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淫秽网站赚取广告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类案件在罪名上没有什么争议,由于一般网站类型的案件涉及的淫秽物品数量庞大,金额也比较高,点击量更是远远超过量刑最高档,如果缺乏相关的办案经验往往在辩护策略上难以却步。 结合相关案件的办案经验,马律师在本文中分享搭建淫秽网站赚取广告费这类型案件一些辩护要点。 违法所得之辩 1、行为人搭建淫秽网站,不直接收取会员费,而是通过出租网站广告位,挂广告链接收取广告费获利,假设广告内容并不涉及淫秽,不属于直接利用淫秽物品进行牟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1号)第一条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指的是直接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比如在自己搭建的网站推广淫秽app链接收取广告费,如果推广的广告内容是合法广告,那么收取的广告费不能认定违法所得,不能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网站提取的视频、图片等经鉴定存在非淫秽物品成分,广告费的对价包含了非淫秽物品部分,在无法区分哪一部分广告费属于非淫秽物品对价的情况下,将所有广告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将广告费作为违法所得进行定罪量刑。 淫秽物品数量之辩 计算淫秽网站的淫秽物品的数量时应以最外层载体的数量作为淫秽物品的数量计算,比如最外层载体为压缩包,可以压缩包的数量作为淫秽物品的数量计算。 实际被点击数之辩 1、网站显示的淫秽物品点击数不能轻易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首先应审查点击数相关证据的提取固定时间,若提取固定时间在案发后一段时间,可以点击数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发生了增加可能性,以该电子数据不具有真实性为由排除该证据,进而打掉点击数; 2、结合具体证据,审查网站显示的淫秽物品点击数是否存在自行设置起点数、无效点击数、重复点击数等虚高点击数的情形。。 总 结 上述观点是马律师在办理此类型案件中,简单总结出来的辩护方向和要点,具体辩护细节还应当结合每个个案的证据展开讨论。总而言之,搭建网站赚取广告费类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应着眼于每一个证据,从证据出发,审查是否存在上述辩护可能性,只要有一丝希望,都应该尽全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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