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委托函
我所受被告人蒋某剑的委托,在蒋某剑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阶段为蒋某剑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因控辩双方对蒋某剑是否有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否重大失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基本事实存在重大分歧,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现我所委托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
1. 如何认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就涉案评估报告出具的两份专家意见、广州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关于涉案土地价值的说明(穗国方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等证据的效力,从而认定涉案评估报告是否重大失实;
2. 法院是否可以绕开有效的鉴定结论,直接自由裁量涉案评估报告重大失实;
3. 法院自由裁量涉案评估报告重大失实的依据是否充足;
4. 涉案评估报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5. 结合上述问题及本案的其它事实,蒋某剑等人是否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否有犯罪行为。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日期:
附:1.案情简介
2.起诉书
3.控方移送的证据材料
4.一审辩护词
5.一审判决书
6.上诉状
附件1 案情简介
,深圳某大嘉华投资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某大嘉华公司”)与山东省东营某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某明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注资3600万元,拟持有某明公司所属的广东某洲原野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洲原野公司”)72%的股份。在某明公司与某大嘉华公司签订协议前,某明公司委托某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联南方分公司”),于出具《增资扩股评估报告书》(某联评报字[2007]第764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上有某联南方公司评估师傅晓某东、蒋某剑的签名和印鉴。
,蒋某剑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剑、刘某轩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其中,控方提交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关于涉案土地价格的说明(穗国方协查复字[2010]第234号),认为涉案土地的价值为3.005亿元,而评估报告关于涉案土地的评估价约7000万,因此控方认为评估报告重大失实。
但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的专家意见均一致认为涉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程序合法,但存在披露不够充分的问题。
一审法院回避了国土房管局的证明和专家鉴定意见,自由裁量涉案的评估报告重大失实并后果严重,于判决蒋某剑、刘某轩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蒋某剑不服该刑事判决,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现本案尚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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