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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以来的不起诉决定书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的3个辩护方向及15个无罪辩点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9-06-05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审查起诉阶段的决定书,对案件走向具有阶段性的决定意义,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则被一线司法工作者划归广义无罪的范畴。研究相关不起诉决定书,无疑对归纳有效辩点和实现无罪辩护具有极高的实务指导意义:一定程度上,因为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会终结羁押或免予审判,因而无论对司法机关,还是对涉案人员,这一效果更值得期待。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往往比案件由检察院移送到法庭审判阶段后再做无罪辩护更有效果。

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以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为时间节点,共搜集到全国范围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不起诉决定书62份,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试图归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哪些类型的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能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换言之,检察院在对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有哪些?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检索所得的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妨害信用卡管理中的15个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不起诉案例:鄂仙检刑不诉[2018]38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在2016 年8 月14 日至16 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徐某某、王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受邹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到**省**市用本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共38张后,以每张卡50元的价格卖给了汤某某。其中朱某某卖给汤某某银行卡6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本人的银行卡卖给他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鄂仙检刑不诉[2018]37号

无罪辩点2: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相关不起诉案例:秀检公刑不诉[2018]2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从2002年开始,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因历史遗留原因无法办理自己的户口及身份证,后其为了在外生活方便,故通过其母亲傅某某委托村干部伍某丙办理户口及身份证,后发现办理出来的身份证系用死者伍某乙的身份信息及其本人照片登记,遂一直使用至案发。期间,被不起诉人伍某甲使用上述身份证办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驾驶证、购买车票和住宿等日常生活所需,并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使用上述身份证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三张银行卡、两张信用卡、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四张银行卡、莆田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三张银行卡、一张社保卡、中国邮政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中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二、相对不起诉

无罪辩点3:被不起诉人参与犯罪时间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相关不起诉案例:杭检刑不诉[2018]8号 

不起诉理由:被告人徐某某(已起诉)在2016年至2017年间,大量从他人处收购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U盾、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手机SIM卡,销售给台湾人“Q”,期间,徐某某雇用人员进行验卡等活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7年9月初至9月21日,受徐某某雇用参与进行验卡,至案发时尚未领到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杭检刑不诉[2018]9号 

无罪辩点4:被不起诉人是在校学生,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不起诉案例:越检未刑不诉[2018]5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在2017年7月中旬至8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网上招聘受雇于同案人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带领指引相关人员到各大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将办理好的20多张储蓄卡收集齐全交由同案人王某某,从中收取每张卡30元人民币的报酬。2017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越秀区建设六马路好世界广场星巴克咖啡厅二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他人银行储蓄卡4张、U盾4个、电话卡、电子密码器等物品一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是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越检未刑不诉[2018]6号

东二区检诉刑不诉[2018]13号 

鄂川检公诉刑不诉[2018]23号 

沅检公刑不诉[2018]53号

沅检公刑不诉[2018]54号

沅检公刑不诉[2018]56号

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8号

无罪辩点5: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的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渝九检刑不诉[2018]5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京昌检职检刑不诉[2018]1号

鄂川检公诉刑不诉[2018]34号

彭检公刑不诉[2019]3号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32号

沪闵检金融刑不诉[2018]6号

无罪辩点6: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东检诉刑不诉[2018]1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33号

宁江检诉刑不诉[2018]54号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45号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无罪辩点7:被不起诉人有立功情节。

相关不起诉案例:渝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2017年7月,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在微信群发布收信用卡的广告的方式认识了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二人约定由唐某某在外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又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向某某,向某某再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售给厦门一个叫黄某某的人(另案处理)。2017年8月29日,唐某某因银行卡被抢而报警,并在到案后供述了其收购贩卖银行卡的犯罪事实,8月30日,唐某某带领民警抓获了向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同时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系在校学生,可能被大学录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8]92号

无罪辩点8:被不起诉人持有他人信用卡期间,并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无罪辩点9: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好。

相关不起诉案例:湘慈检诉刑不诉[2018]13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于某某在持有他人信用卡期间,仅用来走账,并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破坏程度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8]132号

无罪辩点10: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相关不起诉案例:万检公诉刑不诉[2018]47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系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无罪辩点11: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相关不起诉案例:赤检公刑不诉[2018]8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认定林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类似不起诉案例:

陇检公诉刑不诉[2018]8号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8]13号 
平检公诉刑不诉[2018]13号

赤检公刑不诉[2018]8号 

无罪辩点12:被不起诉人是否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在案证据无法认定。

相关不起诉案例:濂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于2017年5月注册成立九江**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通过为海通证券、广州证券、中银证券、国泰证券等相关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获取利润。因开立证券账户需要银行卡,而谈某某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只能办理少量的银行卡,无法满足证券开户的需求,于是谈某某以散发兼职信息的方式招聘兼职人员,并要求兼职人员按照其提出的要求办理银行卡、开通网银,对成功开通证券账户的兼职人员谈某某给予80元的佣金作为酬劳。在兼职人员配合谈某某公司成功开通证券账户后,谈某某为了方便对己开通的证券账户进行后续操作从而获取证券公司的开户佣金,在明知银行卡只能供银行卡卡主本人使用的前提下,仍持有并使用兼职人员的18张银行卡(其中16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3至5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濂溪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谈某某持有他人银行卡是否属非法持有,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冒用谁的身份证、骗领多少张信用卡。

相关不起诉案例: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类似不起诉案例: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冒用谁的身份证、骗领多少张信用卡,未有证据证实。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无罪辩点14: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伪造借记卡和冒领存款的事实。

相关不起诉案例:南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南县公安局认定索**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中证据无法证明索**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故意,也不能证明索**明知才**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伪造借记卡和冒领存款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索**不起诉。

无罪辩点15: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明知其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违背他人意愿。

相关不起诉案例:渝中检刑不诉[2018]6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明知其使用刘萍身份证申领信用卡违背刘萍意愿,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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