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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区分主从犯吗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26

一、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涉掩隐罪要区分主从犯

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涉掩隐罪,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犯罪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综合判断认定主从犯。

二、区分主从犯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涉嫌掩隐犯罪具有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如果能认定从犯,仍可以获得减档量刑。

三、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区分主从犯的案例选摘

下面列举三个案例,均是涉嫌掩隐罪具有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最终认定了从犯,获得减档量刑。

1、(2024)沪****刑初305号

W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将其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以取现等方式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参与数额14万余元。法院认为,W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但W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最终W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2024)浙****刑初581号

M某为贷款而刷流水,在明知上家钱款可能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听从上家指使,提供自己银行账户供上家使用,并与上家一同来到银行取现10万元交由上家。经查,该10万元系X开发区分局被害人Z某被诈骗资金。

法院认为,M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M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M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3、(2024)沪****刑初328号

G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并至银行以取现等形式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被害人S某等人被他人实施网络诈骗,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转入上述银行账户,被G某等人予以转移。

法院认为,G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G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G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总结

综上,律师在办理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需要注意行为人是否具有从犯情节,若有则需主张,这对减轻量刑有重要影响。

关键词

掩隐  情节严重  接收、转移赃款  从犯 出借  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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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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