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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网恋、约炮”直播平台能否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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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我们都知道,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被告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电信网络诈骗是诈骗的一种犯罪形态,其主要特征是被告人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电信网络技术手段放大诈骗行为的侵害范围,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和犯罪手段的非接触性。本文所探讨的是被告人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并针对不特定的人群,以“恋爱关系”、“线下见面奔现发生性关系”等名义,从而要求被害人进行网络打赏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宋某岩经营彰武县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培训旗下主播、运营进行抖音直播,以定位软件修改抖音定位,隐匿真实地址,传授主播和运营具体诈骗手法。主播和运营一一配对,运营以主播身份在抖音上通过私信、评论、点赞方式吸引被害人进入自己主播的直播间,以发送冒充主播的他人裸照、视频、约见面发生性关系、虚假网恋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给主播打赏礼物,被害人打赏满一定数额后,主播和运营即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和被害人见面。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骗取12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1617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着重强调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存在较大不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全国统一:3千元以上系“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万元以上系“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系“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却是全国各个省份、省份内的地级市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包括广州、佛山在内的六个珠三角城市“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上才是“数额巨大”。


为何不构成诈骗犯罪?

一些主播在直播平台直播过程中,通过“美颜功能”美化自己的容貌,甚至隐瞒性别、年龄、婚恋关系等信息进行直播,以此吸引用户打赏,但很难评价为诈骗犯罪。因为,用户打赏的目的是希望获得一种精神享受,用户通过观看画面、与主播互动、获取直播间其他用户的认可等进行价值感知与评价,打赏原因与直播行为的关联性、紧密度较高,亦可认为主播为用户提供了相应的“情绪价值”;所以,主播通过“美颜功能”美化自己,甚至是通过言语夸赞“榜一大哥”、跳舞、唱歌、聊天等方式吸引用户打赏,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与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并不属于诈骗犯罪的范畴。

另外,如果主播提供了直播服务,并通过点赞、私信、评论等方式进行引流,以此吸引用户到直播间观看直播、打赏等,同样不属于诈骗犯罪的范畴。退一步而言,即使导致打赏用户精神需求、恋爱需求等目的的得不到实现,也很难认定为诈骗犯罪。

但是,如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存在民事欺诈行为,是否能追回相应的打赏金额,则需要用户根据民事欺骗的内容、程度、用户的民事行为能力、打赏数额的多少等情节进行综合举证证明,并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追讨打赏金额。


为何又构成诈骗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的案例中,被告人的引流方式是将直播平台作为精准选取目标客户的工具,引导目标用户并添加微信,进一步让客户进行打赏。

(一)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1、公司男性运营人员冒充女主播本人与用户微信聊天;

2、通过承诺恋爱关系、线下奔现见面发生性关系等方式要求被害人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打赏;

3、被告人方敷衍、推脱见面甚至直接拉黑。

(二)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支付钱款已经脱离了“通过直播获取精神享受而进行打赏”的范畴,是基于对被告人一方的虚假表象“进一步发展”而给付财物给被告人。

(三)诈骗金额: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骗取12名被害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1617万元。

上述情形,属于较为典型的婚恋诈骗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构成诈骗犯罪。


结语:主播直播求打赏,本身并无对错,更不属于刑法所评价的范畴,但以“恋爱关系”、“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等虚假承诺诱骗被害人通过直播平台打赏,属于诈骗;反之,真实的两情相悦,则不属于诈骗。本文最后,吴律师想说:“君子爱财,必须取之有道;切勿财迷心窍,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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