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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查的是什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0-04-22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认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而作出的案件程序性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在各类案件中均可能发生,根据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部分案件均存在一次退回的可能,而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则经常走满两次退查。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涉及到计税等各类型复杂的取证工作,在案件侦查阶段并不一定能够将所有证据收集、整理,故此类型案件即便相对简单,亦会出现一次的退查;笔者所经手的走私案件多存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单位、人员众多的情况,故进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属常态。

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会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疑问,在对案件可能存在问题而感到存在转机的同时,亦担心会否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中查获更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故相关人员经常就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求助于笔者。现笔者基于走私犯罪的特点,就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内容进行解释,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退回补充侦查的原由及实际情况

几乎所有的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中记载的退回内容均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此八个字实际上系案件能够被定罪量刑标准的对立面,所以在认识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时,首先要分析案件是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考虑其不清以及不足的具体情况。

若需了解退回补充侦查的真实情况,则应跳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八个字,深入分析案件未查清的事实以及待补充的证据。检察院的经办案件的检察官在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同时,会同时作出一份退回补充侦查指导函,明确在基于庭审标准下现阶段案件所缺乏的证据材料,并要求侦查机关依据函件的核心进行补充侦查。然而,此份补充侦查函并不一定会出现在随后退查结束的律师阅卷内容中(因不作为证据使用,但部分案件会提供),故辩护律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次阅卷后,并应就案件进行全面分析,考虑若发生退查所可能需要补充的证据,并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

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一方面系较为实质性的定罪量刑的内容,另一方面系涉及案件其他证据的补强性内容,现基于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介绍。

二、退回补充侦查可能调查的涉及定罪量刑证据

如前所述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相对复杂,涉及的证据较多,故在第一阶段的侦查环节中并不一定能够将证据收集齐全,而即便证据已达到逮捕并继续侦查的程度,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由于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提高,故亦可能进行退查。

笔者办理的案件中,涉及到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退回补充侦查,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的证据上。一为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二为涉及到偷逃税额鉴定的证据。

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对于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如何证明其犯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系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指导退回补充侦查的重点,此方面的证据可能涉及到如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供述,就业经历(是否一直在进出口行业工作)以及其他人员的言辞证据等。

关于偷逃税额鉴定的证据。实际上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偷逃税方面的鉴定意见一般已经做出,但该鉴定往往只系一个税表,而非体系完整的鉴定意见。故若对此方面的情况进行退查,则可能需要将鉴定进行体系化,如说明选择计算的方式、确定的税率、适用的税则等情况,此部分的证据实际上为鉴定意见的构成部分。

三、退回补充侦查涉及到的证据补强

证据涉及到补强,意味着本身证据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退查只是让证据更为明确、充分。笔者对于需要通过退查进行补强的证据,对辩护较为有意义的主要在于罪轻辩护的相关情节方面,如主从犯的划分、单位犯罪问题或数额多少的情况。

关于主从犯以及单位犯罪问题。由于主从犯划分以及单位犯罪均系能够对在案人员进行量刑空间上的区别,故退查时可能会将此两部分统一进行调查,在考虑各个环节、链条上作用地位的同时,亦考虑某一环节、链条中不同人员所起到的作用大小。

关于数额问题,实际上为鉴定意见的延伸。涉及偷逃税的鉴定意见作出需要基础计核材料,如各类单据、邮件、出入账记录等,在通过报关系统确认走私数额的同时,亦需要相关证明文件作为辅助,确定案件的真实数额。

四、辩护律师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中应发挥的作用

退回补充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在给予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对证据进行补充的同时,亦赋予了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空间。笔者认为针对此程序,有前中后三方面的工作需要进行。

退回补充侦查前的工作:在进行阅卷后,辩护律师对于案件整体已经有相对完善的把握,此时基于辩护经验以及案件特性,对于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已明晰,故辩护律师可基于案件情况向审查起诉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明确案件存在的问题。对于无法查实的事实、证据,相关疑点利益应归于犯罪嫌疑人,做到从轻、减轻或不起诉的可能;对于能够查实的事实、证据,则应尽可能为犯罪嫌疑人往有利方向推动,协助其获得较轻的认定以利于将于量刑。

退回补充侦查中的工作:在案件决定退回侦查后,辩护律师应及时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会谈,告知其相关程序,让犯罪嫌疑人知悉本程序下可能发生的诉讼活动,并进一步为其解释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规定及构成。

退回补充侦查后的工作:尽可能推动案件快速进行,并就退回后所搜集的新证据进行分析,考虑新证据下对案件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及时提出新一轮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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