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的声纹鉴定应如何有效质证
最近办理一起诈骗案件,其中涉及到侦查机关对诈骗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声纹鉴定。
声纹鉴定又称语声鉴定。对有声言语进行个人识别的专门技术。把作案人和嫌疑人的说话录音分别通过语图仪转换成条带状或曲线形语图,根据语图所反映的音频、音强与时间等语音特性进行比较,就嫌疑人是否为作案时的言语人做出鉴别与判断。鉴定对象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手机、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不同载体中的语音及声音。
在非接触的如电信网络诈骗等诈骗犯罪活动中,采集嫌疑人的声纹与提取的嫌疑人语音数据进行比对的声纹鉴定作为定案根据逐渐增多。那么,对于声纹鉴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质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审查声纹鉴定的鉴定主体
公安机关委托进行声纹鉴定的鉴定主体和鉴定人须具有法定资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鉴定机构需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需有明确的的业务范围等。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属于其鉴定范围,不得超出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技术条件。鉴定人需具备法定资质,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同时不能违反回避制度。
二、审查声纹鉴定所需检材和送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声纹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公安机关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检材在提取、流转环节不被污染。送检声纹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若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在流转环节不能排除受到污染可能性,则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审查声纹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因此,鉴定过程与方法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要求是鉴定意见能否成立的重要前提。声纹鉴定涉及检验方法、检验环境、检验器材设备等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比对声纹检材和样本是否采取分别检验、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等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均影响到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根据。若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或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审查声纹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
检验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后,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鉴定机构应加盖鉴定专用章,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鉴定意见应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同时,鉴定意见是否客观、明确。鉴定意见缺少签名、盖章的,或者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无法补正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经法庭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在诈骗犯罪案件中,对于嫌疑人的指控,审查除了声纹鉴定意见之外,是否还有其他与嫌疑人有关联的有罪证据可以佐证,若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与被害人被骗存在关联,则声纹鉴定系孤证,孤证难以定案。毕竟声纹鉴定是一项专门技术性活动,目前也并非精准到100%。如果仅有声纹鉴定,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比如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和地点、被骗金额流向无法查明等等,则不能得出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唯一结论。
以上是笔者结合办案实践的一些思考和总结,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欢迎大家补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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