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年来,因某多多除了支持银行卡等传统金融支付方式外,还支持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某信、支X宝等,鉴于其灵活的支付方式,以及市场占有率、平台补贴政策、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因素,某多多平台出现了不少以跑分为目的的空壳商户,成为了跑分违法犯罪分子的常用工具。那么,对某多多上的跑分行为应如何定罪及有效辩护呢?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
一、利用某多多商户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例:张某伙同他人通过“某东方管理系统”网站,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支X宝账号通过某多多等平台虚假交易结算资金,并按结算的资金量抽取相应佣金。张某通过收集他人提供的支X宝账号、某多多店铺“刷单跑分”抽取佣金,共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入罪逻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司法实务中,公诉机关认为,使用某多多等电商平台支持的网络支付接口,接入诈骗、赌博等网站,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收取诈骗被害人、参赌人员的资金后,向指定的账户转账支付的行为,该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明知收取的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扔将资金转入自己的某多多、支X宝等账户后再提现转账至他人指定账户的,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潘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网友“振振”,用于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所得的赃款。潘某接收到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所得的赃款后,按照“振振”的指示将赃款转到自己的支X宝、某多多和度X满账户,再提现至其另外的银行账户,再转账至指定的账户中。经查,潘某名下银行卡共计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所得共计人民币27832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
入罪逻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妨害司法秩序罪,犯罪分子在得到赃款、赃物后,为了防止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利用合法的交易掩盖赃款、赃物的转移、变现。案例中的潘某就是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所得资金,仍将自己的某多多、支X宝等账户用于接收上游犯罪所得资金,以合法的交易方式掩盖赃款的流向,增加了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难度,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以犯罪论处。
三、将注册并绑定银行卡、U盾、支X宝、某信等支付方式的某多多商户出售、出租、出借给他人跑分的,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例:卢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在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及手机、支X宝、某信、某多多、某音账号有偿提供给他人用于收款转账。之后,卢某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三张银行卡卡内收入流水金额合计1037094.64元,其中包括全国多地居民被电信诈骗的数额合计287079元。卢某从中获得提供银行卡的费用共计6000元。
入罪逻辑:《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普及,为了便于经济交易和资金往来,某多多、某音、某信等互联网平台账户均绑定有不同的银行、支X宝、某信支付等资金支付结算账户,由此一来,绑定了金融支付平台的电商账户也就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资金支付工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将个人注册的某多多、某音等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转账,属于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四、利用某多多等电商平台“跑分”的有效辩护思路
在检索过程中,笔者发现某多多平台商户跑分涉嫌犯罪的案例不止涉及前述三个罪名,鉴于文章篇幅有限,笔者仅仅择取了常见的几个罪名进行分析。当然,每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案情不一,辩护的思路也有所不同,今天我们要总结的只是辩护的大体方向,至于个案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前文中提到利用某多多跑分所涉嫌的三个罪名从法定最高量刑由高到底排序分别是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此可见,同样是利用某多多跑分,定性不一样,行为人所面临的刑罚也不一样。那么在辩护中,就要对具体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所触犯的法条进行详细分析,以免错误定性罚不当罪。
其次,查清数额,对准量刑档次。在便捷灵活性强大的互联网金融工具加持下,某多多、支X宝、某信等账户被用于跑分时,涉及资金支付结算的转账记录信息量大、种类繁多、纷繁混乱,一些某多多商户存在真实交易与虚假交易并存现象,应当从认定具体的犯罪数额着手,如果无法排除合法真实的交易记录,无法达到准确唯一的结论,就无法采纳笼统方式计算的犯罪数额。当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采纳对行为人有利的数额。
最后,灵活应对,用好法定从宽情节。常见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有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未遂、从犯、自首、立功、退赃退赔、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有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在辩护实务中,当已经获得比较有利的定性后,为了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可以通过对前述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进行巧妙运用,强调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未成年人在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这时,我们应着重考察缓刑的适用情节。因此,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应当全面考察犯罪情节,合理放大有利于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为有效辩护锦上添花。
结语:本文所讨论的利用某多多平台跑分涉嫌犯罪的行为,定罪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也就是“明知故犯”,倘若行为人被他人欺骗利用,沦为“工具人”,这时候应当按照“不知者无罪”的原则否定行为人的有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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