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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从实证案例视角剖析毒品案件十种未遂情形

办案律师/作者: 黄坚明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7-02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在毒品犯罪案件司法实务中,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属既遂的案例甚多,最核心观点是进入交易环节说;认定被追诉人行为属于未遂的实证案例甚少,但最常见的情形是涉案毒品疑似物经鉴定确认为非毒品,涉案交易毒品行为尚未开始便被侦查人员抓获等情形。对此,我们系统研究毒品犯罪案件的诸多未遂情形,供业界参考、斧正。具体分析如下:

一、因毒品上线购毒未果而未遂

(2018)皖刑终239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齐春周收到34500元毒资后联系齐明辉购买冰毒,因齐明辉没有冰毒而未能完成毒品交易。后齐春周将收到的34500元毒资退还到张小峰持有的何彦伟邮储银行卡内,张小峰将王洪勇和温振东购买冰毒的毒资分别退还。温振东将潘艳军的毒资退还。

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精神,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贩卖毒品罪,只要毒品进入交易环节即认定为既遂,无论毒品是否交付。  

二、购进毒品后因销售无果被退货而未遂

(2015)玉中刑一终字第44号判决书载明:2014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蓝礼驾驶小轿车从博白县新田镇携带2包毒品氯胺酮(K粉)到博白县城,通过“阿林哥”出卖给他人,“阿林哥”出卖未果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将毒品交还给被告人蓝礼,3时许被告人蓝礼在博白县某娱乐城停车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蓝礼驾驶的小轿车内缴获2包毒品氯胺酮(K粉,净重1003.41克)。 

三、未实际持有毒品而未遂

(2017)吉07刑终107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上诉人韩光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64克,在到指定地点取货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实际持有毒品,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四、因毒品疑似物非毒品而未遂

(2008)三亚刑终字第4号认定:关于从上诉人卖给杨国伟的两包可疑物品中未检出毒品成份之情节,因上诉人主观上认为是毒品而贩卖,客观上贩卖的是假毒品,对上诉人的这一部分犯罪应认定为对象错误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追诉人身上持有的毒品是真毒品,但其实际贩卖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为非毒品,最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被认定为未遂。 

五、制造毒品未成功而未遂

(2017)晋04刑终300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 2016年4月份,被告人郑文杰和马某(另案处理)商量从网上购买制毒原材料,并按网上的制毒流程制造毒品,之后分别在其二人家中制造毒品,两次均未成功。2016年5月4日,被告人郑文杰驾驶其牌号为云EC2XXX黑色帕萨特轿车拉着马某行驶至长子县南刘村一洗车修理厂门口时被抓获。抓获当日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对郑所驾车辆进行搜查,从郑车上查获煤气灶、煤气罐、漏斗、增压电动搅拌器等制毒工具,同时依法从马某家中查获二人制毒时的含制毒原料丙酮、甲苯、乙醚成分的物品及化学杯、塑料瓶等物品。

六、驾车运输毒品未出发被抓而未遂

(2016)粤13刑终39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周骏明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其驾车准备出发时,因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出发,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七、举报人先报案后交易而未遂

(2017)云刑终34号刑事判决书中载明:本案系王某向公安机关控告了有关其与上诉人周贤礼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具体情况,后在公安机关布控下侦破的案件,本案毒品交易不能得逞,属犯罪未遂,结合上诉人周贤礼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可其对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未认定本案属犯罪未遂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周贤礼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八、吸毒者住处藏少量毒品被认定为未遂

(2014)驻刑二终字第141号认定:张某某原为吸食而购买毒品,在吸食中有转卖行为,该转卖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后查获的7.24克毒品贩卖未得逞,系犯罪未遂。

九、前往交易途中被抓而未遂

(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19号载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辉以贩卖为目的携带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3.87克,在前往交易途中被抓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贩毒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十、未实际取得毒品而未遂

(2014)新刑一终字第28号载明:鉴于马占伟虽已给闵忠山打电话约定见面地点,并已交付毒资,但在尚未实际取得毒品的情况下,其贩卖毒品1100克应属未遂。

综上所述,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复杂的,有时甚至是比较模糊的,不同审案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认定及结论。以上所列举的案例,仅仅是为了证实认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属于既遂或未遂情形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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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明
黄坚明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010929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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