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医药领域反腐败大规模推进,据媒体报道,今年截至7月26日,全国已有至少155名医院院长、书记等主要领导被查,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的两倍。国家十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任何人只要涉嫌刑事犯罪被抓,就会沦为“弱势群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称“当事人”)及其家属要考虑的头等大事。肖律师作为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十余年的老律师,今天从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谈谈当事人如何依法构筑自己的“防线”,如何充分利用自身的合法权利。
正文
一、当事人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合法权利
首先,当事人要明白自己在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其次,如何去运用好这些刑事诉讼法、刑诉解释赋予的合法权利。这两样都是学问,一般都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行使得更充分。
当事人被抓之后,首次讯问时,办案人员都会向其出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上面就有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一定要仔细阅读。比如说申请回避权、申诉控告权、委托律师权、必要休息权等等。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案卷为中心,案卷之中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又是重中之重。所以做好笔录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具体而言:
第一,与案件无关的,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在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单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有失;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拒绝回答的方式一般是“这个与案件有关吗?”
第二,有仔细核对笔录是否一致的权利。当事人《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是否与自己所说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签字;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对自己不利,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
第三,对自己不利的方面,有做出合理解释的权利。合理解释往往是出罪或者从轻处罚的重要事由。当事人做笔录,往往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但是如果对自己不利的方面能做出合理解释,一定不要放过这个机会。这样才会化不利为有利,化险为夷。比如在一些故意犯罪中,办案人员根据同案人的供述高度怀疑当事人应该知情,但当事人能做出合理解释,证实在当时情形下确实不知情的除外。
第四,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可以申请办案人员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材料时,大多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目的性。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因此,为了客观全面地展示案件事实,为了避免“被动挨打”的不利局面,有时候可以主动“出击”,要求办案人员去收集、调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五,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权利。司法鉴定作为专家意见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很重要,当事人有权知晓,并且可以提出辩护意见。
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之下,才会更好的运用。另外,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之下,如何识别、应对个别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也是一门大学问。
二、要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首先,这里的专业律师,主要指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专门或主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所谓“学术有专攻”“专业人做专业事”,医院有那么多科室,分工那么细致,相信涉嫌刑事犯罪被抓的医院院长、医院负责人以及医生更懂得这个道理。
其次,涉案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充分行使以及辩护权的充分发挥,都离不开专业律师的介入。无论从刑事专业知识方面,还是刑事诉讼经验技巧方面,相信没有人可以替代专业律师。具体详见肖律师以前所写的《刑事辩护宝典:如何为涉经济犯罪大要案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专业:刑辩律师的致命武器》等文。
三、专业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
刑事辩护有点像医生治病,介入时间越早越好,越到后面病情往往越严重。在刑事诉讼流程中,随着证据材料的逐步完善及办案机关的增多,一般来说,辩护的难度也逐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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