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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决定书看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诉情形(上)

办案律师/作者: 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06-27

前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组织卖淫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出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正文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排除障碍的行为。

 

二、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协助组织卖淫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1、认定行为人参与期间该卖淫场所卖淫女人数超过二人以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T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F某伙同P某(已判)、W某(已判)在X区**大道**号**按摩店多次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违法活动。其中F某负责记账、客人接待、房间安排以及小姐的安排等服务。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F某参与期间该卖淫场所卖淫女人数超过二人以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F某不起诉。

 

2、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A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Y某投资注册***会所,并由H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该会所养生部组织十余名卖淫女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Y某、H某决定推出“新”套餐,提供口交等色情服务。W某担任该会所会计,负责日常统计核对每天的营业收入和开支、发放工资、管理会所财务等相关工作。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充分证据证明W某明知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不起诉。

 

3、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S检刑不诉(2020)55号

F某在S市S区X街道X酒店担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向O某收取好处费,为O某、L某等人在X酒店内发放招嫖卡片提供便利,非法获利共计两千元。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F某不起诉。

 

4、用于证明行为人在帮助他人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相关手续前对办理开设的公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位于X省X市X区X路“X足浴经营部”,于2018年以S某的名义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但该足浴经营部实际掌控人系Q某。Q某于2017年开始经营至今,之前名为“X”会所,但营业执照登记为“X足浴经营部”),该店经营**店内设置的单独包间及租用的民房作为从事性交易的固定场所。Q某利用S某身份信息办理该店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同时刻制了名为S某的私章和X足浴经营部的公章。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本案用于证明S某在帮助他人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相关手续前对办理开设的公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S某不起诉。

 

5、行为人在具有营业执照的洗浴中心担任会计,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不参与洗浴中心的管理、入股以及分红等,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L检公诉刑不诉(2018)18号 

B市L区X路X洗浴中心提供色情服务,被L区公安机关查获,L某在中心内任职会计。

不起诉理由:

L某在具有营业执照的洗浴中心担任会计,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不参与洗浴中心的管理、入股以及分红等,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故L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二次退侦,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L某不起诉。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而获得不起诉对结果。

第一个案件,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行为人参与期间该卖淫场所卖淫女人数超过二人以上;第二个案件,行为人虽在涉黄会所担任会计,但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知该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提供会计服务;第三个案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达到犯罪追诉标准;第四个案件,用于证明行为人在帮助他人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相关手续前对办理开设的公司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不足;第五个案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

因此在实践中,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存疑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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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向斌
邓向斌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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