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案作案情节相同的拆解方案
我们曾因多次评论某杀人恶魔案,为此被诸多网友戏称为“拆解专家”。现针对某起走私毒品案,针对诸多被追诉人作案行为、作案情节相同或相似的问题,特别是走私三次以上的情节严重问题,我们提出“案情相同、罪名不同、量刑不同”的辩护对策。具体如下:
一、境外购毒绝非某起走私毒品案的核心犯罪行为所在
根据在案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根据在案的微信聊天信息及作案模式,根据在案的被追诉人认罪口供内容,此案可认定:在案的多名被追诉人都涉及境外购毒问题,其购毒目的或动机是基于迷奸他人的犯罪目的,其中多人口供还涉及其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问题。也基于此,上级机关指定涉案检察院、涉案法院集中管辖多起案情基本相同的走私毒品案。而涉案侦控人员便认定诸多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核心是境外购毒,及接收涉案毒品之后实施了蓄意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案起诉书统一以走私毒品罪提起公诉的做法谬误
系列走私案中的一起涉毒案,涉案起诉书认定全案共有九名被告人,他们均存在迷奸他人的犯罪目的。但从逻辑角度分析,上述表述恰好反证多名被追诉人不存在实际涉毒的犯罪目的。而多名被追诉人之所以被抓归案,原因之一是其中几名被告人存在迷奸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从逻辑角度分析,这种行为应属于性犯罪或性违法的范畴,而不属于毒品犯罪的范畴。这恰好反证此案定性错误,量刑错误,依法应重新出具新的量刑建议及变更指控罪名提起公诉。
显然,如上所述,在案起诉书统一以走私毒品罪提起公诉的做法谬误,根源是走私毒品罪的罪名,不足以全面评价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法律实质,不足以认定所有在案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最核心理由是案情相同的结论不成立,罪名不同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在案起诉书的排名顺序错误,对应的量刑建议不妥,统一罪名提起公诉的做法更不妥,核心理由是此案存在涉毒犯罪及走私毒品犯罪的定性争议。
三、应以重罪优先原则对在案被告人提起公诉
我们不否认,针对涉案行为基本相似的境外购毒犯罪行为,此案确实应优先考虑以走私毒品罪的罪名提起公诉,酌定考虑多名被告人意图迷奸他人的卑劣作案动机,进而提起恰当的量刑建议,但在案起诉书的做法看似合理,实则谬误无比。核心理由如下:
其一,在案起诉书认定的多起走私毒品案行为实质应是强奸犯罪,而非涉毒犯罪,起诉书定性错误,进而导致其起诉逻辑谬误,违背了有罪优先的原则。
其二,部分被追诉人最核心的犯罪行为确实是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但以偏概全的做法谬误,部分指控成立不等于全案指控成立,过分追求统一罪名提起公诉的做法谬误,过分自信而没有深入思考,进而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以不同罪名提起公诉。涉案起诉书违背在案证据和事实,单纯以境外购毒的准备作案行为为核心,而非以迷奸他人的目的行为或结果行为为核心,进而以轻罪罪名提起公诉的做法则明显不妥。
其三,在案起诉书基于被追诉人具有诸多有效抗辩理由及有利量刑情节,进而放弃重罪罪名提起公诉,径直以轻罪罪名提起公诉的做法不妥,根源是提起公诉应基于法定刑的轻重,而非基于最终宣告刑的轻重,起码我们辩方坚持这样的观点。
其四,涉案起诉书为何以走私毒品罪的罪名提起公诉,原因之一是被追诉人辩护律师认可及被追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但经我们反复沟通之后,被追诉人坚持起诉书的做法不妥,坚持其涉案行为不属于毒品犯罪的范畴,进而导致原有的认罪认罚及具结书证明力存在变数。
综上所述,针对在案的起诉书及量刑建议,我们坚持此案定性错误,坚持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符,此案指控逻辑错误,据此我们提出全新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期待此案有好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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