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起诉决定书看传播性病罪的无罪(不起诉)辩点
前言:
司法实践中认定传播性病罪,应注意如果行为人虽然实际上患有性病,但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传播性病罪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我们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对传播性病罪的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通过对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相关的无罪(不起诉)辩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法定不起诉情况下的不起诉决定
1.1何为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亦称为“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具体案例X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不起诉要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基本案情】2021年12月03日,A某和G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S某告诉A某116房间号,一次性交易200元。S某2020年11月20日17点左右和A某、G某在XXXX主题酒店582号房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一次性交易200元,每人支付200现金。A某、S某,知道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S某、A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不起诉人A某身患有梅毒,经治疗,事发时无传染性。【不起诉理由】A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A某不起诉。
二、酌定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2.1何为酌定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法条规定,酌定不起诉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被不起诉人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2.2具体案例XX新检刑不诉〔2020〕79号【不起诉要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P某某明知自己于2018年患上梅毒,仍于2019年5月10日晚在XX市XX区**镇**街**号房内向H某某、L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卖淫。同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在该地址将上述卖淫嫖娼人员抓获。2019年5月11日经XX市中医院检查,被不起诉人P某某患有梅毒。2019年7月5日,XX市公安局XX分局民警在XX区XX客运站抓获被不起诉人P某某。【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P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一)P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P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三)P某某系初犯,案发时刚满十八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P某某不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
3.1何为存疑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2具体案例
3.2.1XX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17号【不起诉要旨】卖淫期间患有梅毒是否具有传染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基本案情】2020年6月24日到2020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L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情况下,在XX区停车场社区XX招待所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不起诉理由】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XX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为被不诉人L某某在卖淫期间患有梅毒是否具有传染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L某某不起诉。
3.2.2X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不起诉要旨】行为人是否在从事卖淫活动之前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且为严重性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基本案情】2019年7月30日9时许至11时许,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对辖区内场所的日常检查中发现:“2019年7月30日9时至11时期间,在XX省XX市商贸城东门市**内,违法行为人L某某、X某某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分别与违法行为人S某某和D某某达成卖淫协议,在**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经XX市中医院对L某某、X某某的性病检测时出具的101号和104号检验报告证实,L某某、X某某二人的梅毒螺旋体抗体呈阳性,二人均患*****,并且在明知自己患***的情况下还继续从事卖淫活动。L某某、X某某二人均在明知自己患*****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涉嫌传播性病罪。【不起诉理由】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XX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案中,L某某、X某某是否在从事卖淫活动之前明知自己患***且为严重性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L某某、X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3.2.3XX检刑不诉(2017)49号【不起诉要旨】
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患有的梅毒客观上具有传播性,故难以认定其构成传播性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2014年2月5日,被不起诉人X某某和Y某甲结婚婚检时,查出患有梅毒。2014年至2016年7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X某某在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后曾到诊所进行治疗,后多次在丽水市莲都区卖淫。经查实:1、2016年6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X某某经L某某介绍到侨乡宾馆603房间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Z某某卖淫,卖淫成功后分给L某某人民币50元介绍费。2、2015年年底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X某某长期多次向Y某某卖淫,每次收取人民币200或300元。3、2016年6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X某某经Z某某介绍到XX宾馆X0X房间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M某某卖淫,卖淫成功后分给Z某某人民币100元介绍费。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证明、检验报告单、婚前医学记录表、证明、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Y某甲、L某某、Z某乙、Y某乙、Y某某、M某乙、W某某、H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X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X某某在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后进行过治疗,但由于公安机关在抓获X某某时未对其进行体表检查,无法判断X某某的情况是否属于达到医学上的治愈标准,是否具有传播性存在不确定性,即在案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X某某构成传播性病罪。【不起诉理由】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X某某患有的梅毒客观上具有传播性,故难以认定其构成传播性病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某某不起诉。
总结:
综上,律师在办理传播性病罪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罪轻辩护的,可以结合案情,以“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具有从犯情节;认罪认罚等”等情节,争取酌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不成功也可以为审判阶段从轻处理做好辩护基础。如做无罪辩护的,在证据审查方面,应着重审查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患有的严重性病客观上具有传播性,案件中案涉事实是否已查清,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犯罪情节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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