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缓刑的适用不仅仅是通过减少在押罪犯的数量来节约司法资源,而是为了刑罚在执行过程中更好地体现效率与公平正义的融合,当一个罪犯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对其采取限制自由的羁押方式进行惩戒教育时,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给予罪犯缓刑则更能让罪犯快速融入社会,弥补罪行对社会的创伤,体现刑罚的宽严相济政策。诈骗案是古往今来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今天,我们将从诈骗缓刑适用的案例中寻找此类案件中缓刑适用的规律,对诈骗案适用缓刑的条件做个简单归纳。
案例引出:
案例1.2021年2月至3月,郭某虚构其女儿生病需要筹集医疗费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徐某、黄某、翟某共计人民币80000余元。2023年7月26日,郭某自行至某某局某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法院审判前郭某已退赔各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2023年8月30日凌晨,方某程与艾某吃宵夜期间,艾某因涉嫌醉酒驾驶提出想找关系解决此事,方某程谎称可以通过其哥哥(虚构人)帮艾某从轻处理,但需要钱打点关系,艾某表示同意。2023年9月1日,方某程收到艾某交付的1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并未帮助艾某打点关系。2024年7月12日,方某程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月26日,方某程向被害人艾某赔偿2万元,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处方某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3.2024年4月12日,佘某使用某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宣传拍照的黄金样品的编码、订单号等数据,冒用消费者名义,虚构交易并通过他人会员账号在该公司公众号批量进行积分补录,再通过使用积分抵扣人民币的方式兑换2块金条,骗取珠宝公司人民币11,560元。2024年4月19日,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全额退赔。最终,法院判处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一是犯罪情节较轻,未来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即便判处有期徒刑,也是在三年以下;二是有悔罪表现,有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认定情节,或者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发生诈骗的原因紧急突然,或情有可原,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行为人在办案人员、律师的释法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排除了再犯的可能;四是对行为人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该项条件的具体表现就是由于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的破裂得到了补救,被害人对犯罪行为人进行了谅解,即便给犯罪行为人适用缓刑措施,也不会刺激、恶化社会关系,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矛盾不会因此产生次生危害影响。
其次,结合法律规定及前述案例,我们总结出诈骗案中适用缓刑的规律有以下几点:
第一,诈骗数额较少。一般刚超出立案追诉的标准,最大不超过数额巨大的标准。关于办理诈骗案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千至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3万至10万元以上,前述两种犯罪数额的标准分别对应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标准。换言之,当诈骗数额超过10万元时,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此时,一般不会获得缓刑适用的机会。
前述三个案例的诈骗数额均不高,案例1的郭某诈骗数额为80000元,仍然在10万元以下,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因此对其适用缓刑合法合理。而其他两个案例中的诈骗数额是一万出头,刚好超过诈骗罪的入罪标准,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适用条件。
第二,案发后主动到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知错能改的犯罪分子采取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鼓励和引导犯罪分子主动归案,改过自新,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实施效率。
此外,积极退赃退赔也是具有悔罪表现的一个重要考量指标。诈骗行为人到案后审判前是否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意愿和行为,是考察其是否具有真诚悔罪表现的关键因素,并且退赔的数额大小以及退赔的时间早晚,均影响其最终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结果。我们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诈骗案中积极退赔诈骗资金是争取缓刑适用的有效行动,然而,我们不赞同任何诈骗案都在第一时间主动退赔,有些时候,主动退赔反而适得其反,对案件的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诈骗案的行为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务必咨询专业人员,对自身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有一个较清楚的认识。
前述3个案例中的行为人均在案发后到辖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赃退赔,尤其是案例2中的方某对被害人进行了2倍诈骗数额的赔偿,充分证明其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表现。
第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再犯危险。刑法的执行是调整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但在调整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更为柔性的方式,比如缓刑适用就对本该投入监狱的犯罪分子采取附条件的监外推迟执行,让更多符合初犯、偶犯的犯罪分子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能够尽快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原谅,尽可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实践中,有很多诈骗案的行为人由于一时财迷心窍,或因不时之需的迫切需要,才误入歧途、铤而走险,通过诈骗的方式获得不义之财,但当行为对社会关系的危害程度不大,而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弥补了损失,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在司法办案人员的批评教育后,犯罪行为人充分认识到犯罪的危害,不再具有发生犯罪危险的可能,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于法有据。
案例1、案例2的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后均获得了谅解,说明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修复,双方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再次发生犯罪的危险性降低甚至消除,而且由于矛盾的化解,不再可能发生次生危害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3个案例中的行为人骗取的对象均是“身边人”,即亲戚、朋友、公司同事等身边人,其与电信网络诈骗,专门针对不特定人群的危害程度不一样,对于身边人的诈骗危害范围有限,诈骗数额可控,而且更能够获得身边人的谅解,因此,一般对于此类诈骗案的处罚也比电信网络诈骗案更轻。
最后,并不是数额超过10万的诈骗案就无法争取缓刑。在共同犯罪的诈骗案中,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也可能对其降档处罚,从而降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判罚,这就给适用缓刑打下了基础。当然,如果有重大立功情节的,也可能降档处罚,获得缓刑机会。
结语:对于不少初次接触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缓刑约等于不受处罚,因此,在咨询和委托律师之前都会对争取缓刑表现出强烈的渴望。对此,辩护律师可以在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阅卷等方式,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涉案情节,依据在案证据和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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