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斌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关键词:银行卡“跑分”;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缓刑。
引言:电信网络诈骗等侵财类案件衍生出下游犯罪,对于资金、赃物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参与转移资金10万元以上,法定量刑达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的条件,仍然有争取缓刑的机会;当然,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争取缓刑的机会更大。
本文以利用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等参与“跑分”判例为样本,从缓刑辩护的角度分析适用缓刑需具备什么条件以及如何争取缓刑?
一、被告人廖某系提供四张银行卡,掩饰、隐瞒资金流水790多万元,适用缓刑。
案情:廖某在“某某”APP聊天软件认一个昵称“神明”的好友,廖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帮助“神明”转钱到其指定的账号,每转100,00元给付佣金150元,廖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办理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神明”,并将转入其银行卡账户的钱转至“神明”指定账户内,非法获利1,035元。4张银行卡总计银行流水7,904,643元。最终,廖某因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案号:(2021)湘1102刑初268号】
吴斌律师认为,廖某利用4张银行卡,转入总金额3,944,683元,转出总金额3,959,960元,总计银行流水7,904,6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以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廖某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系主犯,法定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廖某能获得轻判以及缓刑的机会,第一是廖某是刚成年的在校学生,涉世不深,社会阅历浅薄;第二是廖某具有坦白从宽情节,且与认罪悔罪不无关系;第三是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实践中,仅是以上三点条件,适用缓刑还是挺有难度的;当然,本案能适用缓刑,其从宽的幅度不是一般的宽。
二、被告人魏某某提供多张银行卡,帮助网络诈骗人员接收、转移诈骗资金100多万元,适用缓刑。
案情:被告人魏某某(中专在读)通过网络找到提供银行卡获取佣金的兼职信息,以600元的佣金,提供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分别是工商银行卡1张,支付结算资金达人民币611925.26元;农业银行卡1张,支付结算资金达594705;建设银行卡1张,被用于网络诈骗被害人肖某1未遂。随后3张卡均被银行冻结。
同年12月5日,被告人魏某某以700元的佣金,将其名下的光大银行卡1张提供给他人使用,随即有3笔资金(40000元、1000元、5000元)先后汇入。最终,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21)粤0103刑初791号】
吴斌律师认为,魏某某身为学生,为获取微薄的所谓兼职佣金,出卖属于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用于多次接收来历不明的资金,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结合其学生的身份,其主观恶性小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从而获得缓刑判决的机会。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魏某某案发时是在校学生,获利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第二、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第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四、无犯罪前科。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魏某某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崔某某提供一张银行卡,掩饰、隐瞒资金39300元,适用缓刑。
案情:被告人崔某某受他人指使,以其本人身份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被害人陈某某被他人电信诈骗,将人民币39300元转至诈骗人员提供的崔某某农业银行卡账户。最后,被告人崔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粤0105刑初444号】
吴斌律师认为,第一是被告人掩饰、隐瞒的资金为39300元,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是被告人崔某某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不是累犯,可从轻处罚;第三是被告人崔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第四是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基础上,从宽处罚,从而适用缓刑。
四、被告人张某某持余某、杨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取款480万元,另案取现60,000元,适用缓刑。
案情:被害人冯某4月在广州市番禺区某住处,以投资基金股票为名,通过转账被骗取款项共计人民币480万元,并按诈骗团伙要求分别转入刘锋、陈扬勇、邯郸市宏贵贸易有限公司、河北亨兴商贸有限公司、姚忠懿、李丹明等名下银行账号中。
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余某、杨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前往珠海市香洲区等地自动柜员机处取款60,000元。最终,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粤0113刑初2004号】
吴斌律师认为,如果张某某明知道上游犯罪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而予以共谋,未必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可能是诈骗罪的共犯。如果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本案转移、取现480万元,仍然可以适用缓刑,以此可以推断本案的大部分资金,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属于犯罪资金。
而本案被告人张某某能获得缓刑的理由如下:第一、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主动退赃,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第三、本案转移被骗资金480万元及另案取现金额60000元,理论上应该是大部分资金指控犯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才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量刑,且因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给予张某某适用缓刑。
五、被告人颜某某提供银行卡及微信收款码,帮助转移资金82500元,适用缓刑。
案情:被告人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让其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银行卡及微信收款码用于接收被害人王某1等6人被诈骗资金共82500元,非法获利900元。最终,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1)鲁1423刑初39号】
