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对行为人不予追究刑责的认定。对案件不起诉的理由进行归纳总结对于刑事律师办理具体案件辩护,寻找案件辩点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法条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组织卖淫罪案件不起诉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笔者通过对组织卖淫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并挑选三个典型案例,供读者参考。
正文:
一、组织卖淫罪的概念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二、什么是存疑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法条规定,存疑不起诉是指当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组织卖淫罪存疑不起诉案例
1、R检公诉刑不诉(2017)51号
不起诉要旨:
被不起诉人L某某参与卖淫场所经营、管理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份以来,***会所法人代表Y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L某某等人在XX区***大道***酒店租赁该酒店二、三楼,开设名为***会所组织妇女卖淫。二人在会所分别设置了技师休息室、收银前台、试技房、客人休息挑选房、桑拿房、培训技师房等场所。聘请T某某为该会所的总经理,负责会所日常运行的各项事务,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召开定期工作人员和卖淫女例会,确定卖淫女价位级别,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小姐服务项目及流程,重视嫖客反馈或投诉并有相应奖惩措施及招聘卖淫女的制度等。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XX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被不起诉人L某某参与卖淫场所经营、管理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2、H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不起诉要旨: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P某甲主观上明知“**水会”里面经营卖淫项目,并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自2014年8月26日P某甲利用化名P某乙租赁**酒店后侧附属楼经营桑拿按摩业,并取名“**会所”(下称“**水会”)。经营期间组织数名卖淫女进行卖淫,2015年初,P某甲聘请P某丙(另案处理)为**水会的管理人员,负责执行**水会的管理制度,对卖淫女发放统一工号、接待嫖客之后安排卖淫女进入嫖客房间从事卖淫活动,并对卖淫女实施培训、奖惩等管理工作。经初步核算2014年9月份至2015年5月17日**水会组织卖淫交易金额达到190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P某甲主观上明知“**水会”里面经营卖淫项目,并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P某甲不起诉。
3、W检刑不诉〔2021〕Z23号
不起诉要旨:
侦查机关认定的组织卖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卖淫女和嫖客的身份,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W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左右,被不起诉人W某某与W某、X某某在XX县XX大酒店组织卖淫,W某某占大股,W某投资十六万,占百分之二十股份。平时主要由W某某安排的Y姓男子负责日常管理。W某、X某甲主要负责给嫖客或者失足妇女带路。
不起诉理由:
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组织卖淫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卖淫女和嫖客的身份,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W某某不起诉。
总结:
从上述案例来看,组织卖淫罪案件中存疑不起诉主要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第一个案件中,证据均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L某某参与卖淫场所经营、管理,无法证实其有组织卖淫的行为;第二个案件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P某甲主观上明知“**水会”里面经营卖淫项目,并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组织卖淫的行为;第三个案件中,证据不能证明卖淫女和嫖客的身份,不能证实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发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W某某构成组织卖淫罪。
因此在实践中,组织卖淫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在案证据,参考上述存疑不起诉情形,为当事人争取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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