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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新某广告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的专家论证委托函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日期 : 2013-05-27

我所接受广东新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思鲁、周锋剑等律师就新某公司及其员工黄某光、吴某华涉嫌滥伐林木罪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在本案中,因对绿化树被“过度修剪”事件如何定性,新某公司在该事件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该事件应该由哪些部门、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等问题存在重大疑问,现我所委托 等专家就新某公司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以供参考。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本案是否存在过度修剪?

2.如本案存在过度修剪,那么属于“修枝过度”还是属于“滥伐林木”?

3.本案过度修剪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还是构成犯罪?

4.如过度修剪属于行政违法,相关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5.假设过度修剪构成犯罪,那么新某公司及其相关员工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或其他犯罪?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

日期:2012年 9月7日

附: 1. 案情简介

2. 起诉意见书

3. 深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

4.辩护律师致深圳市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共三份:分别为关于新某公司、黄某光、吴某华)

附件1.案情简介

新某公司是广东省交通集团旗下广东南粤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12年初,部分客户向新某公司投诉该路段两侧的绿化树因枝叶遮挡影响广告发布效果,要求对部分绿化树进行修剪。

,城管局向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支持修剪绿化树的函》。内容为:广深高速公路(福田站至黄田站路)两侧部分的广告牌被绿化树遮挡,为确保近期公益广告发布效果,帮助户外广告企业顺利经营,依相关企业申请拟对该路段部分绿化树进行适度修剪。为了减少对过往车辆的影响及确保交通安全,请贵司有关部门及路政大队给予支持和配合。

,新某公司与具有二级专业绿化资质的深圳市绿某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某春公司”)签订《广深高速深圳段修剪遮挡广告牌树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绿某春公司对广深高速公路18个广告牌的树枝进行修剪,负责办理本次修剪树木的一切相关手续,施工作业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须承担本次修剪树木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等等。

,新某公司向广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办理施工证的函》。

,绿某春公司李某尧工程队进场施工。

当时,新某公司员工黄某光因回湖南休假不在广州,,员工吴某华按照黄某光的安排,跟公司的司机谢某成开车(车号粤A185XX)前往施工现场(广深高速K97+700位置)。主要事项一是查看施工是否与合同约定的18个广告牌的地段相符,二是查看是否存在施工安全隐患。

,因深圳召开文博会,改为晚间施工。吴某华因出差中山,没有到施工现场。

,吴某华在去虎门出差途中电话联系李某尧询问施工进度和安全情况,李某尧说因深圳召开文博会,绿某春公司改为夜间施工。此后,吴某华再也没有到过施工现场。

,李某尧打电话给黄某光,说已差不多完工,要求付款。新某公司黄某光和张洁到现场,发现除了还有三块牌未修外,其它均已修成目前状况。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新某公司领导从未到过现场,也未就“修剪”作出任何具体指示或要求,现场施工均由李某尧工程队独立完成。

,城管局致电新某公司,指绿化树木修剪过度导致群众举报。

,新某公司派员工黄某光等人前往城管局接受调查。当晚,黄某光被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捕。其后数日,深圳警方又追加批捕了绿某春公司工程承包人李某尧、新某公司员工吴某华。,深圳市公安局对本案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本案处于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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