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刑初121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周××在国际互联网上架设名称为“505美分”、域名为www.505cents.com、www.505cents.club、互联网IP地址为43.249.207.170的色情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周××以售卖注册会员邀请码、月卡等方式,利用其网站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和图片文件,其个人直接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经电子取证,截止2019年7月1日,其网站注册会员数为6360人。经依法对周××在该网站的部分发帖所对应的链接内容进行提取并审鉴,共有淫秽视频96部、淫秽图片25张。经鉴定,该网站“欧美厂牌”版块共包含4718条主题,1693901条回帖,6974672个点击,“失效资源”版块共包含5172条主题,1340094条回帖,7555532个点击。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查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周××在国际互联网上架设名称为“505美分”、域名为www.505cents.com、www.505cents.club的色情网站,利用该网站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和图片文件,并通过售卖注册会员、金币、月卡等方式进行牟利。经电子取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该网站注册会员数为6360人。经鉴定,该网站“欧美厂牌”版块共包含4718条主题,1693901条回帖,6974672个点击,“失效资源”版块共包含5172条主题,1340094条回帖,7555532个点击。经对被告人周××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其个人直接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经依法对周××在该网站的部分发帖所对应的链接内容进行提取并审鉴,共有淫秽视频96部、淫秽图片25张。
2016年至今,被告人李××受雇于周××,以售卖注册会员邀请码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并从中分成获利;自2016年初至2019年7月,为该网站招揽注册会员789人。经审鉴,李××被扣押的电脑内共有淫秽视频48部。经电子取证李××的百度网盘账号自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分享的淫秽视频链接的浏览量为52129次,下载量为12789次。2016年至今,被告人黄××以版主身份将周××提供给其的淫秽视频上传至“505美分”并从中牟利。经依法对黄××在该网站的部分发帖所对应的链接内容进行提取并审鉴,共有淫秽视频100部。2017年至今,被告人张×以版主身份将周××提供给其的淫秽视频上传至“505美分”并从中牟利。经依法对张×在该网站的部分发帖所对应的链接内容进行提取并审鉴,共有淫秽视频110部。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周××以牟利为目的,伙同李××等人利用互联网非法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黄××、张×伙同周××利用互联网非法传播淫秽物品,从中非法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李××、黄××、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周××、李××、黄××的辩护人提出三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网站的会员人数存在重复、不能以此来确定周××构成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本院认为,周××创设的505美分网站是会员制收费注册网站,且会员所交费用是网站收入的重要来源,注册会员一般为固定会员,从周××、李××的收取注册会员费的过程来看,会员注册过程较为复杂,需要先通过QQ答题再扫微信或支付宝的二维码付费,然后才能得到账号,会员每次都会通过相同的注册号登陆,除管理员、版主外,通常不会出现多次注册和重复注册的情况;另结合鉴定意见中用户UID、IP地址、用户最后访问时间等数据,不能看出鉴定机构从网站提取的有效注册会员数存在信息重复的情况,因此目前提取到的注册会员数据可以作为反映网站信息浏览者的范围、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依据,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李××、黄××、张×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六、被扣押的电脑主机三台、显示器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八部、收款码三个予以没收。
律师评析:
该案例中付费会员制淫秽网站的注册会员数之所以能够作为主要量刑依据,是因为在该案件中会员注册需要答题测试通过筛选并缴纳一定的会员费,这样较繁复的注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区别一般的开放网站,较为真实客观地反映出该网站的传播范围。而且该案例中,侦查机关在证据方面也做得相对扎实,鉴定意见能够体现用户UID、IP地址、用户最后访问时间等数据,反之,如果案件中缺少此类证据,无法证明注册会员数存在重复,一人多号或者无效账号的情形,特别是涉及境外服务器的案件中,由于取证难度较大,往往无法证明会员的真实信息以及访问的ip地址等信息。律师可以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进行辩护,打掉注册会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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