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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宝张小雷案,为什么从轻处罚十五年?原因有三

办案律师/作者: 曾 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21

曾杰: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导语:

钱宝张小雷案宣判,为什么从轻处罚十五年?

为何定性集资诈骗罪?

退赔投资人损失和没收个人财产一亿,谁优先执行?

正文:

张小雷案一审宣判,南京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张小雷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1.为何定性集资诈骗罪?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众所周知,该罪乃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重的一个罪名,被定性此罪,是指不仅仅集资人的募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其资金使用行为也涉嫌恶意侵占集资款,也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罪不仅仅属于涉众型集资犯罪,也属于诈骗类犯罪,简而言之就是使用诈骗方法集资。

从募资行为来看,不仅仅面向公众开宣传,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对外承诺以常态年化收益率20%至60%左右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也就是符合集资诈骗罪中“利诱性”的要求。同时,集资人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投资人、被害人,对此一审判决的表述是“通过设立或收购关联公司,对外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赞助相关活动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同时,从资金使用行为来看,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导致至案发时造成线上集资参与人巨额本金未归还。对非法占有目的,一审判决的表述是“(张小雷)隐瞒将集资款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以新换旧、个人挥霍消费等。”因此,根据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2.为何量刑从轻判决?

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张小雷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过,一审法院认定,因为张小雷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当庭认罪悔罪,这三个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张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最高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根据规定,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3.退赔投资人和没收个人财产一亿,谁优先执行?

这类案件中,追缴到案的涉案财产一般很难全额兑付投资人或被害人。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本案一审判决中提到,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这里所指的执行机关,也就是一审法院的执行部门),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而且,本案因为有财产刑,也就是没收张小雷个人财产一亿人民币,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此处的依据是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是指执行程序上的优先,即先保证投资人、被害人获赔,按比例获赔,再执行国家的没收财产刑。

而实际上,追缴涉案财产和没收财产,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刑事处置行为。所谓追缴涉案财产,就是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的追缴;而没收财产,是对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没收。因此,涉案财产并不会和合法财产产生重合,但实际上,如果被害人的无法全额获得退赔,不足的部分,属于因被告人诈骗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就形成自然债务,这部分资金,就应该从被告人、被执行人合法财产中退赔,因此,依然要优先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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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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