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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角度看快件走私与一般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不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8-08


 

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自2018年5月海关总署的统一行动以来,快件走私案件成为现阶段走私普通货物的重点打击形式之一。根据案件通报,该类案件具有涉案货量极大、品类繁多的特点,同时快件走私背后所涉及的行业除传统零售业外,还有如跨境电商、代购等新兴行业。除上述的特点外,快件走私在辩护视觉上,与普通的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亦有不同,笔者根据所办理的快件走私案件,简单分享如下:

 

一、快件走私与传统通过快递进行的走私行为不同

根据上述案件的新闻通报,虽然行文中将相关行为定为快件走私,但实际该快件与普通所理解的通过邮政等快递渠道的走私有所不同。

常见的通过邮政快递方式进行走私的行为,其核心为“化整为零”,即行为人通过大量伪造虚假的发货人、收货人、运单信息等,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将货物从境外走私到境内,根据以往的案件,甚至存在快递人员、快递点或物流公司提供虚拟网络,批量截单派单的情况。

而现阶段所说的快件走私,则是在香港的代理商,在揽货后通过两地牌照货车从香港进入大陆境内后换货,随后将实际价值较低的货物进行报关清关的行为。

上述两种模式,从辩护视觉而言在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传统快递模式进行走私的行为人而言,由于存在虚构快递信息、躲避监管的情况,故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较为明确;但对于快件走私而言,由于存在如货主、代理、中介、物流、揽货人等不同角色,故是否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应一概而论,且不同角色对于整个走私行为的了解程度亦有差异,不能排除相关人员以为自身系正常的报关行为但却被强行调换货物、卷入涉嫌犯罪的环节的情况。因此从快件走私的行为特点上看,针对不同人员应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及观点,因地制宜。

 

二、快件走私与一般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的各角色认定不同

若将走私普通货物行为看成一链条,在中间则会有如货主、代理、中介、货运、报关公司等不同的角色,各个角色之间相互联系,或多或少参与到涉案行为中,形成完整链条。而此链条各个角色之间可能存在价格制定上的共谋或票据提供上的协助,其参与程度相当,所认定的责任大小亦大致相同。

尽管大部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均具有上述角色,但在具体运行模式上不同角色参与程度不同、所了解的案件事实也有所不同。

以快件走私为例,由于主要责任人员通过调换货物达到少缴关税的目的,此行为并不需要其他人员的认可或提供票据予以支持,因此如货主、代理等,实际上对此行为有可能不知情,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亦存在疑问。退一步说,即使货主、代理等了解进出口行为存在问题,可能有逃税的嫌疑,但考虑到整个行为的关键部分,即运输、调换货物等并未参与,故即便认定为犯罪亦有可能划分为从犯。

 

三、快件走私的主观故意认定上具有其特殊性

快件走私由于行为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于不同人员在主观认定上,与一般的走私普通货物有所不同。

对于主要责任人而言,由于其操作了调换货物的行为,因此主观的偷逃税认定应无异议。然而对于其他人员,在主观上认定应结合整个行为过程进行分析,不能因为其导致国家税收损失或获得利益,即认定其构成本罪。

笔者在处理几起快件走私案件中,当事人均提及到如相关人员对其宣传并非一般贸易报关、系合法的邮政渠道进出口、相关费用足够缴纳税费等情况,当事人基于信任便被卷入整个行为。诚然,作为代理持有货物或实际持有货物的人员,不能因“轻信”他人,而免除自身的刑事责任,但在具体认定中,笔者认为应结合当事人从业经历、与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所提供的报关材料等多方面结合,进而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走私的主观故意,而不应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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