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举报“同案犯”视角谈特殊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
我们近期办理的多起刑案及毒案均涉及特殊自首、自首及立功的问题。一般自首是被追诉人尚未归案,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办案人员尚未掌握其涉案的确切线索,被追诉人便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或核心犯罪事实,据此应认定其具备一般自首情节。
特殊自首一般是指被追诉人涉案犯罪事实已被查实或基本查实,常见情形是其已被羁押,或者是已被判刑,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或尚未破获的其他不同宗、更不同罪名的犯罪事实,协助办案人员破案,甚至是协助办案人员抓获其他尚未归案的被追诉人,进而认定其成立特殊自首情节或立功情节。
显然,我们可以从对案件破案的贡献度大小,或者是协助抓获同案犯的贡献大小,来判断被追诉人的自首情节属于一般自首情节,还是特殊自首情节,或者是认定其是否成立立功情节。
一般自首情节可获取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机率更大,特殊自首情节换取减轻处罚的机率也是存在的,尽管难度大很多。
针对此问题,我们以正在办理的一起重大刑案论述重大抢劫案的有效辩护问题。
(针对其他涉毒案涉及特殊自首或一案自首的认定及区别问题,以及上述的立功问题,我们后续再论述。)
基于在案的证据和事实,基于抢劫案疑犯张三被抓到案之前正在服刑的客观情况,基于此案侦查卷缺失的客观事实,更基于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办案机关并没有掌握张三牵涉某起重大抢劫的铁证及完整齐备有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更关键的是,在张三被办案民警讯问时,办案民警并没有向张三出具其牵涉本案的强有力证据,上述事实直接证实张三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身,对破获本案起到了实质性及突破性的贡献,为此客观上为办案机关节省大量司法资源。据此,本案应认定张三具有特殊自首情节。
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在某年某月某日至2024年某月某日长达十多年的漫长期间里,办案人员一直试图侦破本案,为此也投入了大量司法资源,期间也收到很多破案线索,但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特别是在物证、书证、监控视频等诸多关键证据缺失的前提下,办案机关一直到张三彻底认罪悔罪之前始终没有掌握张三涉案的强有力证据及确切的有罪证据,对此案主犯李四涉案情况极有可能是一无所知。在这样的前提下,张三如实供述此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协助办案机关侦破此案,并协助办案机关把此案主犯李四也抓获归案,据此本案依法应认定其具有特殊自首情节。
其二,我们不否认,侦查人员在某年某月某日询问或讯问张三时,张三本人是再一次否认了其曾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本案仅有张三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的通知书,并没有明确载明此案对张三的准确立案时间,致使当时办案人员进行是履行初查程序,本案不能因张三在初查程序中不认罪而否认其具有特殊自首情节。据此,本案在侦查机关对张三重新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时,办案人员事实上没有掌握其涉嫌抢劫犯罪的核心犯罪事实,更没有掌握其本人和同案犯李四两人共同作案的客观事实。这恰好反证张三具有特殊自首情节。
其三,本案因案发时间久远,缺乏案发现场在案发期间的监控视频,诸多作案工具物证或关键物证已灭失,涉案赃款去向及对应的冠字号也无法查实,再加上当时李四尚未到案,后来李四归案之后坚持不认罪,致使此案从证据链角度分析,从人证角度分析,若非张三到案后坚持认罪认罚,坚持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本案根本就无法论证出张三、李四涉案行为构成共同抢劫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据此,我们坚持,本案应认定张三有特殊自首情节,否则此案裁决结果对张三极其不公平。须知,涉案同案犯李四是彻彻底底的不认罪,且否认其两人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根本就不存在。
其四,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在张三认罪认罚之前,在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之前,本案缺乏有罪铁证的客观事实,缺乏完整、齐备有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本案应认定张三具有特殊自首情节,核心理由是张三到案后第一次被讯问时不仅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的犯罪事实,还如实供述了本案主犯李四涉案的全部犯罪事实。显然,其供述涉案全部犯罪事实的主动性、全面性、突破贡献性的客观事实,恰好反证其具有特殊自首情节。
其五,从节省司法资源角度分析,从追求更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角度分析,本案应认定张三具有特殊自首情节,其指证李四是此案主犯的口供,其认罪认罚的口供,直接为此案侦破工作奠定基础,也为说服诸多正在潜逃或存在漏罪的被追诉人或服刑人员主动投案自首起到更好的示范作用,客观上也为诸多办案机关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显然,这再度证实本案应认定其具有特殊自首情节。
因此,我们始终坚持,基于在案的证据和事实,本案应认定张三具有特殊自首情节;反之,比较张三之彻底的认罪认罚态度与李四绝不认罪的抗拒态度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侧面证实此案应认定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其悔罪的深刻性、全面性、主动性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也是我们坚持为张三做特殊自首辩护的核心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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