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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概述(2018年版)》

办案律师/作者: 胡寒冰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8-07-12

胡寒冰: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核心成员、金牙大状单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一、单位犯罪历史沿革

规定单位犯罪法律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议会在1827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刑事案件的处罚的法令》(An Act for Further Improv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Criminal Cases in England),该法令第14条就明确规定:“在此类刑事案件中,所谓‘人’,应包括‘法人’”。比较著名判决案例是在1842年伯明翰与格劳赛斯特案(Birminghham & Gloucester Rail co.)中,法人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被定罪。虽然单位犯罪在国外很早确定下来,但我国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仍对单位是否构成犯罪主体存在争议,根据当时争论的情况,法学理论界对单位犯罪一般持否定态度,认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法律实务界则持肯定态度。随着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单位犯罪最终在我国确立下来的,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这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我国刑法及单行法律条文中涉及单位犯罪(含单罚制)罪名153个,其中双罚制143个罪名,单罚制10个。

二、单位犯罪概念

对于单位犯罪称谓问题,结合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了依法应当由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即刑法典上认为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应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刑法学理论通说一般将单位犯罪称之为法人犯罪,《民法总则》将非自然人的市场主体分为两大类,即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根据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此可以看出,刑法理论界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研究范围更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只是法人组织中的一部分。之所以对民法、刑法上对单位认识存在如何大的差距,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民商法对市场主体的研究一直紧贴市场经济发展,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参与者研究较深,国家从各个层面重视并引导新型市场主体的发展并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刑法学理论

一直对单位犯罪存在争议,虽然在1987年单位犯罪入刑已迈出一步,但应该同时看到自1997年将单位犯罪写入刑法后,虽刑法经历十次修订,也未对单位犯罪内容进行修改,可见对于单位入罪这个方面的争论一直未有停下来,对于扩大单位范围入罪,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

二、单位犯罪特征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指以下五种组织类型,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构成单位犯罪:

1、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所购的股份承担财产责任的公司。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具有其特殊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的主体。

2、企业

企业的定义较为广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多,但根据通说观点认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从企业存在的社会性质来看,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2)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来看,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所谓营利性是指主体通过自己的活动追求超额利润,它是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3)从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来看,企业必须依法成立且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这是企业的法律特征。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未实施之前,我国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上述单位分为了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不在称为事业单位,改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具有以下特征:(1)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2)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3)属于知识密集型组织: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基本的社会职能;(4)经费来源的国家财政: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由国家财政统一拨给各项事业经费,这是中国传统事业管理体制的有一个基本特征;(5)事业单位范围的广泛性:事业单位的范围涉及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部位和领域。

4、机关

机关,是指国家为行使其职能而设立的各种机构 ,是专司国家权力和国家管理职能的组织,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从国家学说上讲,国家机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因此,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关于机关是否应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理论界主流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单位犯罪全面确立以来十多年司法实践证明,追究机关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可能得到实际执行的。

5、团体

团体,又称为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例如人民群众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化艺术团体、宗教团体等。这些团体的共同特点是:(1)在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的原则下,为达到一定的目的,由我国公民或法人自愿结合而成;(2)由参加成员出资或由国家资助的办法设立财产和活动基金,这些基金属于社会团体自己所有(除依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外),并以此担负其债务责任;(3)各成员参加本组织事务的管理工作;(4)均须制定章程,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予以登记后才能进行活动。社会团体因为拥有自己的独立的财产,并且在完成自己任务的过程中,能够享有财产方面的权利能力,所以它们都是法人。因此,团体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决策形式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程序流程或者权限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关于单位犯意认定,可参照《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但该解释对单位犯罪特征认定存在一个问题,未有明确该两种特征是只要具备其中之一还是要同时具备,笔者认为,从对司法实践中或者文段理解上来看,应当要求同时具备两种特征,即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和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同时也应看到负责人做出了决定,不能简单的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公司、企业、团体对于是否是单位犯罪,应当以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需要根据章程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相关责任人是否有权独立作出决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制,重大行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故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犯罪行为,需要考虑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及负责人是否有权独立作出决定。

