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货分离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的一种常见模式。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票货分离的定义,所谓的票货分离只是司法实务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
一、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的定义
a销售一批货物给b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开具相对应的、与交易情况相符的增值税发票给b,里面列明出卖人、买受人、开票方、受票方、货物品名、数量、价款、增值税款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的时候,应该票货一致,即销售方应该把发票开给购进方。所谓的票货分离、油票分离就是本应该开给购进方的发票,开给了第三方。
二、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的模式与类型
票货分离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甲公司通过不开票的方式,把货卖给了乙公司,把发票开给了无关联的丙公司。
第二种模式,甲公司的货还没有卖出去,先把发票开给了丙公司,然后通过不开票的方式把货卖给乙公司。
第三种模式,丙公司把货款打给乙公司,乙公司加上开票费,然后打给甲公司,甲公司开票给乙公司,丙公司拿着乙公司出具的提货凭证从甲公司处把货提走。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归纳出,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类案件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就是前面的第一种、第二种模式,销售方实际上是把货与发票分开来卖。这种模式,有人称为出售富余票。
第二种类型,就是前面的第三种模式,购进方实际上是票与货分开来买,即乙公司是要货不要票,丙公司是要票不要货。这种模式,有人称为加设中间环节。
第一种类型,大部分司法机关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少部分司法机关会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偶尔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类型,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逃税,从而无罪释放,偶尔有的司法机关会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观点总结
第一种类型,当事人只有罪轻辩护的空间。
辩护方应想办法争取司法机关把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
第二种类型,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可以考虑据理力争,争取按逃税处理。
根据笔者的经历,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改变定性是比较务实的做法:侦查机关不会听辩护方的意见的,一旦丧失了在这两个阶段与检察官沟通的机会,检察官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了,就是持久战了,法官不会轻易改变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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