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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相关问题

办案律师/作者: 何天云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3-06-05


简析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相关问题


近期,我国对海南离岛免税的“套代购”走私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多地都被爆出海关缉私部门对这类案件的查处。例如,2月16日,湛江海关缉私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专项行动,现场查扣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洋酒等800件,在多地抓获行为人17人,涉及到全链条的货主、组织者等上下游人员,涉及案值2400万元。再如,5月份,沈阳海关启动打击“套代购”走私案件专项行动,并与海口海关配合,破获了一件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免税品的特大案件,涉案价值7000元,涉嫌偷逃税款1300万元。除了上述两省展开了针对离岛免税的“套代购”走私案件侦查,其他还有多个省都有了类似的活动。

我们从上述新闻可以解读出,多省海关部门加大对离岛免税的“套代购”走私案件查处,说明在实务中这类案件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而这种趋势增加,是随着我国对离岛免税相关政策扶持加强有较强关系。因为随着可以免税商品范围扩大,行为人看到其中巨大的利润而促使他们铤而走险进行走私活动。

笔者将推出针对离岛免税“套代购”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特别是可能涉嫌走私犯罪及辩护系列问题相关文章,而本篇文章主要针对这类问题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及分析。

所谓离岛免税政策是指行为人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内或者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行为人针对政策内规定的商品品种,在一定范围额度内,在海南的免税商店内或者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岛内指定区域提货,就可以获得免税政策优惠,但是这个政策规定,行为人通过上述方式所购得商品不能在进行二次销售而牟取非法利益,其类似于进出入境“物品”,限于自用或者馈送亲友。若行为人违反上述政策二次销售,则涉嫌偷逃关税而被认定为走私。

“套代购”走私行为行为便是在离岛免税政策背景之下所产生的,是指行为人以销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己或者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免税额度,在海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具体细分为,“套购”及“代购”两个行为。所谓“套购”是指行为人以销售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后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行为。

“代购”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行为。“代购”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是指行为人不以二次销售为目的,利用自己的离岛购物资格和额度为亲朋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或者购买免税商品后馈送给亲朋的行为。这种情形,行为人不会二次销售牟利,实务中即使存在超过免税额度,一般都不会被认定为走私犯罪而是违法行为,行为人补缴相应税额等即可正常离岛。二是行为人以二次销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离岛购物资格及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这种情况与“套购”性质是一致的,都是通过我国免税资格和额度购买商品后,再到国内进行二次销售,使得免税商品具有贸易性质,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将可能认定为行为人涉嫌偷逃而涉关税等嫌走私犯罪。

为此,两高一署《关于办理利用海南离岛旅客购物政策走私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免税商品后再次销售牟利的,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或者行为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转售牟利为目的,利用自身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销售的,系走私行为,这两种情况构成犯罪的,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但是意见也明确表示,作为普通消费者利用离岛免税政策委托他人代购商品自用的,不作为走私犯罪处理。

从上述可能涉嫌走私犯罪的行为来看,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组织者、代购者以及购私者。

组织者往往系“套代购”走私行为犯意的发起者,并出资组织代购者在南海购买商品,带到内地市场进行销售,其对整个走私活动全链条进行掌控、领导,并从中获得最大的利润。但是这种组织方式是多样的,实务中其可能组织自己亲朋好友去代购,也可能通过中间商去专门寻找人员进行代购等。因为组织者系这类走私活动犯意发起人,领导、掌控整个走私链条,又是这类走私最大的受益者,其往往会被认定为主犯。

除了组织者之外,其次就是代购者,这类人员一般都是接受组织者的指令利用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资格及限额,从海南岛将免税商品购买之后带入内陆市场的人员。这类人员虽然不是整个走私链条负责人,但是其是违反海关监管,将免税商品携带入陆直接实施人员。倘若其在走私过程积极实施走私活动,其领取不是工资或者少量报酬而是与组织者进行一定比例分红,其与组织者之间是相互独立,而不是隶属关系,其可能系主犯。但是,若行为人其在走私链条中若是领取少量报酬或者领取工资,听从雇主指挥、安排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最后一类便是购私人员,这类人员要构成走私犯罪客观上,其购买的是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而来的免税商品,主观上对以上的商品是明知的。其次,行为人应该系直接向走私人员购买上述走私商品,而不是间接,假若行为人明知是上述走私商品而间接大量走私的话,行为人则不会构成走私犯罪,而是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文主要针对离岛免税政策、“套代购”走私,这类案件涉嫌走私犯罪可能涉及哪些人员进行梳理和分析。后续笔者将结合办理此类案件的相关经验以及我国司法机关对类案处理的相关情况进行系统研究以及出具相应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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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云
何天云走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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