(三)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或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单位犯罪而言,不仅是罪名的罪行法定,还包括单位犯罪主体的罪行法定,必须在刑法条文或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否则不构成单位犯罪。

三、关于特别组织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辨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越繁复杂,对于市场中一些特别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法律并未有明确,单位犯罪自1997名《刑法》出台以后亦未有进行调整。《民法总则》将非自然人市场主体分为两大类,即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由于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范围一直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于以下以下经常接触到组织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分析如下: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法总则》将其划分为特别法人范畴。

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需要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本身性质上分析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范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中与此概念最接近的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虽然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存在概念上相似,但是二者存在着本质区别: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着很强的人合属性、地域属性。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限制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居民、村民的,是一定的村民、居民的聚合,尤其是村民之间往往具有紧密的亲属关系,即使其他人员获得该地户籍并不当然的成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而社会团体成员则无地域限制性,仅需中国公民或非国家机关外的单位。

2、主管部门不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主管职能部门,社会团体需要向民政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而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册登记预计数量的通知》(农办经【2016】8号)规定,农业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职能部门,将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居民委员会则是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范畴。

3、设立、撤销、调整的程序不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直接确立下来的,无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社会团体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撤销、调整,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有章程,并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违法犯罪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有违法犯罪,参照《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违法犯罪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不会导致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因违法犯罪导致主体的消灭。社会团体如有违法犯罪,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章规定,违法犯罪是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这可能导致社会团体的主体消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民间组织、非法人组织,其并不像法人具有较强的单位意志,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具有较强的的人为属性,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并不认同业主委员会是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故业主委员会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

(三)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

关于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高院早就有明确意见,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当然根据这一规定,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四)合伙组织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将合伙企业划分到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那合伙企业是否是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中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该司法解释,最高院认为不论企业性质如何,符合刑法中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具有法人资格,最高院在后来的会议纪要中承认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也是因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而合伙企业恰恰是自始至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笔者认为,之所以规定企业须具有法人资格,那是因为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单位实施犯罪,对其法人课以刑罚,法人也仅仅是以其独立的资产承担责任,风险责任是有限的,而合伙组织如果被认定为单位犯罪,考虑到合伙人对企业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那些未参与或不知情的合伙人“株连”,明显有失法律的公允。故笔者认为,刑法中规定的企业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其下属分支机构、内部机构,合伙企业不适用单位犯罪。

(五)民办非企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源于事业单位改革,国家将集体事业单位与私营事业单位统一改成为民办非企业,对于民办非企业定位,《民法总则》将其分类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其定性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非企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改称那一刻起,其法律定性就变得非常尴尬,虽其本质上从事的也是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那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的渊源上来,1997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时,我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尚未出台,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未将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的范畴,虽后来行政法规将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并未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质,故笔者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六)民主党派

民主党派,指在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参政党的统称。前面已经分析过,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宪法明文确定了共产党在国家事务中居于领导一切的地位,故从广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那么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范畴呢?这时就需要分析党派的由来, "党派"本来是一群拥有有共同政治立场、共同政治目标方向的组成的,其本身就是一个政治团体,只不过其与其他团体的区别是其有政治诉求,追求一定的政治目标。故笔者认为民主党派作为社会团体的一个特殊种类,虽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排除管理之外,但毕竟仍属于社会团体范畴,应当属于单位犯罪的构成主体。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市场主体层出不穷,单位犯罪也频频发生。单位犯罪对单位而言不仅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后果,还会对单位的经营、管理、信誉造成更大的损害,甚至导致单位经营衰落、破产或被收购命运。在单位面临犯罪指控时,寻找专业的单位犯罪刑事律师及单位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可能是挽救单位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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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寒冰
胡寒冰单位、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4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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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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