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沿海地区内海、领海(包括内河入海口)未设海关的地点(以下简称“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强,走私成品油案件也急剧增加。并且,根据对近几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已判案例的研究发现,走私成品油案件占据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的一半比例。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类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做系统研究,以便为办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实务中,走私成品油方式呈现多样性,每个方式涉及到公司、人员各异,行为特点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在针对每种走私方式所要查证的事实以及证据有所不同。而这种不同也是辩护律师在办案中所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特别是可能涉及到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相关事实以及证据。鉴于此,笔者在本文梳理了走私成品油主要的行为方式、行为特点以及主要辩护要点。
一、绕关走私是成品油主要的行为方式,需要重点关注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而在走私成品油案件中,绕关走私是最为常见的走私行为方式。所谓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为此打击这些走私成品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绕关走私成品油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驾驶租用或者自有的“蚁船”从我国境内出发到达我国领海外预定水域从境外走私船只“中巴”或者“大象”处接驳成品油。在成功接驳成品油后,行为人可能有两种做法:其一,在特定海域内直接将成品油出售给其他人员或者当地的渔船;其二,将成品油在非设关地入境后运输到炼油厂进行脱色加工再予以出售。
而在“蚁船”出发之前,走私行为组织人员会事先通过无线电话等方法与上游人员确定好交易的时间、地点以及价格等内容,在运输过程中,行为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也会关闭AIS航行定位系统,到达接驳现场时,行为人经常通过以一分为二的纸币作为联络方式等。
这种走私成品油的方式通常是行为人在运输成品油入境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而案发,相关行为人也被现场抓捕。执法人员往往能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讯问、固定现场查获涉嫌走私成品油。但是因为绕关走私不需要向海关申报等,案件经常缺失相关行为人之前可能涉嫌走私成品油的客观证据材料;并且这种走私方式涉及到的主要组织者、领导者往往不会随船运输,一般很难在现场抓捕到组织者和领导者,再加之,这类走私方式涉及到每个环节都具有一定独立性,每个环节之间除了部分关键人员之外,双方都可能相互不认识,所以也很能通过现场抓获的人员查到组织者和领导者,再加上走私上游船只“中巴”“大象”都是境外船只,执法人员也很难从该部分人员处调取相关证据。
因此,这类走私案件呈现的特点便是:
1.执法人员经常以行为人现场查获的成品油数量作为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2.现场被抓获的人员经常是随船船长、大副以及船员等人员而非走私行为组织者、领导者;
3.缺失走私案件中涉及接驳的“中巴”“大象”等上游的相关的证据材料;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根据上述特点,需重点审核执法人员是否将行为人非现场查获的成品油的数量作为本次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若存在如上情况,执法机关所提取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而被定执法人员认定为走私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有被现场抓捕,以及将其认定为涉案人员的事实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相关客观证据予以证实。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应当综合认定本案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是否达到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等。若上述事实及证据材料没有达到上述的标准,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为相关行为人做无罪辩护。
二、行为人以伪报、瞒报等方式通关走私成品油的方式也不容忽视;
绕关走私是走私成品油主要方式,但是行为人以伪报、瞒报的方式通关走私成品油的方式也应当得到重视。所谓的通关走私是指,行为人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是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管、检查,运输货物、物品入境的行为。
这类走私主要是以单位犯罪为主,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为停靠我国码头国际航运的船舶进行船舶清舱、船舶污油水回收的便利,直接向外船船长或者轮机长购买外轮自用免税燃料油后在境内出售。为了逃避海关等监管,行为人通过伪造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船舶在港清除残油类物质完工单等材料以及污油水接收处理流程及数据,隐瞒向外轮违法收购免税燃料油等油品并贩卖的事实,骗取海事、海关、边检部门出具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证明等证明、许可文件。
在实施上述走私行为过程中,行为人需要利用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便利向外轮购买免税燃料油,并且后续为了逃避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伪造材料,一般都是以单位犯罪为主,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上述行为人,并自行伪造相关材料进行走私。而为了逃避海关的监管,行为人经常需要提交大量的虚假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案发之后就成为证明行为人涉嫌走私犯罪的客观证据,其证据效力一般都是比较强的。
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核案件是个人走私犯罪还是单位走私犯罪,这点对涉案的行为人定罪量刑尤为重要。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单位涉嫌走私偷逃税额起刑点是20万元,而个人走私犯罪涉嫌偷逃税额起刑点是10万,该起刑点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有直接决定作用。就量刑来说,单位走私犯罪中对个人量刑不涉及到无期徒刑,而个人走私犯罪可能涉及到无期徒刑。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经常都会涉及到单位的股东、单位总经理负责公司即全面运营的人员,副总经理即具体负责相关事务以及公司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等,这些人员在共同犯意之下,共同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是这些人员在公司以及走私案件中的作用及地位不同,其被认定为主从犯以及面临的量刑也必定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办理案件时,应当根据行为人作用及地位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为其做有利的辩护。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这类案件需要重点审核便是案件大量的客观证据,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核行为人所有的客观证据三性以及与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之间是否能够达到相应印证,不存在相互矛盾等情形,而为行为做有利的辩护。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梳理行为人走私成品油绕关走私以及闯关走私的行为模式、模式特点以及辩护律师根据每种模式特点应当重要关注的辩护要点。除此之外,行为人走私成品油还有另外两种重要的走私成品油方式即间接走私成品油以及后续走私成品油,笔者将在后续文章中详细予以介绍,敬请关注。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何天云律师关于“成品油走私的主要行为方式及相应的辩护要点(上)”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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