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刑匠实战集腋录||被羁押人员因病取保需要病情鉴定吗?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能再要求开听证会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1-06-18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引言:刑事被羁押人员身患疾病,取保有既定的法律规定。把病情鉴定作为前置条件,并无法律依据,就此问题召开听证会,同样涉嫌侵害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践当中,由羁押场所提供证据,办案单位作出决定即可,必要时,需要检察机关提出建议。

 

在押人员身患疾病,需要取保,一般符合三个标准,即可作出决定。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对于可以取保的人员,是否需要进行病情鉴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期,为慎重起见,要求进行病情鉴定,可以吗?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看守所针对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能否适用于被羁押的未决犯?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理由有三:

 

一、已决犯与未决犯的法律地位有别

 

病情鉴定,出自《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针对的是罪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罪犯处理,属适用对象的错误。

 

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从《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立法目的看,其专门为规范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制定,是为了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

 

同时,并没有专门普遍性地规定看守所一般被羁押人员,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因此,将未决犯,参照已决犯,进行病情鉴定,明显是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

 

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权利与已决之罪犯是有区别的,其区别即是,对已决犯的管理更加严格。这一点,在现行法律体系中都有体现。比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该规定中,“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而对于未决犯,看守所管理则更宽松。比如,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所”部分规定是:“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即可由看守所发给释放证明。

 

二、对未决犯患严重疾病认定,可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既然不能适用已决犯的规定进行病情鉴定,未决犯患有严重疾病,实践中,可参照已决犯之《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重疾病犯罪范围》。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虽然在立法时,参照了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立法目的,也是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但其所援引的《严重疾病犯罪范围》,弥补了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空白,有利有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护。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对未决犯发生严重疾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疾病,可参照认定。

 

三、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未决犯,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

 

首先,刑诉法六十七条之(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因此,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未决犯,法律并未设置特别要求,此时,将原一审判决行为人的刑期,超过十年,作为启动病情鉴定的原因,与法无据。

 

其次,刑诉法六十七条之(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系对完整、独立、专门针对患病的被羁押人员的特别规定,并没有附加可能判处刑期的额外条件。

 

最后,如前所述,病情鉴定,出现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中,对未决犯,参照适合此管理办法,有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涉嫌程序违法。

 

那么,能不能以案情重大、证据不够充分权威为由,在检察院作出变更羁押措施的决定作出后,要求再组织听证会呢?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一种情形,需要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听证会不在讨论之列),即2012年1月11日 高检发刑申字〔2012〕1号《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但很明显,刑事诉讼阶段的案件,并非申诉案件。

 

另从参加人员看,该规定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很明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的问题,也不适合由该条所述人员决定。

 

那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身患严重疾病的羁押人员,变更羁押措施应该如何审查呢?

 

笔者认为,结合医学诊疗报告,完全可以由办案机关、羁押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独立判断并作出。原因有三:

 

首先,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客观上,可以为一般司法人员所感知的。

 

其次,法律法规没有就此专门作出规定时,就包含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这一感知、识别、决断能力的认可。

 

最后,包括办案机关羁押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及以上人民检察院在内的人员,完全在充分沟通后独立作出判断,其中依据,可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比如,2018年,笔者办理的史某某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审查起诉阶段,因身体原因成功取保(史患有子宫肌瘤,)。

 

注意!这起案件中,提出取保建议的是办案单位,而取保决定,由羁押地公安机关决定作出。本案中,案件系公安分局办案,嫌疑人羁押于市公安局所辖之看守所,所以加盖了市看守所的公章。

图片


阅读量:721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