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斌: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律师
高利贷与“套路贷”的共同点均是基于借款合同,而高利贷是基于真实的借款合同,均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希望借款人能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而 “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并通过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暴力催收,甚至进行虚假诉讼等行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高利贷与“套路贷”的主要区别为:
第一,行为的目的不同。
高利贷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借款本金,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是以借款的假象,虚构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以此获得虚高的债务以及各种虚构明目的债务。
第二,行为的手段不同。
高利贷的借款人在合同签订之时,知道需要按约定偿还高额利息并返还借款本金;高利贷的出借人是希望借款人通过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并支付约定的高额利息。
“套路贷”通过阴阳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虚增债务,并且有可能告知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借款人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为了制造违约的假象,出借人往往采取“失踪”、拒接电话等方式,让借款人根本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还款。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高利贷主要是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套路贷”侵害的客体较多,通过虚增债务,迫使借款人偿还更多的钱款,甚至通过暴力催收、虚假诉讼催收款项。侵害了他人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公正。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高利贷有其悠久的历史背景,借款行为本身以及法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年利率24%范围内,受法律保护。高利贷本金以及法定规定内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高利贷会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呢?
高利贷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明确借款本金以及高额的利息,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支付的高额利息属不属于非法利益呢?严格意义上来说,超过年利息36%的部分得不到法律保护,应属非法利益,但这种非法利益尚未构成诈骗犯罪。当然,如果高利贷出借人使用恐吓、威胁,甚至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也有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但不是诈骗犯罪。
因此,如果高利贷仅是收取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范畴,所以,高利贷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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