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王如僧律师:男朋友对你挥金如土,是一种怎么样的体验
这是2017年的事情。
这个当事人姓周,大大的眼睛,圆圆的脸蛋,头发不长不短,扎着马尾辫子,刚好过肩膀;美中不足的,是她的嘴唇有点干,有点脱皮。如果我不是一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见面的地点不是在看守所里,我是绝对不可能将她与毒品联系起来的。
周是在广州读的大学,商务英语专业,会说一口流利的英语,毕业之后,在广州的一个外国使馆从事行政工作。
工作关系,她认识了来大使馆办理证件的她的男朋友FRANKY,还有一同前来的她男朋友的一个朋友。
认识之后,FRANKY叫她做向导,到广州各处游玩,包吃包住,每次回来都会给一小沓美金作为酬劳。
一个月后,周就成了FRANKY的女朋友。
FRANKY了解到周的经济状态不是很好,每个月固定转一万五千元给周,五千寄回老家给父母,一万自己花。
三个月后,周就与FRANKY同居了。
同居期间的某天,FRANKY叫周帮他联系一间物流公司,将一批货物寄到境外。周言听计从,五天之后,周被公安机关送到了看守所。
我们团队拿到卷宗材料后,大伙都说,数量这么大,证据这么确实、充分,还是个积极实施者,这个人绝对是翘瓣子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这个案件中,物流公司是她联系的,快递毒品的物流单据是她写的,支付给快递的费用是她名下的银行卡号转帐的。
要命的是,物流单据上写的是假名,这不是做贼心虚吗?
还有更要命的是,那就是公安机关在这30公斤的冰毒的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这不是摆明她接触过毒品吗?
这简直就是证据确凿啊,不,简直是铁证如山啊!
在目前严打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之下,走私、运输冰毒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今她走私、运输的冰毒却达30公斤之多,简直可以枪毙她十次了。
没有任何律师愿意看到当事人在自己手上丧失生命的,哪怕这个当事人再穷凶极恶。
为了能够救她一命,我们团队一遍又一遍的翻着卷宗,连一个标点符号都不敢放过,一次又一次的去跑看守所、与她核对证据,哪怕是一些芝麻绿豆的细节。
为什么这样呢?
害怕啊!
要是有什么应该发现的疑点或问题,由于我们的原因,最终没有发现,这个人就被做掉了啊!
后来,我们团队终于发现了一个模模糊糊的细节问题,其实当时内心挺虚的,但还是要向检察官反映反映,涮一下存在感:
那就是通过将案件的现场勘验笔录与DNA检测报告进行对比,发现毒品的外包装有六层之多,虽然DNA检测报告认定在毒品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但好像没有明确究竟是那一层外包装上检测出她的指纹啊。
如果不是在最底层检测出她的指纹,那她就未必接触过毒品啊。
如果她未必接触过毒品,就未必知道邮寄的音箱里面藏匿有毒品啊。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将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啊。
为了引起检察官的重视,我们团队还与检察官通电话,说这是一个死刑案件啊,应该按照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去认定事实,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疑点。
这个案件还有两个人逃逸在外,如果某天这两个人被抓到了,一致声称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可是那时候她已经被枪毙了,那该如何是好?
检察官也许觉得我们说的有点道理,竞然亲自找到这起DNA检测的司法鉴定员核实去了。
神奇了。
竞然是在毒品的第二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而不是最内层外包装检测出她的指纹。
既然不是在最内层的外包装袋上检测出指纹,那她或许没有接触过毒品呢?
如果她没接触过毒品,那她或者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呢?
如果她不知道音箱里藏匿有毒品,那她主观上将不具有走私、运输毒品的故意。
最后,检察官决定对她作出不起诉处理,她在地府逛了一圈,又回到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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