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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会所股东“从犯”辩护:那些关键突破点

办案律师/作者: 李伟邓向斌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2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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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案件中,经营涉黄会所的股东角色认定特别关键。要是涉黄会所的股东被认定为从犯,和主犯比起来,量刑可就大不一样。《刑法》第二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就是从犯。对于从犯,得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就意味着,股东要是能成功被认定为从犯,就有了从轻量刑的基础,本来可能判挺重的刑罚,这下说不定能减轻一些;要是情节比较轻,甚至还有免除刑罚的可能呢。这可真是关系到自由和未来的重要转折点!

 《刑法》第二十七条说得很明白:“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法条是判断涉黄会所股东是不是从犯的关键依据。

从字面意思仔细琢磨,“起次要作用” 就是说在涉黄会所整个违法犯罪这事里,股东地位比较从属。他们不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策划者,在做犯罪决策的时候没主导权,大多就是附和主犯的犯罪想法,听人家指挥。就比如说在定涉黄业务的开展方式、定价策略、拉客源这些关键决策的时候,股东没参与核心讨论,就是被动接受安排。在搞具体涉黄活动,像组织卖淫的时候,也不是股东去组织、管理卖淫人员,而是在别人组织下,干些相对次要的边缘工作。

“起辅助作用”呢,重点就是给涉黄犯罪行为提供各种方便条件。在涉黄会所里,股东可能是提供经营场地,但一开始可不是为了涉黄,只是后来场地被用来干违法业务了;或者提供资金,不过资金一开始用途也没明确说就是涉黄,后来会所运营才用到涉黄项目上。还有在会所运营的时候,股东负责一些后勤保障工作,像买日常用品、维护场所设施,这些行为间接给涉黄活动的持续进行帮了忙,但没直接参与到组织、强迫、引诱他人卖淫这些核心犯罪行为里头。

1、是小股东,没有决策权。

在那些涉黄会所复杂的运营模式里,股东的角色可不一样。小股东的地位和作用很特别,这也给从犯认定提供了关键的辩护点。就拿这个案例来说吧。在这起案子里,L某是涉黄会所的小股东,还被聘为店面经理。乍一看,他好像在会所里挺重要的,但仔细研究他实际的权限和行为,就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啦。在做决策的时候,L某 根本没说话的份儿。像会所要不要搞涉黄业务、怎么组织卖淫活动、怎么躲开监管这些关键的事儿,都是其他主要负责人偷偷商量决定的,L某 根本参与不了这些关键决策,只能按别人定的规则,管管日常经营的事儿,比如安排员工排班、处理些简单的客户投诉之类的,这些工作也就维持下会所表面的运转,和涉黄犯罪的核心决策没啥关系。

从挣钱的角度看,L某虽然是股东,可实际上没拿到过分红。在涉黄会所的运营里,分红一般都和犯罪收益挂钩,L某没拿到分红,说明他在经济利益这块和涉黄犯罪没那么紧密。他更像是个普通打工的,拿固定工资过日子,而不是从涉黄活动的大笔非法利润里捞钱。这种经济收益上的独立性,更能说明他在涉黄犯罪活动里处于边缘位置,他行为的主观恶性,还有对犯罪活动的推动作用,比那些主导决策、拿大笔分红的主犯小多了。

 在组织卖淫的整个犯罪体系里,L某的工作内容和权限决定了他只是在别人搭建的涉黄犯罪框架下,干些辅助、次要的活。他既没发起、策划涉黄活动,也没在犯罪活动里起到关键的组织、指挥作用。所以呢,以小股东没决策权、没实际分红,只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这些点来辩护,能很有力地争取把他认定为从犯,这样在量刑的时候就有机会减轻处罚。

2、作用程度较低

在涉黄会所那复杂的运营体系里,就算股东表面上好像有点话语权,还能参与会所分红,但要是深挖一下他们实际干的活,以及在犯罪活动里到底起了多大作用,说不定就能找到认定从犯的关键辩点。

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吧,被告人L某是 XX 会所的股东,占股 20%,还参与分红,光看这些,感觉他在会所运营里地位挺重要的。好多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显示,L某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会所的组织卖淫活动,甚至还指挥别人干活,20XX 年策划实施卖淫活动的时候他也在,这好像更能证明他在犯罪活动里是个重要角色。

 不过呢,要是把注意力放在L某主要干的工作上,情况就大不一样啦。L某 在会所主要是当电工,负责修电路,这属于会所运营的后勤保障工作,和组织卖淫的核心犯罪行为没啥直接关系。在会所日常运营里,修电路是维持场所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但可没办法直接推动卖淫活动。同时,L某还负责望风、掩护。望风、掩护这些行为虽说在一定程度上给涉黄活动提供了方便,可本质上就是辅助性的,处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边缘。

和这个案子里像X某那些处于第一层级的组织、领导者比起来,L某的行为起到的作用就小多了。X某这些主犯负责会所的全面运营,制定涉黄业务的整体规划、组织卖淫女、招揽客源这些核心工作,他们的行为直接决定了涉黄活动的规模、范围和持续时间。而L某干的电工和望风、掩护工作,只是在主犯搭建的犯罪框架下,起了些次要的辅助作用。所以,根据L某在会所里的主要工作内容,还有他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里的作用程度,依法应该认定他是从犯,量刑的时候得减轻处罚。这个案例就充分说明,就算股东表面上看起来有点影响力,但只要主要干的是边缘事务,整体作用程度低,就可以作为有力辩点去争取认定为从犯。

3、其他潜在辨点

除了上面说的那些关键辩点,其实还有一些潜在的辨点,在实际案例里也能派上大用场。

 在案件里,被告人 H 某甲虽然是涉黄会所股东之一,可 2016 年就偶尔去会所帮下忙,2017 年 6 月到 2018 年 4 月,也只是会所人不够的时候才常去帮忙。和那些长期主导会所运营的股东比起来,他参与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时间明显短很多。而且在这短时间里,他干的事也不严重,就做做接待嫖客、发布卖淫信息这些前台工作。法院看他参与时间短、行为轻,就认定他起次要作用,把他当成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了。这就说明,参与时间短这个因素,在判断股东在犯罪活动里作用大小的时候很关键。要是股东参与涉黄会所运营的时间很短,还没来得及在犯罪活动里发挥啥重要作用,就可以拿这个当辩点,争取认定为从犯。

实践中给涉黄会所的小股东争取从犯认定,要着急留意一些关键细节。像那种没决策权、没拿到实际分红,就管管日常经营的小股东;还有虽然参与了,但干的都是些边缘工作,在里头作用不大的;或者是被胁迫参与,而且参与时间很短的,这些情况都能作为有力的辩点。

真到了辩护的时候,细节可太关键了。辩护律师得多去会见嫌疑人,把案子里的各种细节都摸清楚,从嫌疑人说的话里挖出对认定从犯有帮助的信息。另外,卷宗也得反复看,里面的每份证据、每个证人的证词,都得仔仔细细分析,看看有没有漏洞,或者能帮到嫌疑人的证据线索。只有这么做,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帮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一个公平合理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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