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热点研究 >> 内容

什么叫票货分离、油票分离?

办案律师/作者: 王如僧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3-04


什么叫票货分离、油票分离?


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一种常见模式。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票货分离的定义,所谓的票货分离只是司法实务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

一、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的定义

a销售一批货物给b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开具相对应的、与交易情况相符的增值税发票给b,里面列明出卖人、买受人、开票方、受票方、货物品名、数量、价款、增值税款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的时候,应该票货一致,即销售方应该把发票开给购进方。所谓的票货分离、油票分离就是本应该开给购进方的发票,开给了第三方。

二、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的模式与类型

票货分离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甲公司通过不开票的方式,把货卖给了乙公司,把发票开给了无关联的丙公司。

第二种模式,甲公司的货还没有卖出去,先把发票开给了丙公司,然后通过不开票的方式把货卖给乙公司。

第三种模式,丙公司把货款打给乙公司,乙公司加上开票费,然后打给甲公司,甲公司开票给乙公司,丙公司拿着乙公司出具的提货凭证从甲公司处把货提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归纳出,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类案件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就是前面的第一种、第二种模式,销售方实际上是把货与发票分开来卖。这种模式,有人称为出售富余票。

第二种类型,就是前面的第三种模式,购进方实际上是票与货分开来买,即乙公司是要货不要票,丙公司是要票不要货。这种模式,有人称为加设中间环节。

第一种类型,大部分司法机关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少部分司法机关会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偶尔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类型,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逃税,从而无罪释放,偶尔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观点总结

第一种类型,当事人只有罪轻辩护的空间。

辩护方应想办法争取司法机关把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类型,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可以考虑据理力争,争取按逃税处理。

根据笔者的经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改变定性是比较务实的做法:侦查机关不会听辩护方的意见的,一旦丧失了在这两个阶段与检察官沟通的机会,检察官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了,就是持久战了,法官不会轻易改变定性的。

阅读量:403 PC版链接 移动版链接

王如僧
王如僧涉税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310024927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推荐专题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2021年新增一桩不批捕案件——成功狙击“仙人跳”
金翰明、曾杰律师成功在五一节前取保一名诈骗案当事人
江苏陆某被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推荐阅读
快讯!我所周峰剑律师办理一虚拟货币交易所帮信案获判免于处罚
快讯丨卢捷培律师亲办的两起网络诈骗案获不起诉!
关于曾杰律师当选为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肖文彬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的公告
关于李泽民律师当选为广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的公告
将人民币兑换虚拟币被控洗钱罪情节严重,我是如何争取到全案减轻处罚的!
​金翰明律师办理的涉诈骗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成功取保
又增取保案例||H某某被控诈骗罪,在法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广强谢政敏律师再获成功案例
取保成功丨曾杰,卢捷培律师团队五月底连续两起案件成功取保
最新文章
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之法律意见书
虚拟货币传销案改非信罪,一审辩护意见
X某非法买卖外汇取保候审申请书
Y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L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刘某被控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如何从根本上改变“远洋捕捞”“逐利执法”现象?
关于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二审辩护词
挂靠第十讲:将挂靠与代理进行对比,可以深入了解何为挂靠
关于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之辩护词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