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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民营企业家行贿300万元为何不起诉?

办案律师/作者: 吴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1-25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妥善处理好与深圳市坪山某某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董事会的关系,2018年1月,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余某某伙同该公司法人代表黎某某,董事长夏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以虚构广告合同的方式,通过深圳市某某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从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套取现金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贿赂深圳市坪山某某股份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陈某某在收取到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0万转账后,套取出300万元现金分两次交付给余某某,余某某随即将300万元送给深圳市坪山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总经理赖某某。

案情摘要

1、行贿人身份:深圳市某某投资管理公司、董事余某某;

2、行贿的目的:为妥善处理好与深圳市坪山某某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的关系;

3、受贿人身份:深圳市坪山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总经理赖某某;

4、行贿金额:300万元现金。

检察院最终决定

余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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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大辩护要点的法律分析:


01不起诉辩护要点:陈某某有没有将套现的300万元现金分两次交付给余某某?

1、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董事长夏某某与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虚构广告合同,陈某某收取了360万元转账是本案的客观事实,这方面的证据不仅有三人的言辞证据,还有广告合同和360万元的转账记录凭证,这是单凭余某某的口供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然而,本案的证据链条出现问题的环节就是套取300万元现金后,资金究竟去了哪里?

2、广告公司的陈某某套取300万元现金后,陈某某陈述说将300万元现金分两次交付给了余某某,然而余某某矢口否认收取了300万元现金的事实。

3、从证据链的角度而言,现有证据链条并未形成闭环,理由是广告公司的陈某某与余某某属于单线联系,陈某某陈述了向余某某两次交付300万元现金,但余某某却否认存在陈某某分两次向其交付300万元现金的事实。此时,除非有第三人佐证陈某某的言辞证据是成立的,或者有其他客观证明佐证交付了300万元现金给余某某,其他客观证据可以是聊天记录、300万元现金收据等,否则,余某某的否认,可能让本案的证据链不能形成闭环,那么,控方就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此时控方的有罪思维,并不会轻易放过任何左右夹击的机会,现金的支付方陈某某这一部分前端事实基本固定了,行贿方余某某这一部分中端事实存疑,那么控方就会从着手调查受贿方赖某某这一部分后端事实。寻思着如何让指控能顺利突破,也就是我们接下来要讲到的不起诉辩护要点二所涉及的问题。

02不起诉辩护要点:余某某有没有向赖某某行贿300万元现金

1、作为指控余某某构成犯罪的控方,如何证明余某某行贿合作公司的赖某某,并做到呼应陈某某这一部分事实是成立的,并非容易之事。

2、本案指控的行贿资金是以现金的形式交付,合作公司的赖某某承认收取了投资公司的现金,但是没有300万元之多,且不确定向其行贿的人就是余某某本人。

3、余某某的行贿主体身体存疑:广告公司陈某某这一部分的事实,与合作公司赖某某这一部分事实虽然能对应得上存在行贿的事实,但陈某某与赖某某所陈述的行贿主体却并不相同,两人的证人证言不能直接印证行贿的人就是余某某;更何况余某某矢口否认,这也直接导致了陈某某与赖某某证人证言的证据链条未能形成闭环,或者说证据链条仍然是断裂的。

4、行贿金额存疑:作为行贿资金套现一方的陈某某陈述说行贿金额是300万元现金,分两次给付余某某,但未能提供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所述内容是成立的;作为受贿资金的赖某某虽说受贿现金没有300万元之多,但同样不能提供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其所述内容是成立的,因为公安机关并没有查扣到300万元现金实物。由于资金套现方所述数额与受贿方的所述数额无法一一印证,瞬间让指控余某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证据链条陷入了僵持状态。

余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终能获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关键内容仍然是围绕上文所分析的事实和证据。当然,我们也要积极肯定人为因素的作用,除了余某某遇到了专业、认真、负责的检察人员外,余某某还要感谢专业、认真、负责为他瞻前顾后的辩护律师。

结语

身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作不起诉辩护、作无罪辩护,除了有过硬的专业素养之外,还需要有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和强硬的对抗风险能力。我们辩护律师不只是需要紧扣证据链裂、证据未能形成闭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基本的专业内容,还需要为当事人所遭遇的不公平、不公正进行积极的抗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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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吴斌诈骗、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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