吴斌律师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虽然掩饰、隐瞒数额未达到10万元,但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转移3次以上,且数额超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颜某某被宣告缓刑的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接收被害人唐某的4000元现金因被冻结未转移成功,该部分属犯罪未遂,对该部分依法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劣迹,酌情从轻处罚。实践中,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上能适用缓刑的案件并不多见,本案能适用缓刑,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以及办案机关的从宽幅度,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六、被告人林某明、曾某森提供多家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20万元,适用缓刑。
案情:被告人林某明、曾某森及汤某雄(另案处理)在明知钱款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汤某雄接洽并具体安排、指示取款,由被告人曾某森提供银行卡,由被告人林某明提供银行卡并至多家银行网点通过柜台、ATM取款,将上家汇入被告人林某明、曾某森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的20万元可疑资金以取现的方式予以转移,其中,仅有48790元有被害人报案被诈骗。最终,两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21)浙0421刑初42号】
吴斌律师认为,参与“跑分”20万,法定量刑不应该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吗?怎么会判八个月。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误解,20万元流水并不能证明全部是违法犯罪所得,因为没有被害人的报案记录相互印证;因此,本案由于只有48790元有相应的被害人报案记录,可以证明该笔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其余资金流水缺乏事实及证据,不能作为犯罪资金流水认定,所以两被告人的法定量刑锁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的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林某明、曾某森均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第二、被告人林某明、曾某森退赔被害人损失,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第三、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
七、被告人余某提供银行卡收款、取现及转账,掩饰、隐瞒资金11万元,适用缓刑。
案情:被告人余某伙同林某(已判决),鄢某(已判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为了获取高额报酬,仍通过为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号、取现、转账等方式为上游犯罪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人11万元;最终,被告人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1)冀1128刑初33号】
吴斌律师认为,被告人余某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1万元,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其能获得缓刑判决,实属不易,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第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第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第四、被告人积极退交赃款。法院综合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与犯罪后表现,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给予适用缓刑。
八、两被告人明知道系犯罪所得,被告人钟某奖掩饰隐瞒资金287207元,被告人陈某生掩饰隐瞒资金97730元,均适用缓刑。
案情:被告人钟某奖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超市用于收款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给孙某(另案起诉),多次帮助孙某等人收取通过网络裸聊从本市白云区等地的事主蒋某等人敲诈勒索的部分犯罪所得款项共计人民币(下同)287207元,然后提现给孙某,以1%提成,获利2872.07元。
被告人陈某生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超市用于收款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给黄某(另案起诉),多次帮助黄某、孙某等人收取通过网络裸聊从本市白云区等地的多名事主敲诈勒索的部分犯罪所得款项共计97730元,然后提现给黄某,以1%提成,获利977.3元。最终,被告人钟某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粤0111刑初2475号】
吴斌律师认为,被告人钟某奖虽然获利只有2872.07元,但是掩饰、隐瞒的资金高达287207元,属于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告人钟某奖缓刑的理由有:第一、通过出借二维码套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第二、被告人钟某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第三、被告人钟某奖身患肺结核。本案钟某奖能获得缓刑,与其具有传染性疾病的关联性还是挺大的。
而被告人陈某生缓刑的理由有:第一、被告人陈某生是在被同案人黄某利用才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被告人陈某生实施违法犯罪时间较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小,获利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三、被告人陈某生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四、被告人陈某生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性。本案陈某生掩饰、隐瞒资金97730元,尚未达到10万元“情节严重”的情节,适用的量刑幅度仍然是三年以下,因此,陈某生缓刑的幅度相较于钟某奖而言,是比较大的。
九、被告人陶某提供四张银行卡,掩饰、隐瞒资金442753.98元,适用缓刑。
案情:被告人陶某为办理“网络贷款”遂通过一个“网贷”微信群添加了微信名为“专治各种缺钱”和“小茗同学”的两个微信(身份待核实),在与对方商谈过程中,陶渠按照“专治各种缺钱”要求将自己实名注册的五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及绑定的电话卡都交给了对方。后因无法联系“专治各种缺钱”,陶渠便找到“小茗同学”,“小茗同学”提出用陶渠银行卡进行收款,再由陶渠用其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每转账人民币1万元支付百分之二的报酬,资金共计人民币442753.98元,获利人民币8469元。最终,被告人陶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1)鄂2802刑初262号】
吴斌律师认为,第一、陶某掩饰隐瞒资金44多万元,但是适用的量刑幅度却是在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说明现有证据中有部分资金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属于犯罪资金,因此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第二、被告人陶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陶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被告人陶渠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陶某获得了缓刑判决。
通过以上判例及分析可知,利用银行卡参与“跑分”,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操作资金的转移、取现等行为,如果有参与,“跑分”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没有参与资金的转移、取现等操作,仅是提供银行卡“跑分”,并收取佣金、提成或者好处费等获利,“跑分”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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