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江苏建湖警方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赌场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查扣涉案虚拟币130余万个,价值人民币2600余万元。”这起案件利用了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摆脱了传统中心化应用不透明的特点,改变传统赌局不透明、暗箱操作等问题,最大程度实现赌局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迅速累计了大批参赌人员,日均投注人民币1000余万元,最高峰时日活跃参赌人员高达1万多人。
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实际上是网络赌场的升级版本;但是,借助于去中心化的现代网络技术及手段,逃避了监管,改变了不透明及暗箱操作,迅速聚集参赌人员,该案也为警方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提供了首起案例。对于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而言,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是建立在网络赌博犯罪的基础之上,而又有所差异的新课题;为解决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博犯罪辩护新课题,特撰写此文,以供诸位参考借鉴。
辩点一、赌资数额
网络赌博中赌资的计算方式,也是由网络赌博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在网络赌博中,为了方便参赌人投注,用作投注的对象往往只是点数,而不是实际的资金。只有在结算时才按照每一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计算输赢数额,然后再发生真实的资金转移关系。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场赌博中的筹码。
而利用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场,参赌人员需要用人民币换成虚拟币(BTC、USDT等),然后用虚拟币换成网络赌博平台所需的虚拟币(游戏币),就可以在各个游戏中参与网络赌博。
各款游戏用于下注、开奖、派奖的合约地址,成为了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场赌资数额的认定途径。一个币的合约地址可以用来查看该代币的余额等具体信息,还可以查看详细的合约内容。本质上来说,一个代币合约就是一个包含了一个对账户地址及其余额的映射的智能合约。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在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场活动中,参赌人通常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这和将赌资兑换成点数进行投注并没有本质区别。在行为人将金钱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虚拟物品可以再次兑换成现实生活中的货币的情况下,虚拟财产已与现实财产发生了真实联系,应当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实践中,开设赌场的行为人通常使用专门银行账户流转赌资,故《意见》又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说明合法来源或者银行账户内资金存在赌资与合法资金混同,不能明确区分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认定为赌资。
笔者认为,实践中很多参赌人员使用自己日常生活使用的资金账户进行投注,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开设赌场者的资金账户,并不适用于参赌者的资金账户。
辩点二、参赌人数和网站代理
“警方发现在柚子币的公链上有一个款叫“Biggame”的赌博应用风靡币圈,其交易量长期高居柚子币公链日交易额榜首。该款DAPP无须下载,用户可以在公链上或者通过各类柚子币钱包访问登入,并直接使用柚子币进行下注。玩法包括:上庄牛牛、红黑大战、终极德州、掷骰子和水果机5款游戏。”
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博中参赌人数、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是由区块链合约技术网络赌博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合约地址,可以查看该代币的余额等具体信息,还可以查看详细的合约内容。与传统的开设赌场方式不同,网上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给参赌人、下级代理提供的是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而非物理场所和有形的赌具,因而网络赌博参赌人数通常与赌博网站上的会员账号数相同。
《意见》中规定,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明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则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笔者认为,有些赌博网站并不留存投注记录,每一场赌博结束后所有数据立即消除,认定赌博的证据是银行的相关记录。因此《意见》又规定,可将向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转入、转出赌资的银行账户数量认定为参赌人数。但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则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辩点三、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
1.“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其所经营的广州共识网络科技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伙同刘某、谢某二人,组织余某、李某等11名技术人员,在其公司集中办公,通过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以虚拟币作为赌博下注媒介,为他人提供非法赌博平台,从中抽头盈利,交易额达4.2亿余个虚拟币,价值人民币80亿余元;违法犯罪所得达309.5万个虚拟币,价值人民币6000万余元。”(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区分)
区块链网络赌博犯罪较其他犯罪更有必要关注主从犯的问题。因为,区块链网络赌博一旦形成共同犯罪,往往不是简单共同犯罪,而是形成固定的犯罪集团,分工往往较传统赌博严密、细化得多,有人负责后台维护、有人负责广告推广、有人负责资金结算、有人负责网络监管、甚至有人负责坐庄凑数等等。有些查处出来的犯罪团伙“公司化”程度极高,分工十分细密,看起来甚至比一般正规网络公司更具规模。
况且,本案是胡某、刘某、谢某等人,组织余某、李某等11名技术人员,涉及人数较多,区分主从犯,体现了定罪量刑应当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基于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化的特点,主从犯的标准也不似普通共同犯罪简单,我们认为,这一标准应该是多重的。行为人在这一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参加的时间长短、所从事的事务多少及重要程度、所获利益的大小等等,都应该是我们在判断主从犯时需要考虑的,即应综合考虑判断。
2.“建湖警方还深挖其背后利益链条。通过对后台数据分析,民警发现深圳和厦门有两家数字货币交易所在为他们提供推广引流和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抽成,累计折合人民币540余万元。”(帮助犯系主犯,还是从犯?)
根据《意见》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深圳和厦门的这两家数字货币交易所是为区块链网络赌博提供了特定服务和帮助,相对于直接实施者而言,这些服务商尽管很重要,但他们并不具有直接的赌博犯罪犯意,因此,只能以帮助犯的形式存在。
笔者认为,帮助犯的犯意必然是依附于主犯的,其不可能独立形成赌博犯罪的犯意,且其实施的不是直接的赌博行为,而只是为赌博行为提供某种帮助。如果抽离了实行犯的赌博行为,帮助犯的这一帮助行为就没有意义。因此,帮助犯只能认定为从犯。
辩点四、普通员工是否构成共犯关系?
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博犯罪呈现出犯罪集团化的趋势,很多区块链网络赌博集团甚至以正规的注册公司形式存在,公司的分工是细密、严谨的,什么人负责什么业务是明确的。那些负责网站技术维护的,负责网站推广和发展会员的,负责资金支付结算的等等,无疑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员,应当根据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有的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博犯罪公司还有普通的保安员、前台文员、保洁等员工,他们只是按照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对公司是否从事犯罪活动毫不知情,或者虽有所发现但既未参与也未过问。这些人虽然在客观上对该网络赌博犯罪团伙的正常运转各自起了不同的作用,但因其既没有共同犯罪的意图,也没有直接的帮助实施网络赌博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网络赌博犯罪的共犯。
辩点五、平行代理之间是否构成共犯关系?
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博区别于普通赌博犯罪的另一点是,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博平台是开放的,他们往往长期招募大量的代理,以实现其网络赌博平台为更多人熟知后参赌的目的,这就必然存在平行代理的问题。对平行代理与其上级代理或网站所有者之间的存在共谋而认定为共犯这一点没有疑义,但平行代理之间是否构成共犯呢?这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需要厘清。
平行代理往往因为属于同一网络赌博平台而会在同一个案件中被同时处理,成为同案被告人。我们认为,平行代理之间只要没有犯意的交流和沟通,在业务上互不联系,抽成上互不关联,就不构成共犯,他们虽然在同一案件中被一并处理,也存在共同的主犯,但彼此只应对自己犯意和行为范围内的犯罪负责。
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网络赌场,实施的仍是网络赌博犯罪,涉及的罪名开设赌场罪或赌博罪;但是,面对新的技术领域,需要了解去中心化、合约地址、区块链、虚拟货币及交易流程等特征,而区块链游戏网络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的认定、区块链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和网站代理的认定、区块链赌博犯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标准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必由之路。
【未完待续,请关注下一篇文章:网络赌博中投注数额能否等同于赌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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