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最终打掉了票货分离、油票分离部分的指控。
主要案情如下:
问题提出:
在票货分离、油票分离案件中,部分货款实际上是由下游客户N打给受票方公司A,再由A打给开票方公司C公司的,存在垫付现象。有的司法机关会认为,既然货款实际上是N支付给C的,因此实际上是N在与C进行交易?
这个观点并不成立。
第一,受票方公司A与开票方公司C之间存在真实交易,那下游客户N打给A的钱只能是货款。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确定,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具体观点,详看前面系列文章:
1.《亲办无罪案例之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真实交易》;
2.《亲办无罪案例(三):单方虚伪表示,交易真实,票货分离、油票分离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亲办无罪案例(四):为什么票货分离、油票分离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真实交易》。
既然合同成立、有效,那开票方公司C与受票方公司A之间就存在真实交易。既然C与A之间存在真实交易,那A就曾经是涉案货物的所有权人,只是货物的所有权最后转移到下游客户N那里了,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A把货物转售给N了。既然是A把货物转售给N了,那N打给A的钱自然只能是货款。
第二,受票方公司A与下游客户N之间交易模式叫做先卖后买,税法并不反对这种做法。
税务总局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提到: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现实生活中,“先卖后买”的交易模式极为常见。例如,在电商领域,李四在淘宝网买了一双靴子,下了订单之后,淘宝店铺的卖家并没有即时发货,而是把订单发给了厂家,由厂家代为制造、发货,这就是典型的“先卖后买”。
因此,下游客户N打给受票方公司A的那笔钱,经过了A的账户,变成了A的钱了,A再打给开票方公司C,是A在购买货物,不是N在购买货物。
第三,从财务的角度看,这其实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
从会计的角度看,下游客户N打给给受票方公司A的货款,对于与N来说,在会计上叫做"预付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N的资产。对于受票方公司A公司来说,这笔钱在会计上叫做"预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A的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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