产,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虚假诉讼罪。

2.砍头息和714高炮算不算套路贷?

所谓砍头息,是指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比如双方约定借款1万,实际支付只有9800,没有支付的200块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预先支付,这就叫砍头息。这种砍头息实际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主张本金只能以9800计算,法官会支持。

但这种砍头息算不算套路贷?主要看合同条款的约定,如果合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也就是借款人对此不知情,就算作套路贷;但是如果合同对于这种砍头息的约定很明确,双方的意思表达很清晰,即便借款人事后认为自己利益受损不同意,也只是算作民事纠纷(一般是借款方赢),不能算作套路贷。

那714高炮算不算做套路贷?

首先,714高炮只是一个媒体术语,是指那些期限为7天或14天的高利息网络贷款,其包含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利息方面年化利率基本上都超过了36%,甚至有的达到了1500%。

关于砍头息,前面已经讲过了。因此714高炮讨论的重点,就是天价的预期利息。对于这种模式,其是否是套路贷,也是看起手法。因为很多天价逾期利息,在合同中都难以体现,比如借款人借款后,出借方或平台到期故意不接受借款人还款或还息,从而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的情形,然后搬出平台所谓的逾期罚息条款,让借款人承担高额利息,或者指定其向关联公司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这种,就属于套路贷,涉嫌诈骗犯罪,如果还是用暴力、软暴力方式逼债,催收,就涉嫌敲诈勒索。

在4月9日的《套路贷意见》中,其明确指出: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也就是说,套路贷的本质,是套路,是骗,具体的方法如: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3.该意见还对套路贷与暴力催收做了严格区别,该意见指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套路贷意见,已经明确把套路贷限定在诈骗罪的范围内,如果有暴力催收行为,则定性为敲诈勒索或者非法拘禁等等。如果是诈骗行为和暴力催收行为兼有,则可能数罪并罚或者从一重罪处罚。

4.高利贷,属于民事借贷

所谓高利贷,其实根据其字面意义就能完全表达,就是借贷利率较高的民间借贷行为。较早对其明确的定义,来自于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即利率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但是在2015年最高院出台的民间借贷规定后,年化24%成了司法实践中公认的高利贷界定标准。(这是因为最高院的专家经过考察和研究认为,此前规定的央行贷款利率的4倍,实践中难以把握,但是总体幅度一般都是在年化24%左右,而且也借鉴参考了我国自古以来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也是在24%左右,所以,最高院直接规定年化24%的红线,超出此标准就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超出24%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主张不还,超过36%的部分,已经支付的还可以要求法官判决归还。注意,这里的是不受保护,不表示这种高利贷行为就是违法犯罪,其仅仅是不被法官认可,当事人不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这也是为何2018年各地互金协会在划定现金贷、小贷公司的借贷利率标准时,纷纷以年化36%为红线。

同时,2015年的最高院民间借贷规定,还对砍头息、复利计算、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总体的原则就是,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由民事诉讼解决,如果不涉及欺骗性利息、暴力威胁借贷或者暴力催收等,就不能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这在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是以此为基本原则。

这也意味着,即便是无牌照的职业放贷,如果不涉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套路放贷等问题,也只能在行政违法范围内处理,因为近年来,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案例都明确,职业放贷行为,并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而属于工商行政违法的无照经营行为。

民间借贷,是伴随人类文明最古老的行业和社会关系,借贷关系,不能被银行所垄断,私人间因为救济、周转等需求,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放贷,属于救人水火的合法民事行为,明确约定利息,同时不保护超出高利贷标准的利息,打击套路和暴力,才是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明知选择。

5.一旦定性套路贷,哪些人会成为共犯?

除了实施套路贷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以外,套路贷意见还对该类案件中的共犯范围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这类规定,实际上对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走私案件等等都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以下人员,如果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6.犯罪数额的认定

套路贷意见提出,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这项规定,符合当前侵财类犯罪,特别是诈骗犯罪涉案数额的认定标准。即凡是非法占有的财物,都要算入犯罪数额,但是如果有支付给被害人的本金数额,则不能算作涉案金额。比如某套路贷组织通过套路贷方式,骗取被害人100万,但是为了事实诈骗,预先支付了30万给被害人,那么诈骗数额,就应该认定为70万。

7.点评:金融创新,不能以大量无辜者坐牢为代价。

今天两高(最高检最高法)和两部(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套路贷认定和办理的司法意见,让我相信,国家层面的司法认定以及国家的法治水准,依然是不断在提高的。

从去年打击现金贷、职业放贷人开始,不断的有声音认为,所有的高利贷、职业放贷行为都属于涉嫌诈骗罪的套路贷。

但实际上,如果要涉嫌诈骗,必须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实践中,大量的放贷行为,双方约定的高利息是公开的,你情我愿,这里面根本不存在受骗人,何来诈骗之理?如果借款方对于高利息有异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争端,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砍头息和利息限额都有成熟的规定,根本不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来保护,这样反而会激增大量的期盼出借人坐牢从而不用还钱的”老铁”和老赖。国家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的,向来是暴力催收和套路贷,而高利息的民间借贷,理应在民事纠纷内解决。

因此,今天两高两部出台的套路贷认定标准,和我此前提供给大量的当事人、咨询者的观点一致,高利贷不是套路贷,职业放款人也不是套路贷,也不是非法经营,属于民事纠纷和无照从事放贷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这篇司法意见,应该可以让很多人不用或者不用担心吃牢饭了。

金融创新,不能以大量无辜者坐牢为代价,罪刑法定,是始终不变的原则。

法治,终会越来越明。


阅读量:882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