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目的或合法抗辩理由视角谈走私毒品案的有效辩护
就涉毒案而言,就境外购买管制药品的走私毒品案而言,被追诉人购药目的不同,涉案管制药品实际去向不同,抗辩理由不同,是否有相反无罪证据佐证不同,会直接导致被追诉人涉案行为定性不同,情节不同,最终能否无罪释放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裁决结果不同。对于管制药品的使用,通常需要具体考虑被告人是否有购买、制造、储存等涉毒犯罪行为,并以此来判断其是否有走私毒品的犯罪目的和主观故意,进而判断被追诉人涉案行为的性质及对应刑罚轻重。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典型走私毒品案主观方面谈有效辩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案人以牟利、缓解毒瘾或滥用毒品目的蓄意从境外购买毒品或其他管制药品,依法应将其走私毒品出入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显然,无论是基于什么目的,蓄意从境外购买毒品或其他管制药品,而将其走私入境的行为,就属于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这也是国际上普遍认定的看法。
走私毒品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健康等领域的严重犯罪罪行,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较为严重的情况,能够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被追诉人适用相应的刑罚。
二、基于治疗目的的非典型走私毒品案可酌情不起诉结案
被追诉人基于医疗目的而购买管制药品,进而导致其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依法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追诉人基于医疗目的而购买管制药品,且其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不起诉决定,甚至可认定其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范畴。
由于管制药品在我国是由国家严密管理的,因此在购买和使用时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如果被追诉人的购买行为符合医疗需要,并且符合国家规定,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可认定其涉案行为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甚至可按无罪案或不起诉案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还需要综合考虑涉案人的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如果不起诉,需要将决定书面通知被追诉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解释不起诉的理由,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三、非涉毒目的走私毒品案之定性之辩
被追诉人基于医疗用途以外的目的,基于非涉毒目的而购买管制药品,司法实务中可按非法持有毒品罪或其他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这绝非有境外购毒行为就必然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被追诉人基于非医疗用途,也非涉毒目的购买并持有管制药品,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或走私毒品罪等相关罪行。
被追诉人购买并持有管制药品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虽然可能并不具有明显的危害性,但是也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可能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定罪量刑,并可以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具体认定被追诉人犯哪个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则存在争议,尽管被追诉人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可能性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对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根据被追诉人的具体情况,比如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自首、认罪认罚等情况,酌情适用免除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刑罚。就案件定性而言,被追诉人涉案行为被认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情形也是客观存在的。
四、名为涉毒实为治病型涉毒案的有效辩护问题
被追诉人基于亲属患罕见病而购买管制药品,客观上也用于医疗用途,此类案件原则上应按无罪案处理。被追诉人因亲属患上罕见病而购买管制药品,如果该行为客观上符合医疗需要和用途,有相反无罪证据证明被追诉人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办案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实质上的无罪处理决定。
当然,我们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同案件情节不同,最终判决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如果被追诉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其涉案行为情节较轻,则可以由有关法律机关酌情进行不起诉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认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适当,也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或法律程序,以合适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如提起抗诉,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复议等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须注意的是,对于被追诉人存在非法购买管制药品及其他违法行为,或其涉及的管制药品品种、用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将依法处理,甚至对被追诉人提起公诉及进行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贩毒目的要件不符,犯罪主观要件不符,或者是被追诉人具有合法抗辩理由,可证实被追诉人实质上不涉毒,其涉案行为名为涉毒实则是治病,或者是被追诉人归案后始终坚持的无罪辩解具有合法性,与在案证据和事实相互印证,这恰好反证其涉案行为不属于犯罪范畴,或者不应属于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范畴,这就是我们经常考虑的辩护问题。
紧急重大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王思鲁微信向他反映(通过王律师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楼(地铁动物园站C出口直走400米左右,东风东路小学天伦校区旁,原名天伦大厦。)
邮政编码:510600
Copyright 2013金牙大状律师网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